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子女诉求父母承租公房份额 缺书面协议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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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李某娟对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享有44.7%的所有权份额。

 

事实和理由:李某东与孙某芳原系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两女一男,长女李某娟、二女李某涵和儿子李某喜。孙某芳于1998年10月31日去世,李某东于2017年8月1日去世。李某东与孙某芳夫妇在世时,以李某东名义承租了其所在单位即公有住房一间,李某娟与女儿蒋某丽自1993年初居住在该承租房内。1998年4月,承租房拆迁,2000年2月回迁,回迁后房屋登记坐落为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即涉案房屋)。因李某娟本人没有住房,父亲李某东就让李某娟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口头承诺李某娟购买后涉案房屋归李某娟单独所有,但因李某娟非单位职工,故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登记为李某娟本人。

 

2010年7月5日李某东出具证明“本人李某东在一号住房1间一套购房共计31000元,大女儿李某娟拿出本人1万4千元。特此证明。”李某东在世时,李某涵、李某喜对涉案房屋归属均无争议。李某东去世后,未留有书面遗嘱,李某涵以继承纠纷为由,于2019年8月8日将李某娟、李某喜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无法认定此房屋李某娟、李某涵、李某喜之间的产权份额,要求李某娟通过房屋所有权确认后再进行审理,故李某娟诉至法院。李某娟主张的44.7%所有权份额为根据李某娟出资1.4万元除以房款31308元计算得出。

 

被告辩称

 

李某涵辩称,不同意李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涵从来没有听李某东说把涉案房屋给李某娟。购买涉案房屋时李某娟确实出资了,但是没有14000元,并且该笔款项不是购房款,而是李某娟居住在涉案房屋,就让李某娟交一部分钱。如果房屋给李某娟,就不会使用父母的工龄。涉案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当时并没有说如何处理房屋,所以当时李某涵和李某喜没有异议。

 

李某喜辩称,不同意李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为李某喜和李某涵没有地方住,因为亲情的关系,危房改造后让李某娟在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李某东与孙某芳为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李某娟、李某涵、李某喜。孙某芳于1998年10月31日死亡,李某东于2017年8月1日死亡。

 

2003年6月20日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东。

 

《拆迁协议书》载明:“承租人姓名:李某东;经与住户李某东商定,经研究最后将一号壹居室壹套,以此为准,办理进住手续。

 

《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载明:“西城区房地产交易管理科:根据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办法及批复,本人自愿按成本价价格购买现住房。房屋座落:西城区一号。姓名:李某东。”

 

《购房保证书》载明:“根据北京市房改有关政策,我自愿以成本价购买一号1居室住房1套。……”《购房保证书》下购房人、承租人处盖有“李某东章”。

 

收据载明:2000年1月11日,李某东交纳购房维修基金1151元、购房款31308元。

 

李某东于2010年7月5日出具手写材料载明:“本人李某东在一号住房1间一套。购房共计31000元,大女儿李某娟拿出本人1万4仟元。特此证明。”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东以自己名义申请购买涉案房屋,以自己名义交纳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东名下,李某娟主张其出资1.4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该出资行为并不能导致其取得涉案房屋相应的所有权份额,李某娟的该项主张所对应的权益可另行主张解决。

 

办案心得

在这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启示:

 

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的重要性

 

本案中,房屋登记在李某东名下,这在法律上赋予了其明确的所有权。这突显了产权登记对于确定房屋归属的关键作用。对于购房者或出资者来说,仅仅有出资行为或口头承诺,并不能直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必须通过合法的产权登记来保障自身权益。

 

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

 

李某娟主张父亲的口头承诺将房屋归其单独所有,但在法律实践中,口头承诺往往难以被有效证明。这提醒人们,在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时,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等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形式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纠纷。

 

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

 

尽管李某娟有出资,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其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赠与或其他法律关系。在类似情况中,当事人应在出资时明确约定出资的性质和目的,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家庭财产处理需谨慎

 

在家庭内部的财产处理中,即使当时各方没有争议,但在后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分歧。因此,在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或涉及亲属之间的财产交易时,应当提前做好规划和明确的约定,避免亲情受到财产纠纷的影响。

 

法律意识的培养

 

无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分配,还是个人的房产购置等重大经济行为,都需要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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