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起诉求继承父亲去世后母亲购房中父亲工龄折抵价值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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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中因折算孙某隆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作为遗产依法予以分割;2、本案的诉讼费由孙某杰、林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某与孙某隆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分别是长子孙某杰、次子孙某文。孙某隆于 1996 年去世,其生前承租的北京市海淀区 W 号公房于 1998 年开始实施房改政策,其配偶林某以成本价购买了该房屋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林某购买时,该房屋因折算了逝者孙某隆 38 年工龄而享受了相应的价格优惠。后前述房屋于 2007 年拆迁,林某以回购的方式取得北京市海淀区一号,该房屋目前登记在林某名下。

 

鉴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是由北京市海淀区 W 号房屋转化而来的,因此其中依然具有折算逝者孙某隆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属于孙某隆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由于各继承人就遗产的分配多次沟通无果,故我无奈提起本案之诉。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辩称,我不同意孙某文的诉讼请求。我丈夫孙某隆去世时,海淀区 W 号房屋的性质仍然是公房并非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不存在房屋继承问题。1998 年房改,我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该房屋并登记在我名下,这套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无论是购房款还是所购房屋均与孙某隆没有任何关系。后这套房屋拆迁,我用积蓄购买了现在的安置房,这套房同样是我的个人财产。

 

退一步说,假设孙某隆有遗产,也已超过 20 年最长的诉讼时效。1998 年房改时,我虽然使用了孙某隆的 38 年工龄,但工龄只是一张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当时生效的法律规范即最高院关于使用工龄优惠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函对此有明确规定,虽然该司法解释失效了,但不能用新的法律规范约束当时的行为。假设孙某文的主张成立,原房屋在计算现值时,应扣除掉现房屋与原拆迁房屋的面积差 31.21 平方米相应的市场价值,综合考虑现房屋与原拆迁房屋因面积差、楼龄、户型、楼层、地理位置等因素导致的市场价值差异,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数额。

 

法院查明

 

林某与孙某隆系夫妻,二人婚内育有子女二人,即孙某文、孙某杰。孙某隆于 1996 年 6 月 11 日死亡。

 

1999 年 5 月 18 日,林某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林某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W 号房屋(以下简称 W 号房屋),建筑面积 60.14 平方米,购房时使用了林某 33 年工龄和孙某隆 38 年工龄优惠,房价款为 13604 元。2000 年 10 月 10 日,林某取得 W 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11 年 12 月 19 日,林某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单位拆除 W 号房屋,林某选择回购新建住房补偿方式,选购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应支付购房款 152439 元。2014 年 6 月 3 日,林某取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审理中,经对一号房屋 2011 年 12 月购买时市值和房屋现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一号房屋于 2011 年 12 月的市场价值为 265.16 万元,在价值时点 2020 年 9 月 1 的估价结果为 1003.14 万元。孙某文、林某对上述评估结果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孙某文、孙某杰每人 14846 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林某在孙某隆去世后购买 W 号房屋,使用了其与孙某隆双方的工龄,因折算孙某隆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属孙某隆的遗产,应由林某、孙某文、孙某杰三人均等继承。

 

对于财产价值的计算,应考虑所购公房在购买时市值和房屋现价值,因 W 号房屋已被拆除,标的物灭失,上述价值无法确定。现一号房屋系原 W 号房屋置换而来,且 W 号房屋的面积已经一比一完全置换至一号房屋中,应视为 W 号房屋财产形式的转化,虽然新房屋在面积、朝向、位置上与原房屋存在差异,但原房屋的价值亦体现在一号房屋对应面积价值中,故应当按照一号房屋购买时及现价值计算孙某隆工龄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

 

根据房价计算表中公式计算,不使用孙某隆工龄所得房价与实际购房价格之差即因孙某隆而获得的工龄优惠福利。经法院计算,孙某隆工龄所对应的优惠福利应为 11773 元。经委托评估,一号房屋购买时市值为 265.16 万元,现值为 1003.14 万元,据此可以计算出林某、孙某文、孙某杰每人应得 14846 元。一号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且系林某的个人财产,孙某文、孙某杰应继承部分由林某承担给付义务。

 

办案心得

在这起涉及公房房改后遗产分割的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点重要启示:

 

明确政策性福利的遗产属性:本案明确了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龄而获得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这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提醒人们在面对公房房改后的遗产问题时,要重视这种政策性福利的遗产性质。

 

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在确定遗产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案中,虽然房屋在购买和拆迁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但通过分析房屋的转化关系,确定了因折算逝者工龄而获得的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遗产范围。这提示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要仔细分析财产的来源和变化过程,准确界定遗产的范围。

 

诉讼时效的考量: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在本案中未被支持,但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要关注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胜诉权。

 

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对于遗产的价值确定,本案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在不同时间点的价值进行评估,为合理分割遗产提供了依据。在处理涉及房产等价值波动较大的遗产时,价值评估可以帮助各方确定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本案中法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进行判决,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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