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承租房拆迁后过户,安置子女争居住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4-08-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林某强、钱某芳系夫妻关系,林某辉、林某琳系二人所育子女,林某辉系林某琳弟弟;孙某琴与林某辉原系夫妻关系,林某悦为二人之女。钱某芳于 1986 年去世,林某强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去世。林某强生前承租公房一套,该房屋于 2002 年进行房改并安置了涉案房屋。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林某琳、林某强五人为安置人口。现涉案房屋一直由林某琳占用,故三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琳辩称,涉案房屋系林某强 S 号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三原告在拆迁时不在拆迁房屋居住,户籍也不在被拆迁房屋;林某辉名下位于 F 号房屋也在 2001 年左右拆迁,林某辉已经获得其他安置利益,根据相关规定,三原告不符合安置对象的范围。林某强被拆迁房屋为 37.24 平方米,本身就可以安置一套三居室,当时林某强只是为了获得购房款优惠,将三原告列为安置人口。

 

拆迁时,林某强决定将涉案房屋给三弟林某虎,购房款均由林某虎实际支付,三原告并未出资。2016 年林某强将涉案房屋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给林某琳,林某琳支付购房款 200 万元。林某强 2019 年去世,去世前林某强曾立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林某虎,并给予三原告共计 5 万元补偿。林某强去世后,林某辉自行从林某强存折中将补偿款取走了,说明林某辉对林某强的安排没有异议。现涉案房屋由林某琳一家和林某虎居住是使用,且为林某琳唯一住房。综上,故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林某强、钱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长女林某霞、二女林某琳、长子林某辉、二子林某虎。钱某芳于 1980 年 3 月 30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林某强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去世。林某辉与孙某琴原系夫妻关系,1986 年 7 月 23 日二人登记结婚,2010 年 8 月 23 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林某悦为二人之女。

 

2002 年 8 月 22 日,林某强(乙方)与北京 Z 公司(甲方)签订《就地安置合同书》,约定乙方在朝内地区(原住房地址 S 号)有正式住房二间,应安置人口五人,分别为林某强、林某琳、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乙方选择就地安置方式,放弃其他安置方式。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朝内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住房为一号,双方同意安置住房房价款合计 202747 元,一次性付清可优惠 4054.94 元,实际购房金额为 198692.06 元。所有权登记在林某强名下。

 

2016 年 12 月 17 日,林某强与林某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林某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林某琳,成交价格为 200 万元。2016 年 12 月 28 日,林某琳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

 

另,林某辉户口原登记于北京市东城区 S 号。林某辉与孙某琴结婚后,孙某琴户口迁入北京市东城区 S 号。林某悦出生后,亦落户于北京市东城区 S 号。庭审中,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认可 1991 年三原告将户口迁至朝阳区 F 号,该房屋系林某辉单位福利分房所获公房,该房屋 2002 年被拆迁,三原告当时选择的货币补偿。

 

再,庭审中林某琳主张林某强去世前曾立有遗嘱,载明涉案房屋留给林某虎,林某虎取得房产后给林某辉、林某琳每人各 5 万元补偿。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林某强去世后林某辉确实从林某强存折支取 5 万元,但该笔款项是给林某强医药费用。林某琳对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认可取得 5 万元补偿款,涉案房屋归林某虎未进一步举证。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林某强在北京市东城区 S 号拆迁后经购买取得所有权之房屋,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系《就地安置合同书》载明应安置人口,且根据危改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所载,在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而享受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

 

即使林某琳所述林某强遗嘱属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对认可 5 万元补偿款买断其作为应安置人口的权益,对此林某琳应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林某强去世前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林某琳名下,而林某琳对当时的拆迁情况以及应安置人口情况均知情,故林某琳作为涉案房屋新的产权人亦负有保证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

 

综上,原告林某辉、孙某琴、林某悦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拆迁安置权益的明确与保护

 

在本案中,涉及到拆迁安置房屋的权益分配问题。明确拆迁安置人口的范围以及他们所享有的权益至关重要。对于被拆迁人及安置人口来说,在拆迁过程中应仔细了解安置方案,明确自己的权利,确保自己在安置房屋中的居住使用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拆迁政策和安置合同,为当事人准确解读其享有的权益。对于安置人口的居住使用权利,应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充分的重视和保护,避免因产权人的变更而受到侵害。

 

二、遗嘱的效力与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出被拆迁人去世前曾立有遗嘱,但对于遗嘱的内容及效力存在争议。这提醒我们,遗嘱的订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以确保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在涉及遗嘱纠纷时,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律师在处理遗嘱相关案件时,要帮助当事人正确订立遗嘱,并在诉讼中指导当事人进行有效的举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产权变更与安置人口权益的平衡

 

当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发生变更时,新的产权人不能忽视安置人口的权益。在本案中,尽管房屋产权过户给了被告,但被告仍负有保证安置人口居住使用房屋的义务。

 

这提示我们,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安置人口的利益,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产权变更与安置人口权益的平衡。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提醒当事人在产权变更时注意保护安置人口的权益,避免引发纠纷。

 

四、证据的重要性与保存

 

本案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安置合同、户口迁移记录,还是关于遗嘱的争议,证据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这提醒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证据的保存,对于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如拆迁安置、房产交易等,应保留相关的合同、票据、通知等文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善于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构建有力的诉讼策略。

 

综上所述,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拆迁安置纠纷中,明确权益、正确订立遗嘱、平衡产权变更与安置人口权益以及重视证据的保存都非常重要。律师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