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父母去世后哥哥协议将其遗产份额赠与妹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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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文、林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王英名下位于海淀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林文的父亲林德与母亲王英共生有三个子女:长子林文,次子林勤,女儿林菲。2001 年 3 月 9 日林勤与其妻离异,2016 年 3 月林勤因病去世,原告林昊系林勤之子。林德于 1992 年 10 月 5 日去世,王英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去世,死后留有产权房屋一套,王英去世后,家中所有相关证件、证明及存单均在被告林菲手中。

 

2017 年初,原告发现诉争房屋由被告儿子居住,原告提出平均分割遗产,但被告一直未能进行配合,并拒绝提供相关证件等资料。被继承人林德、王英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原告林文,林勤都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对其悉心照料。现原、被告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原告孙梅经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同意法院分割,同意房价按 600 万元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林菲辩称:一、原告无权分割涉案房屋,我母亲在世时已经对这三间的居住房进行分配决定。我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1997 年购买房屋时,我出资帮助母亲购买了房屋,并由我办理了购房所有手续,林文知道母亲无力购买,根本就不过问。

 

我二哥林勤生前留有遗嘱,明确将他继承母亲房产的份额由我来继承。故此房应当归我。

 

法院查明:

 

林德与王英系夫妻,两人共生有子女三人:长子林文,次子林勤,女儿林菲。林德于 1992 年 10 月 15 日因病去世注销户口,王英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去世。林勤与李芝婚后生有一子林昊,2001 年 3 月 9 日林勤与其妻离异。2004 年 6 月 8 日,林勤与孙梅再婚。2016 年 3 月 20 日林勤因病去世。

 

海淀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在林德去世后,由王英向单位购买,使用女方工龄 21 年,男方工龄 35 年。该房屋实际房价为 18611 元,加相关费用实际购房款为 19369.3 元。2008 年 10 月 22 日,王英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对于上述出资,被告林菲称系其出资帮助母亲购买,并提交了其收入证明。现该房屋由被告林菲使用。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现值为 600 万元,原告要求折价补偿,被告林菲主张房屋所有权。除涉案房屋外,林菲主张的某房屋为承租房屋。

 

庭审中,被告林菲主张林勤留有遗嘱,将林勤继承的涉案房屋的份额由林菲继承,为此林菲提交了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16 日林勤签字的“致林菲妹妹的信”,该信内容为:妈留给咱俩某的房产,我的份额由我妹林菲继承。

 

原告林文及林昊对“致林菲妹妹的信”是否为林勤书写提出异议。对“林勤”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对于签名的鉴定意见:检材中信的最后一行“林勤”签名与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

 

对于王英子女所尽主要赡养义务,原告称:王英自己一个人住,大家轮流照顾,都尽了赡养义务。被告王英称是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告林菲提交了处理老人后事的相关票据,证明老人后事是林勤和林菲办理,证人证言,证明其出资购房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王英遗产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由被告林菲继承;

 

二、被告林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林文房屋折价补偿款 200 万元;给付原告林昊房屋折价补偿款 50 万元;给付原告孙梅房屋折价补偿款 150 万元;

 

三、驳回原告林文、林昊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据庭审调查,王英去世时取得产权的房屋为涉案房屋,该房屋为王英个人合法遗产,被告林菲主张某房屋亦为王英遗产。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王英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继承人林文、林勤、林菲继承。

 

被告林菲主张的林勤已通过“致林菲妹妹的信”用立遗嘱的方式将林勤继承的涉案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一节,因原告林文、林昊方对该信内容及签名真实性均提出异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而林菲提交的记载遗嘱内容的“致林菲妹妹的信”属私文书证,在继承纠纷中,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庭审中,对“林勤”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对于签名的鉴定意见:检材中信的最后一行“林勤”签名与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故法院确认为“致林菲妹妹的信”尾部签名系林勤本人所签,该信内容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林勤本人亲笔书写。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遗嘱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死亡,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自证。故我国法律对遗嘱形式作出了严格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确定死者终意表示内容的困难,还有促使遗嘱人审慎为意思表示,防止他人伪造、变造、篡改遗嘱的目的。

 

对于违反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故法律明确规定自书遗嘱须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而对于遗嘱持有人除证明签名真实性外,同时需证明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以体现立遗嘱人本人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但法律对于公民立遗嘱的行为及自书遗嘱的形式均有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即除“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外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故在继承法对遗嘱形式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遗嘱持有人的证明责任应满足该规定的要求,高于一般书证的举证责任,即其不仅需要证明该遗嘱中签名真实的一般证明责任,亦应满足继承法对遗嘱形式另有规定的特殊证明责任,即“亲笔书写”。

 

本案中,对于“致林菲妹妹的信”中遗嘱内容的字体,因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未能作出鉴定意见,故对该信中遗嘱内容是否为林勤本人亲笔书写证据不足,被告林菲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林勤签名的“致林菲妹妹的信”中的遗嘱内容无效。故对于林勤继承的其母亲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对于继承顺序及分配的具体份额,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王英去世后,其个人财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林文、林勤、林菲继承,对于继承份额一般应均等。

 

根据被告林菲提交的证据可见,林勤、林菲对王英所尽赡养义务较多,但尚不能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对于三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对于被告林菲主张的房屋由其出资,证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故林文、林勤、林菲每人继承其母王英遗产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林勤后于其母亲王英去世,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其继承人为其子林昊及其再婚妻子孙梅,因原告起诉时未将孙梅列为被告,而孙梅经法院联系后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故法院依法追加孙梅作为原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林勤继承的遗产房屋份额,为其与其妻孙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孙梅所有,另外一半为林勤遗产,由孙梅与林昊继承。

 

对于房屋的继承,“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对于仅有的一套遗产房屋,不宜实物分割,庭审中原告要求折价补偿,被告林菲主张所有权,此方案有利于生活需要且不损害房屋效用,法院不持异议,考虑到补偿数额较高,给付期限法院酌情适当延长。

 

办案心得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被告试图以一封书信作为遗嘱来主张继承份额,但由于该书信未能满足自书遗嘱的严格形式要件,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凸显了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要性。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对于遗嘱的制作,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因形式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引发不必要的遗产纠纷。

 

二、举证责任与证据充分性

 

1. 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在继承纠纷中,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承担着严格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遗嘱中签名的真实性,还需证明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本案中,被告虽然通过司法鉴定证明了签名的真实性,但由于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的亲笔书写性,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涉及遗嘱继承时,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举证责任,妥善保存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证据。

 

2. 出资主张的证据要求

 

被告主张自己出资帮助被继承人购买房屋,但因证据不充分而未被法院认定。这提醒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出资等主张,要协助当事人收集充分的证据,如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以支持其主张。证据的充分性对于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法定继承的公平性与均等份额

 

本案中,在遗嘱被认定无效后,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除非有证据证明某一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这体现了法定继承的公平性原则。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时,应向当事人解释法定继承的规则,引导当事人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于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协助其收集相关证据,争取在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

 

四、遗产分割方式的合理性

 

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法院采取了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在本案中,考虑到仅有的一套遗产房屋不宜实物分割,原告要求折价补偿,被告主张所有权,法院认为此方案有利于生活需要且不损害房屋效用,予以认可。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种合理的遗产分割方式。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时,应根据遗产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遗产分割建议,确保遗产分割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当事人的生活需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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