北京房屋律师——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房屋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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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为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共同所有;2.林某平遗产存款50万元为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所有;3.诉讼费由褚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是林某平、赵某君的共同财产,于2000年折抵了赵某君的工龄和享受教师优惠后,以成本价购得,产权人为林某平。朱某杰、朱某豪的母亲林某娟是林某平与赵某君的唯一子女,于2007年8月10日因病去世,赵某君于2007年10月7日去世,林某平于2018年6月9日去世。林某平的后事办理完毕后,朱某涛接受朱某杰、朱某豪委托办理相关继承事宜时遇到褚某阻碍,褚某主张有房产份额并声称已于2018年5月18日与林某平登记结婚。因为从未听林某平提起过再婚的事,而且二人结婚后二十多天就去世了,现诉至法院,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褚某辩称,我不同意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的诉讼请求。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与林某平是合法夫妻,林某平生前对外有40万元债务,应依法分割。林某娟未尽赡养义务。代位继承人朱某杰、朱某豪也只回国一次,此时赵某君已去世,他们也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朱某杰、朱某豪是合法的代位继承人,朱某涛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查明

林某平与赵某君系原配夫妻,林某娟系二人独生女。林某娟与朱某涛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两人,即朱某杰、朱某豪。林某娟于2007年8月18日去世,赵某君于2007年10月7日去世,林某平于2018年6月9日去世。林某平与褚某于2018年5月18日登记结婚。

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某平名下,于2003年8月1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系林某平与赵某君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娟自1989年起到美国定居直至去世,朱某涛表示林某娟在世期间两年左右回国一次,林某娟去世后,朱某杰、朱某豪于2008年回国两个多月,2013年回国一个多月,在国内期间均与林某平共同生活,此后再未回国。褚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每次回国仅是看望林某平十几分钟,从未共同居住,2013年之后再未见过面。

褚某主张其与林某平于2013年1月相识,并于当年春节开始同居生活,另褚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主张其与林某平相恋多年,感情很好

朱某涛主张继承林某平和赵某君的遗产,认为在林某娟病重期间,赵某君到美国与二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林某娟去世后,其与林某平夫妇生活一个多月,期间生活费和来回机票由其负担,林某平回国后其每一两周与林某平通话一次,在精神上予以照顾,尽到了赡养义务。林某平去世后,其与褚某于2018年6月17日签订《房屋遗产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因家人过世,遗留房产一处,双方均具有继承权,经过协商,同意暂时搁置处理,由褚某暂时居住。”褚某对上述协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朱某涛是代表朱某杰和朱某豪签字,朱某涛没有继承权。

另查,林某平的丧葬事宜系褚某办理。截至林某平去世,其名下在银行内留有定期存款30万元、定期存款455000元、活期存款63675.58元、存款美元4010.59元。褚某主张林某平生前有债务40万元,现仍有22万元未偿还,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同意在存款中扣除22万元,由褚某负责偿还,剩余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另赵某君名下在银行内留有定期存款美元2001.75元、活期存款15319.5元,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主张上述存款全部归其所有,褚某要求属于林某平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现价值为每平方米105000元,现涉案房屋由褚某居住使用,褚某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其应多分。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曾在庭审中表示同意房屋归褚某所有,但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份额获得折价款,在最后一次庭审时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份额给付褚某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林某平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褚某继承所有,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朱某杰、朱某豪房屋折价款每人各2669625元;

二、林某平名下存款及利息全部归褚某继承所有,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折价款每人各115000元;

三、赵某君名下在银行内的存款及利息全部归朱某杰、朱某豪继承所有,朱某杰、朱某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褚某折价款15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林某平与赵某君之独生女林某娟自1989年起长期居于国外,再未与林某平共同生活,亦未负担林某平的生活支出等各项费用。林某娟去世后,其子女极少回国,且2013年后再未回国看望过林某平。褚某在2013年起长期与林某平共同居住,照顾林某平的日常生活起居、协助其就医,给予了林某平生活上的照顾,直至林某平终老,同时林某平作为丧偶失独老人,褚某的陪伴与照顾给予了其一定的精神慰藉。

