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亡故女方凭双方工龄买房改房,女方过世后继承人难达一致诉讼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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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按照遗嘱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中被继承人张某英份额;2.判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中被继承人王某鑫的份额;3.上述部分中应由王某达继承的部分由王某强、王某君继承。

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张某英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去世,原告为张某英的女儿,王某强、王某达为张某英的长子、次子,李某雪为张某英的外孙女,张某英在去世前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原告在第一时间让王某强、王某达、李某雪见证了这份遗嘱,张某英去世火化后的第三天,王某达电话通知了李某雪,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李某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视为放弃遗赠。

 

被告辩称

王某强、李某雪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慧、李某波辩称,涉案房屋是 1995 年拆迁所得的房,当时李某慧、李某雪、王某强的户口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与拆迁有关,本来应该有李某慧的份额;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我有权利继承张某英的份额。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源于某号房屋拆迁,某号房屋系公租房,拆迁后安置的也是公租房,后来依据房改政策购买了涉案房屋。

张某英生前留有遗嘱,并且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做了公证;载明将涉案房屋全部留给王某达、王某强、王某君、李某雪。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英与被继承人王某鑫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儿子儿女,分别为王某丽、王某君、王某强、王某达;王某鑫于 1993 年 3 月 24 日死亡注销户口,张某英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死亡。

王某丽与李某波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分别为李某慧、李某雪;王某丽于 2008 年 8 月 19 日死亡注销户口。

王某达于 2020 年 4 月 4 日死亡;王某达未结婚,没有子女。

原被告均称张某英、王某鑫的父母早于张某英、王某鑫死亡。

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英名下,系 2001 年 3 月 14 日按照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自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购得,当时折算了王某鑫工龄 41 年、张某英工龄 23 年;总价款为 42081.84 元。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某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房屋产中的 37.5%由原告王某君继承、37.5%由被告王某强继承、21.475%由李某雪继承、1.76%由李某慧继承、1.765%由李某波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某慧主张其应当继承张某英的部分,但并未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李某慧主张涉案房屋本来就有其份额,但涉案房屋原系公租房,后张某英通过房改政策购得涉案房屋,系涉案房屋产权人;即便李某慧户口在原拆迁房屋中,亦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

本案中王某鑫于 1993 年去世,此时尚未购买涉案房屋,但购买涉案房屋是折算了王某鑫的工龄;法院认为购买房改房享有的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且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产权益,可以在折算后进行继承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另购买房屋时亦折算了张某英的工龄;折算工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折算工龄(64 年)对应的财产权益的 50%应属于王某鑫的遗产,在王某鑫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经核算,工龄部分所占比例总计为 52.85%,其中一半归张某英所有,剩余一半归王某鑫所有;归王某鑫所有的部分,由张某英、王某丽、王某君、王某强、王某达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每人占 5.285%。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张某英留有遗嘱,王某达、王某强、王某君、李某雪(代为继承)均为法定继承人,对于张某英的份额(总计 78.86%,其中出资购买部分占 47.15%、工龄折算部分占 26.425%、继承王某鑫部分占 5.285%)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由王某强、王某达、王某君、李某雪各占 19.715%。

关于王某达应得部分,包括继承王某鑫的 5.285%及继承张某英的 19.715%,总计 25%;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王某强死亡,王某达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即王某强、王某君继承其份额,王某强、王某君各占 12.5%。

关于王某丽自王某鑫处继承的部分(5.285%);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王某丽死亡,其继承部分应当由其继承人转继承,王某丽的继承人为李某雪、李某慧、李某波,王某丽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院酌定李某雪、李某慧各占 1.76%、李某波占 1.765%。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明确性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英留有公证遗嘱,这在遗产分配中起到了关键作用。遗嘱明确了部分遗产的分配方式,使得在继承过程中有据可依。这提醒人们在生前应重视遗嘱的订立,确保遗嘱内容清晰、明确,能够准确反映自己的意愿。同时,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减少遗嘱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二、房改房工龄折算的财产属性与继承问题

 

购买房改房时折算了已去世配偶的工龄,法院认定该工龄优惠具有财产性质,可以进行继承分配。这表明在处理房改房遗产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工龄折算部分的财产权益。对于涉及房改房的继承,应准确核算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规则进行合理分配。

 

三、证据意识与权利主张

 

李某慧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但由于未能提供证据,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提醒当事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涉及遗产纠纷时,应尽可能收集与遗产相关的证据,如房屋来源、购买凭证、遗嘱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

 

当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未涵盖全部遗产时,法定继承就会发挥作用。同时,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确保了晚辈直系血亲能够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这要求人们了解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规则,以便在遗产分配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五、遗产分割的复杂性与谨慎处理

 

本案中,遗产的分割涉及多个继承人、不同的继承方式以及在继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这体现了遗产分割的复杂性。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当事人应谨慎对待,最好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和合法。同时,及时处理遗产问题,避免因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而增加纠纷的解决难度。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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