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父母离婚时,子女主张老人名下房屋为其借名购买而引发的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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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一号房产归原告所有;2.位于北京市二号房产由法院依法进行分割;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强于 1992 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被告孙某辉。原告与被告孙某强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孙某强离婚。由于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孙某辉主张位于一号房产及位于北京市二号房产(以下简称:二号房屋),是在其工作后购买,其工资都交给父母,故主张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有其份额,法院考虑上述房产可能涉及被告孙某辉的利益故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一号房屋是 2015 11 3 日购买,购房价格 855022 元,二号房屋是 2015 7 8 日购买,购房价格 858438 元,购房合同上均写着孙某强的名字。原告认为涉诉房产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某辉是 2014 12 月上班每月到手工资 3000 元左右,而且在家里吃住,其工资与购房没有关系,涉诉房产不存在孙某辉的份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强、孙某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套房都没有办房本,法院不应处理。两套房屋都是孙某辉花钱买的,孙某辉购房款的来源是自己的工资,故此我方认为两套房子都应归孙某辉所有。

 

法院查明

之前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判决: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强离婚……、驳回原告李某、被告孙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前案件中,孙某辉到庭陈述,针对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孙某辉也有出资,孙某辉于 2014 12 月开始工作,月工资三千元左右,每月交给孙某强,并与父母共同生活;购房中出资三万余元。因孙某辉上述陈述,本院对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未做处理。

经查,2015 11 3 日,孙某强与 Q 公司签订《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显示房屋面积 115.83 平方米,总金额为 855022 元。该房屋系孙某强全款购买。双方共述一号房屋现值 120 万元。

2015 7 8 日,孙某强与北京 Y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系孙某强全款购买。双方共述,二号房屋现值 80 万元。李某同意该房屋归孙某辉所有,并要求以 80 万元的标准给付折款。

双方共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已满足办理房产证条件,但尚未办理。

孙某强表示,购买二号房产时,孙某辉在上班也不在现场。

孙某强主张孙某辉出资来源为孙某辉的工资以及养老院中所给付孙某鹏的租金。李某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孙某强从养老院账户转账 20 余万,并借款 90 万元。孙某强认可存在转账及借款,但表示,2013 年养老院审计报告中没有房租该项内容,90 万元是 2001 年至 2013 年养老院给付孙某鹏的租金,因钱是孙某强提取,会计做账的时候记为借款。

此外针对养老院的权属问题,双方之间存在分歧。本院查明情况如下:位于北京市二号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宅院系孙某强之父孙某鹏购买。宅院内现有正房 20 间(二层)、东厢房 3 间、西厢房 3 间。现该房屋用于经营养老院。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为李某。双方共述,李某接管养老院前一直由孙某强负责经营。李某表示,其于 2017 10 月接管养老院。孙某强表示,李某于 2017 12 月接管养老院。孙某强主张,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强提交了上载日期为 2017 12 12 日孙某鹏所写《遗嘱》(内容为:房产属于我的房及我应继承妻子的房产在我百年之后由孙子孙某辉继承,在我百年之时,其他财产也归孙某辉继承;其他从略),以证明养老院建房情况及继承情况,李某对此均不予认可。李某另提供的孙某鹏 2018 3 31 日的证明,可以证明养老院是赠与给李某孙某强双方的。

本案中,李某提供了 2015 3 31 日孙某鹏夫妇与孙某强、孙某聪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其中第一条内容为“因为父母有两处房基地,分前后两院。后院的土地使用证在父母名下,前院是购买叔父的,没有变更。而且兄弟二人都在前后院各自盖了新房,所以在父母有生之年再次重申,前院给长子孙某强,后院给次子孙某聪,无论是居住以及拆迁都互不干涉,永不得反悔。”李某据此证明房屋属于孙某强、李某共同翻建,不可能产生房租,房租并没有支付给孙某鹏。孙某强认可《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并表示房租一直由孙某强代管,未交付给孙某鹏。

孙某辉未提供其他支付购房资金的证据。

孙某强表示,即使本院认定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仍同意上述房产归孙某辉所有,且孙某强不要求孙某辉给付房屋折款。

 

裁判结果

一、位于一号房产所有权益归原告李某享有,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孙某强房屋折价款六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

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产所有权益归被告孙某辉享有,被告孙某辉给付原告李某房屋折款四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是孙某强出面全款购买,购买的时间属位于孙某强、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强、孙某辉虽主张上述房屋资金均属于孙某辉的资金,但孙某辉在法院之前自述,两处房产共计出资 3 万余元。本案中,孙某辉未提供其他支付购房资金的充分证据。

考虑到 2015 3 31 日孙某鹏夫妇与孙某强、孙某聪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其中第一条中载明:前院是购买叔父的,没有变更;兄弟二人都在前后院各自盖了新房,前院给长子孙某强。同时根据孙某强的自认,虽然审计报告中虽载明给付孙某鹏的租金,但上述资金均由孙某强掌控,并未实际给付给孙某鹏。

故现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辉对购房存在实际出资行为。上述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之前离婚时曾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其他归孙某强所有,故本案中一号房屋所有权益归李某享有(涉诉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李某给付孙某强相应的房屋折款。

对于二号房屋,孙某强、李某均同意归孙某辉所有,孙某强不要求给付折款,而李某要求给付折款,故法院判决该房产所有权益归孙某辉享有,孙某辉应向李某给付房屋折款。

 

 

办案心得

一、离婚诉讼中财产处理需谨慎全面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财产,法院通常会采取谨慎态度暂不处理,以避免错误裁判。这提醒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要全面审查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对于存在争议或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财产,应提前向当事人说明可能的处理结果,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同时,律师也应协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与财产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后续的财产分割诉讼中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房产出资来源的重要性

 

本案中,房产的出资来源成为争议焦点。明确房产的出资情况对于确定房产的归属至关重要。律师在处理涉及房产纠纷的案件时,应仔细审查购房资金的来源,包括当事人的自有资金、借款、赠与等情况。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出资情况,应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证人证言等。通过明确房产的出资来源,可以为确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审查

 

案件中涉及到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这些文件对房产的归属产生了影响。律师在处理涉及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案件时,要仔细审查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包括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等。同时,律师也要考虑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相互影响,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等。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时,要全面分析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对案件的影响,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孙某辉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购房的实际出资,这对其主张房产所有权产生了不利影响。这提醒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当事人应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与财产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律师也要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和整理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

 

五、当事人意愿与法律规定的平衡

 

在本案中,孙某强表示即使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仍同意房产归孙某辉所有,而李某则要求给付折款。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愿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平衡问题。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也要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建议。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中,律师要帮助当事人分析各种可能的结果,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合理的决策,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通过这个案件,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注重离婚诉讼中财产处理的全面性和谨慎性,明确房产出资来源的重要性,审查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并在当事人意愿与法律规定之间寻求平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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