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买房,女方主张房屋有其份额,要求共有,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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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诉称

刘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归刘悦、陈辉共同所有;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刘悦与陈辉于 1980 8 27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8 5 月,刘悦与陈辉共同出资,自所在单位购得丰台区某房屋居住。2011 10 13 日,刘悦与陈辉协议离婚,约定“单位福利分的一套两居室使用权归男方所有”。2019 9 月,刘悦得知陈辉已单独申请办理了诉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向单位提供了伪造有刘悦签字的放弃该房屋所有权的假证明。现经查询,陈辉为转移与刘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将以其名义办理的单独所有的诉争房屋赠与给了被告王敏。

涉案房屋购买使用了刘悦和陈辉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暂由陈辉使用,后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陈辉与新开发商签订协议,新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关系,房屋所有权仍应为刘悦和陈辉共有。故刘悦认为诉争房屋属其与陈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应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之一,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刘悦与陈辉共有。

 

被告辩称

陈辉、王敏辩称:一、实际情况是原购房意向已解除,2019 年签订的购房合同等与购买案涉房屋相关事宜均与原告无关联,原告在该房屋中不享有所有权。二、陈辉曾与原告共同拥有两套房产,一套是已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一套是未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离婚时两人每人一套,对房产已分割。

 

法院查明

刘悦与陈辉原系夫妻,2011 10 13 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项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单位福利分的一套两居室使用权归男方所有。”

刘悦提供其与陈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相关材料:1、《单位出售公房房价计算表》一份,购房人姓名陈辉,工龄男方 23,女方 25,小计 48,标准价 943,年工龄折扣率 0.6%,实际房价 36898 元,公共维修基金 1322 元,合计 38220 元。1998 3 月,陈辉交纳购房款 38220 元。

2017 11 2 日,陈辉与王敏登记结婚。

2019 2 27 日,陈辉出具《购买公有住宅楼申请书》,载明其现居住在单位坐落地址丰台区某楼房一套,该套住房系单位分配,其同意放弃以北京市 1997 年房改标准价向单位购买上述住房的申请。

2019 4 2 日,陈辉在未经刘悦同意的情况下以刘悦的名义向单位出具《证明》,载明根据 2011 年其与刘悦离婚协议,刘悦同意北京市丰台某住房所有权归陈辉所有。当日,陈辉出具《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情况调查表》,显示申请人陈辉,申请人配偶情况处为空白。

2019 3 月,陈辉购买某房屋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房屋坐落为丰台区某,男方工龄 23,女方工龄 0,小计 23,成本价为 1560 元,年折旧率 2%,实际房价 62527 元,公共维修基金 1830 元,应交购房款 64357 元。2019 4 4 日,卖方(甲方)北京某公司与买方(乙方)陈辉签订《成本价出售自管共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楼房一套,实际售价为 62527 元,公共维修基金 1830 元,乙方合计应付金额 64357 元。

2019 4 1 日,陈辉通过王敏的账户向该公司支付购房款 64357 元,公司出具了收据。后陈辉取得了某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19 7 3 日,陈辉与王敏通过《不动产产权归属约定》的形式,将某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敏名下。

2019 11 6 日,陈辉与王敏协议离婚,约定某房屋归女方所有。

双方均认可 1998 年仅交纳了某房屋的购房款,未签署任何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另,关于 1998 年所缴纳的 38220 元购房款,陈辉称因已与教委解除原合同,故该钱款正在返还的过程中,刘悦对陈辉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及交纳购房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新合同系对原来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

 

裁判结果

驳回刘悦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首先,就某房屋的物权原始取得来说,该房屋的物权来源于陈辉与某公司签订的《成本价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并交纳购房款的行为;其次,就该房屋现有登记情况来看,该房屋现登记在王敏名下,王敏取得某房屋的物权来源于陈辉对某房屋物权的处分行为,故即使该房屋中原有陈辉的部分物权份额,其也已经自行放弃。

因此,刘悦要求确认某房屋归其和陈辉共同所有,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悦所述的陈辉基于伪造其签名的取得房屋购买资格侵害其权利的情况,刘悦可另行主张。

 

办案心得

一、重视物权登记的效力

 

在本案中,房屋的物权变动最终以登记为准。被告成功地依据登记确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这提醒人们,尤其是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交易和纠纷中,物权登记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效力。无论是购买、赠与还是其他方式导致的物权变动,都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

 

二、合同解除与新合同的独立性

 

原告诉称新合同是对原来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但法院并未支持这一观点。在实际生活中,当原合同解除并签订新合同时,应明确新合同的独立性。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类似情况时,要注意保留合同解除的相关证据以及新合同签订的合法依据,以避免因合同关系的模糊不清而引发纠纷。

 

三、谨慎处理离婚财产分割

 

本案源于离婚后对房产的争议。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避免留下模糊地带。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财产,如本案中的单位福利房,应在离婚协议中详细约定其使用权、所有权等问题,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明确的界定,以防止后续的纠纷和诉讼。

 

四、证据的重要性与真实性

 

原告主张被告伪造签名取得房屋购买资格,但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其主张未被法院支持。在诉讼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当事人应确保自己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并且能够充分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对于可能涉及伪造等违法行为的指控,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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