虽然褚某与林某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但并不能因此否认褚某长时间的陪伴与照顾,可以认定其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朱某涛在林某娟去世前后与林某平夫妇短暂共同生活,此后未与林某平共同生活,亦未在经济上提供帮助,无法证明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主张提供了精神慰藉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其主张作为继承人继承林某平夫妇的遗产,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房屋系林某平与赵某君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赵某君死亡后,其所有的一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林某平、朱某杰、朱某豪三人继承所有,其中林某平继承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朱某杰、朱某豪各继承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林某平的遗产由褚某、朱某杰、朱某豪三人继承所有,根据前述认定,褚某予以多分,褚某继承林某平遗产部分的三分之二份额,朱某杰、朱某豪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综上,法院确认褚某继承房屋的50%份额,朱某杰、朱某豪每人各继承房屋的25%份额。诉讼中,双方对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均主张房屋归己方所有,法院认为,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现房屋由褚某居住使用,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均长居美国,不具备现实居住需求,且为避免因房屋腾退造成争议,涉案房屋归褚某所有为宜,褚某按照上述比例向朱某杰、朱某豪支付房屋折价款。

对于林某平名下的存款,根据银行记录,相关款项系自2011年后陆续存入,应为林某平的个人财产,由褚某、朱某杰、朱某豪三人继承所有,其中褚某继承三分之二份额,朱某杰、朱某豪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双方确认林某平生前留有债务22万元,同意在存款中扣除,由褚某负责偿还,剩余款项按照上述比例分割。对于赵某君名下的存款,系其与林某平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房屋的分割比例一致,存款及利息归朱某杰、朱某豪所有,朱某杰、朱某豪给付褚某50%折价款。

办案心得

一、对于继承人的启示

 

1. 尽赡养义务的重要性

本案中,褚某因对被继承人林某平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而在遗产分配中得以多分。这提醒继承人应重视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支持以及精神上的慰藉。

   - 继承人应尽可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协助就医等。对于长期居住在外地或国外的继承人,也应通过定期探望、电话沟通等方式保持联系,给予被继承人关心和陪伴。

   - 在经济上,继承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为被继承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如支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

   - 精神上的慰藉同样重要,继承人可以通过倾听被继承人的心声、关心其情感需求等方式,给予被继承人温暖和安慰。

 

2. 保留赡养证据

为了在遗产纠纷中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继承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邻居的证言等可以证明生活上的照顾;支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的凭证可以证明经济上的支持;与被继承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可以证明精神上的慰藉。

   - 继承人可以定期记录自己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行为,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等,以便在需要时作为证据提交。

   - 如果有其他证人可以证明自己的赡养行为,如邻居、朋友、医生等,继承人可以在必要时邀请他们出庭作证。

 

3. 了解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

在遗产继承中,了解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是非常重要的。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对遗产进行了合理分配。

   - 继承人应清楚自己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和份额,以便在遗产分配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继承人也应尊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纠纷。

   - 如果对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有疑问,继承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继承人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法律意见。

 

4. 尊重被继承人的婚姻

被继承人在晚年可能会选择再婚,继承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婚姻选择。本案中,褚某作为林某平的再婚配偶,在遗产分配中享有一定的权利。

   - 继承人不应因被继承人的再婚而对其配偶产生偏见或排斥,而应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共同协商遗产分配问题。

   - 如果被继承人在再婚前后对遗产分配有明确的意愿,继承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其遗嘱或遗赠协议进行遗产分配。

 

二、对于被继承人的启示

 

1. 提前规划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可以提前规划自己的遗产分配,避免在去世后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例如,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签订遗赠协议等方式,明确指定遗产的继承人、继承份额和继承方式。

   - 立遗嘱是一种常见的遗产规划方式。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详细说明遗产的分配方式,避免因法定继承而产生的不确定性。遗嘱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都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签订遗赠协议也是一种有效的遗产规划方式。被继承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协议应明确约定遗赠的财产、受遗赠人以及遗赠的条件和义务等。

 

2. 考虑再婚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如果被继承人在晚年选择再婚,应考虑再婚对遗产分配的影响。被继承人可以在再婚前后与配偶、子女等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自己的遗产分配意愿,避免因再婚引发家庭矛盾。

   - 被继承人可以在婚前与配偶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和遗产分配方式。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后财产的管理和分配、遗产的继承等问题,避免因财产纠纷而影响婚姻关系。

   - 被继承人还可以在遗嘱或遗赠协议中明确再婚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子女的继承份额等问题。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再婚而引发的遗产纠纷。

 

总之,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无论是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前规划遗产分配,尽到赡养义务,尊重被继承人的婚姻选择,以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纠纷。如果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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