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房产男方立遗嘱 女方起诉遗产分割获平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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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判令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进行分割,原告占有 50%的份额,并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先生对该房屋享有的另外 50%份额。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王先生于 1997 年登记结婚(再婚),被告为被继承人与原告再婚前所生之子。2001 年 12 月 18 日,原告与被继承人在使用了夫妻双方共同工龄折扣的基础上,另以夫妻共同财产 28858 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同年,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先生名下。

 

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原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19 年 3 月 12 日,被继承人王先生因病去世。此后被告以装修自住房屋为由搬进涉案房屋居住,并强行占有了原告一直居住使用的带阳台的大间屋。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与被继承人在婚内以共同工龄折扣及夫妻共有财产购买,因此涉案房屋应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四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赠与王某亮,房屋应由王某亮一人继承所有。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王先生(2019 年死亡)与赵女士为再婚夫妻(二人于 1986 年 10 月结婚,1993 年离婚,1997 年 8 月登记复婚),二人未生育子女。王先生与前妻生育了王某亮、王某辉、王某鑫、王某普四子女。

 

2001 年,王先生从北京市 R 公司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使用了王先生及赵女士的工龄,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赵女士提供遗嘱:“房子有赵女士一半。王先生 18 年 10.21”,该遗嘱上摁有指印;王某亮提供遗嘱:“我自愿百年以后将北京市一号赠予之子王某亮,特立此证明。13.5.21 日王先生。我已看后认之。证明人:余某、胡某、齐某”。经询,各方对对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且不申请鉴定。

 

法院对一号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结论为 3359794 元。原告主张分割折价款。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由被告王某亮继承所有,被告王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女士房屋折价款 1679897 元。

 

房产律师点评

 

一号房屋购置于王先生、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该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立有两份遗嘱,一份确认房屋有赵女士一半份额,一份表示将其份额赠予给王某亮,双方对遗嘱不申请鉴定,法院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一号房屋由赵女士、王某亮共同继承所有,二人各占 50%产权份额。赵女士主张折价款,故一号房屋判归王某亮所有,由王某亮给付赵女士一半折价款

 

办案心得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尤其是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和共同财产的,应明确其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要求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仔细审查购房的资金来源、工龄使用等情况,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案件中出现了两份遗嘱,且双方对对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但又不申请鉴定。这提醒我们,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效力。同时,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要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优先顺序。

 

证据的重要性:各方对于遗嘱真实性的争议,若能提供更多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可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存和收集相关证据。

 

财产分割的灵活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如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割折价款,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合理的判决。

 

尊重当事人意愿: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处理遗产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如通过遗嘱表达的对财产的处分。

 

房产评估的作用:对于房产的价值评估能够为财产分割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避免因价值争议导致纠纷难以解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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