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售房子女保管房款却不归还老人被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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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石景山区 A 房屋的售房款 209 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某文与王某辉于 1963 年结婚,育有二女李某洁和李某娟。1986 年,单位分配给王某辉北京市石景山区 A 承租房一套。1998 年 2 月,王某辉去世。1999 年,李某文出资购买该房屋。2016 年,李某娟让李某文将该房屋出售,售房款共计 209 万元。因李某文住平房不安全,银行卡和现金由李某娟保管,该卡现在在李某娟处。2017 年初,平房拆迁,李某文要求李某娟取售房款 100 万元去住养老院,李某娟不同意取款,并说其女儿已经购买北京市门头沟区 B 号带有电梯的房子即将收房。虽名字不是李某文但实际房子视同李某文的,让李某文放心可永远居住。

同年 10 月,李某文一人搬入该房居住。因对分割 209 万元售房款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娟辩称,认可收到 209 万元,但是该售房款 209 万元是李某娟的个人财产。2000 年,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 A 房屋时,李某娟出资 9000 元。2016 年 8 月 26 日和 9 月 26 日,李某文自愿将 209 万元赠与李某娟,并通过银行办理了赠与手续,该赠与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因 209 万元是李某娟的个人财产,故李某文主张分割售房款于法无据,且部分售房款已经处置。

被告李某洁辩称,北京市石景山区 A 房屋是父母的房屋。之前因与李某文有矛盾,未参与李某文和李某娟之间的事情。李某文向李某娟要售房款,李某娟不给。李某洁明确表示自愿将其应分得的该房屋的售房款转让给李某文。

 

法院查明

王某辉与李某文系夫妻关系,李某洁和李某娟系二人之子女。王某辉于 1998 年 2 月 20 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A 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王某辉向单位承租。2000 年 10 月,李某文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在扣除购买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其中,王某辉的工龄 29 年,李某文的工龄 31 年,工龄折扣为 0.9%)和成新折扣后,李某文实际支付房价款 26672.6 元。李某娟主张其为购买涉案房屋出资 9000 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系王某辉和李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文和李某洁均同意按照售房款的一半为王某辉的遗产,另一半为李某文的个人财产进行售房款的分割。

2009 年 8 月 5 日,涉案房屋登记至李某文名下。2016 年,李某文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某,售房款为 209 万元,并转入李某娟银行账户,李某娟代李某文在客户确认签名处签字。

李某娟主张李某文于 2010 年至 2019 年 1 月与其共同居住,由李某娟赡养;2014 年 9 月 25 日,李某文与李某洁关系恶化,断绝母女关系;李某文担心李某洁索要售房款,故将售房款赠与李某娟。

李某文称其并未将售房款 209 万元赠与李某娟,李某文本人并不知晓转款事宜。李某娟称是李某文让李某娟代为在会计档案上签字,认可李某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认可因与李某文共同生活,在售房款转移之前即保存李某文接收售房款的银行卡,并知晓该卡密码。

 

裁判结果

李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某文北京市石景山区 A 房屋的售房款 1741666.67 元。

 

房产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系王某辉向单位承租,后由李某文以成本价向单位购买,并在购买时享受了王某辉的工龄优惠,故涉案房屋售房款的一部分属于王某辉的遗产,另一部分属于李某文的个人财产。李某娟辩称其占有售房款 209 万元系基于李某文的赠与,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某娟称李某文与李某洁关系恶化并断绝母女关系、由李某娟赡养李某文,李某文担心李某洁索要售房款,故将售房款赠与李某娟,该陈述并不足以证明李某文存在将售房款赠与李某娟的意思。

依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娟在 2016 年 8 月 26 日和 2016 年 9 月 26 日两笔售房款转移前已经保存李某文接收售房款的银行卡,并知晓该卡密码。依据两笔转款的银行会计档案,在客户确认签名处均是李某娟代李某文签字。李某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若转款时李某文在现场,理应由其本人签字,李某娟称是李某文让其代为签字,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两笔转款应系李某娟自行办理,李某文本人并无向李某娟转款的行为。故李某娟所持的系基于李某文的赠与而占有售房款的主张不成立,其占有售房款的行为侵害了李某文和李某洁的合法权益,应予返还。

因王某辉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对于售房款中属于王某辉遗产的部分,由李某文、李某娟和李某洁平均继承。现李某文和李某洁均同意按照售房款的一半为王某辉的遗产,另一半为李某文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故对于 209 万元售房款,李某文享有 4/6 份额,李某娟和李某洁各享有 1/6 份额。因李某洁明确表示自愿将其应分得的售房款转让给李某文,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李某娟应给付李某文售房款 1741666.67 元。

综上,李某娟主张的对于售房款的处置,不构成售房款不予返还或者抵扣返还的理由。就上述各款项有关的争议,李某娟可另行解决。

 

办案心得

一、财产处置需谨慎明确

 

在本案中,关于房屋售房款的归属产生了巨大争议。这提醒人们在进行财产处置时,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如房屋售房款的转移,一定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合法的手续。无论是赠与还是其他形式的财产处分,都应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愿得到准确表达,并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进行确认,避免因模糊不清的行为引发纠纷。

 

二、证据在财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李某娟主张售房款是基于李某文的赠与,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文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最终其主张未被法院支持。在财产纠纷中,当事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对于自己的主张应积极收集和提供有力的证据。否则,将面临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三、遗产继承应提前规划

 

王某辉去世后,由于未留下遗嘱,导致其遗产在子女间的分配产生争议。这提示人们应重视遗产继承的规划,如提前订立遗嘱,可以明确财产的分配方式,避免亲人之间在遗产问题上产生矛盾和纠纷。遗嘱的存在可以使遗产的分配更加有序和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

 

四、赡养义务与财产分配的关系

 

李某娟虽主张自己赡养了李某文,但这并不能成为其占有售房款的合法理由。在家庭关系中,赡养义务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但不能以此作为不合理占有财产的借口。同时,在财产分配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但赡养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财产分配的倾斜,仍需有合法的依据。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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