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遗产房屋分割协议能否强制履行 部分子女反悔 法院判决给出结论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4-08-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登记在李某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由孙某芬继承。

 

事实和理由:孙某鹏与李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孙某芬、孙某娟、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五个子女。孙某鹏于 2000 年 1 月 8 日死亡,李某英于 2005 年 8 月 27 日死亡。涉诉房屋系李某英于 2004 年用工龄买断的房屋,属于李某英的个人财产。李某英生前留有口头遗嘱,表示涉诉房屋由孙某芬继承。李某英死亡后,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主动找到孙某芬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涉诉房屋由孙某芬继承,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放弃继承,孙某芬同意。孙某芬一直在涉诉房屋内居住至今。现各方就继承事宜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孙某洁辩称,不同意孙某芬的诉讼请求。李某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拆迁时获得了五套安置房,其中孙某洁获得一套、孙某峰获得一套、孙某芬的两个儿子各获得一套、李某英获得一套即涉诉房屋。李某英生前对孙某洁说,其死亡后涉诉房屋给孙某芬和孙某燕,并征求孙某洁的意见,孙某洁表示不管孙某芬和孙某燕谁要房,给对方一点钱就行。现因各方矛盾激化,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涉诉房屋,由孙某洁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孙某峰辩称,不同意孙某芬的诉讼请求。孙某洁所述情况属实,李某英在世时也和孙某峰说过相同的事情,表示其死亡后涉诉房屋留给孙某芬和孙某燕。现因各方矛盾激化,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涉诉房屋,由孙某峰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孙某燕辩称,不同意孙某芬的诉讼请求。现因各方矛盾激化,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涉诉房屋,由孙某燕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查明

 

孙某鹏与李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孙某芬、孙某娟、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五个子女。孙某鹏于 2000 年 1 月 8 日死亡,李某英于 2005 年 8 月 27 日死亡。各方均表示孙某鹏、李某英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孙某鹏死亡后,李某英未再婚。

 

2004 年 8 月 11 日,李某英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显示各方均表示涉诉房屋于 2003 年进行房改,由李某英出资购买,属于李某英的个人财产。

 

2005 年 9 月,孙某芬、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签订《房屋证明》,内容为:“今有一号房屋李某英母亲的房屋房产证房主是母亲现经姐弟四人同意将此房由孙某燕继承姐弟四人同意孙某燕给大姐补尝 10 万(分期负款)二次负清”。经询,孙某燕表示其并未向孙某芬支付 10 万元补偿款。

 

后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作为放弃人与孙某芬作为继承人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孙某芬、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本着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现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归属权问题做以下安排:一、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愿意将北京市朝阳一号的房屋放弃法定的继承权,将原有的继承部分转与孙某芬所有”。该《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孙某芬表示该日期是其书写的。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表示记不清该《协议书》的具体签订日期了,但肯定是在 2010 年之后。

 

经询,各方均表示《协议书》上的签名均是各自本人所签,内容是由孙某燕的女儿书写。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李某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孙某芬与被告孙某娟共同继承,由原告孙某芬继承五分之四的产权份额,由被告孙某娟继承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涉诉房屋由李某英于孙某鹏死亡后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英名下,属于李某英的个人财产。李某英死亡后,涉诉房屋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已通过签署《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时表示将各自应继承的份额转与孙某芬,孙某芬亦表示同意,《协议书》内容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各方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对涉诉房屋进行继承。

 

虽孙某芬、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于此前签订过《房屋证明》,约定涉诉房屋由孙某燕继承,但各方并未按《房屋证明》的内容实际履行,且在《房屋证明》之后各方又签订了《协议书》,应视为《协议书》的内容改变了《房屋证明》的内容,各方关于继承的意见应以《协议书》为准。孙某娟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并未在《协议书》上签字,故其应依法继承涉诉房屋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孙某洁、孙某峰、孙某燕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涉诉房屋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在继承纠纷中,各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如本案中的《协议书》,对于确定财产分配和继承份额具有关键作用。明确、具体且真实自愿的协议能够为解决争议提供有力依据,减少不确定性和纠纷。

口头遗嘱的效力风险:虽然原告声称存在口头遗嘱,但在实践中,口头遗嘱的效力往往难以认定,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书面遗嘱,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继承人的参与和意思表示:对于涉及多个继承人的财产分配,所有继承人的参与和明确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如本案中孙某娟未在关键协议上签字,导致其继承份额需要依法另行确定。

协议变更的影响:之前签订的《房屋证明》因未实际履行且被后续的《协议书》改变,这提示我们,在一系列相关协议中,最新且得到实际执行的协议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

证据的保留和证明:在继承纠纷中,涉及房产的购买情况、各方的协商过程等相关证据的保留和证明非常重要。这有助于清晰呈现案件事实,支持自己的主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