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买房,婚内共同还款,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法院给男方保留大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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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

刘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登记于刘悦与陈辉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陈辉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悦与陈辉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诉讼期间,案外人以合同纠纷起诉刘悦与陈辉,该房屋未能分割,后经法院认定此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现刘悦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陈辉辩称,同意分割房屋,自己应享有房屋 97.29%份额。该房屋系陈辉婚前购买,首付款及之前贷款本金利息均由陈辉及其父母出资,婚后还款数额占房屋总价款的 5.43%,刘悦仅应享有一半份额即 2.71%。房屋加名是为挽救婚姻,且是附条件赠与,条件是刘悦作为妻子与陈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因刘悦欺骗行为,赠与应撤销。若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陈辉为女儿成长自愿承担高额抚养费,离婚判决已考虑照顾女方利益,房屋较大增值系自然增值应归男方所有。刘悦主张陈辉对离婚存在过错系虚假陈述。综上,陈辉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刘悦享有 2.71%份额。

 

法院查明

刘悦与陈辉原系夫妻关系,2010 年 8 月 27 日登记结婚,2013 年 7 月 14 日生育一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刘悦多次起诉离婚,2023 年 1 月 31 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刘悦抚养,陈辉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3 年 1 月 5 日,陈辉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2010 年 11 月 4 日贷款本息全部结清,2021 年 5 月 31 日房屋由陈辉名下变更登记至陈辉、刘悦二人名下。

庭审中,刘悦称房屋首付款和部分贷款是其父母出资。另查,陈辉父母曾起诉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被法院驳回。

诉讼中,经刘悦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房屋市场价值总价 758.06 万元,刘悦支出鉴定费。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系陈辉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贷款,陈辉在婚姻期间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确定房屋归陈辉所有为宜,由陈辉给付刘悦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五即 1895150 元的补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悦与陈辉名下共有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三区某号房屋归陈辉所有,刘悦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陈辉办理房屋权属手续变更登记;

二、陈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刘悦房屋折价补偿款 1895150 元;

三、驳回刘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一、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为一方婚前出资购买,但婚后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且双方共同清偿了部分贷款,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需要明确。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不必然完全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的产权变更及共同还贷等行为可能会影响财产的性质认定。

二、财产赠与的审慎考虑

被告主张房屋加名是为了挽救婚姻,属于附条件赠与,但因条件未达成而要求撤销赠与。这表明在婚姻关系中进行财产赠与应当审慎考虑,明确赠与的条件和后果。同时,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在出现争议时无法确定双方的真实意图。

三、证据在财产分割中的重要性

双方在争议中对于房屋的出资情况各执一词,而法院在判决时需要依据充分的证据来确定财产的分割比例。这强调了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的出资、赠与等重要事项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书面协议等。在发生财产纠纷时,这些证据将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四、法院综合考量因素的启示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行为目的、共同还贷情况以及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这为夫妻双方在处理财产问题时提供了参考,即在婚姻关系中应共同为家庭财产的积累做出贡献,同时在处理重大财产问题时要考虑到各种因素,避免因一时冲动或不恰当的行为导致财产分割时处于不利地位。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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