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多份房屋遗嘱 子女无法统一 法院按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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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李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依照李某刚生前于2011年所立的遗嘱,由李某刚的五个子女平均继承(三女李某芬除外),责令李某希将该房产证提交法庭。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的父亲李某刚(于2016年6月6日去世)和母亲赵某丽(于1985年6月3日去世)共生有六名子女:长子李某贵、次子李某德、长女李某玲、二女李某霞、三女李某芬、小女李某花。由于上述房产的房产证掌控在李某希手中,自从我父亲2016年去世后,我多次联系李某希,希望他将父亲的房产证向其他5子女出示,并依照父亲遗嘱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分配遗产一事,但李某希至今避而不见,故意拖延。

 

被告辩称

 

李某希辩称,认可一号房屋是我父亲李某刚的遗产。我认可李某刚订立的遗嘱。我要求和李某玲、李某霞共分得四分之三的份额,因为我们三人尽的赡养义务最多。

 

李某玲辩称,我认为该一号房屋是公房,不是遗产,如果算作我父亲的遗产,我认可我父亲订立的遗嘱,我要求和李某希、李某霞共分得四分之三的份额,因为我们三人尽的赡养义务最多。

 

李某霞辩称,认可一号房屋是父亲李某刚的遗产,同意房屋归李某希继承,我要求和李某玲、李某希共分得四分之三的份额,因为我们三人尽的赡养义务最多。李某花从来没有伺候过父母一次。

 

李某芬辩称,认可一号房屋是父亲李某刚的遗产,认可父亲的遗嘱,我同意没有我的份额。

 

法院查明

 

李某刚(生于1927年12月21日)与赵某丽系夫妻,育有子女6人,分别为:长子李某贵、次子李某德、长女李某玲、二女李某霞、三女李某芬、小女李某花。另询,各方当事人均称李某刚、赵某丽另有一女,出生于李某玲与李某霞之间,自小被赵某丽的母亲送人,现身份信息不详。

 

经询,赵某丽于1985年6月3日去世。李某希称赵某丽去世后,李某刚再婚,后配偶约于十年前去世,此后李某刚未再婚。

 

1998年12月20日,李某刚作为买方与卖方北京市P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房款12471元购买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李某刚的工龄39年,经计算该工龄共计优惠9495.01元;使用了赵某丽的工龄28年,经计算该工龄共计优惠6816.93元。1999年11月30日,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刚名下。

 

李某刚于2016年6月6日去世。经查,李某刚于2011年10月11日订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李某刚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号房屋由李某贵、李某希、李某玲、李某霞、李某花共同继承,因李某刚名下另一处房产的所有权于1999年登记至李某芬名下,故不再予以李某芬一号房屋的继承权。该遗嘱系打印而成,由见证人高某英、齐某燕签字见证。

 

案件审理中,经李某花申请并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在价值时点2020年该房屋市场价值评估为4088125元。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某刚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李某花继承,原告李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贵、被告李某希、被告李某玲、被告李某霞每人817625元折价款;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刚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其名下的一号房屋由李某贵、李某希、李某玲、李某霞、李某花共同继承,故该部分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李某刚其他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号房屋根据房屋使用现状酌定由李某花继承,李某花根据该房屋评估价值分别给付李某贵、李某希、李某玲、李某霞每人817625元折价款。

 

办案心得

在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遗嘱的重要性与规范性

 

本案中,被继承人订立了遗嘱,对房产的继承做出了安排,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更大的纷争。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比如,打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

 

部分被告以尽较多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遗产,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法律上,虽然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但这需要明确的证据证明,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这提醒我们,在家庭关系中,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出于真心,而非仅仅为了谋取更多的财产份额。

 

房产性质与继承认定

 

对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遗产,存在一定的争议。这表明在处理房产继承时,需要明确房产的性质、来源以及相关的产权登记情况。对于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优惠购买的房屋,其产权归属和继承份额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在涉及继承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应当注重收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遗嘱、购房合同、支付凭证、赡养费用的支出凭证等。充分的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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