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称借名买房并起诉子女名下房屋归自己,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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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将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确认给李某希所有,并由赵某辉、孙某珍配合李某希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希名下。

 

李某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房款和税款由赵某辉支付是错误的。赵某鹏名下的二号房屋是赵某鹏与李某希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审中,赵某辉、孙某珍明确表示购买案涉房屋的房款和税款是使用出售赵某鹏名下二号房屋所获款项支付的,故案涉房屋应归李某希所有。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是错误的。

 

被告辩称

 

赵某辉辩称,不同意李某希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鹏(2019 年去世)与李某希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赵某辉和赵某聪二子。赵某辉与孙某珍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孙某珍。2012 年 10 月 29 日,赵某辉(买受人)与案外人齐某元(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赵某辉购买案涉房屋,成交价 850000 元。赵某辉支付房款和税款后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2019 年 8 月 16 日,赵某辉和孙某珍申请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孙某珍名下。

 

另查,案涉房屋购买后一直由李某希居住,期间的物业费、取暖费等各项费用由赵某辉支付,李某希支付了部分固定电话费。李某希主张购买案涉房屋的款项系出售其与赵某鹏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所得。购买案涉房屋时由赵某辉代为办理,但赵某辉擅自把购房人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并办理了房本,自己是后来物业要求交费的时候才知道房子是登记在赵某辉名下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购买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由赵某辉签订,房款和税款系以赵某辉名义支付,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李某希主张案涉房屋购房款系由赵某鹏和李某希出资,赵某辉擅自将购房人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李某希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由被告配合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希名下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某希提交:李某希与赵某鹏的结婚申请书和档案证明,用以证明李某希与赵某鹏于 1962 年结婚,之前出售的房屋使用了夫妻二人的工龄,是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是委托赵某辉购买的,购房款是李某希与赵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辉认可李某希与赵某鹏的夫妻关系。赵某辉没有提交新证据。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李某希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赵某辉签订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和税款系以赵某辉名义支付,赵某辉申请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辉名下,后转移登记至孙某珍名下。李某希主张案涉房屋购房款系由赵某鹏和李某希出资,委托赵某辉购房,但对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赵某辉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李某希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由赵某辉、孙某珍配合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希名下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办案心得

在这起房屋权属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启示:

 

证据意识至关重要:

在涉及重大财产的归属争议中,如房屋所有权,充分的证据是支持自身主张的关键。李某希由于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的出资及委托购买关系,导致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这提醒我们,无论是在进行民事交易还是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都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保存好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重要证据,以备可能出现的纠纷。

 

明确法律关系:

在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中,明确各种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比如委托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等。若事先没有清晰的界定和书面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很难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重视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具有很强的公示效力。在本案中,尽管李某希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由于登记在他人名下,且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推翻登记的效力,其诉求难以得到支持。这警示我们,在房产交易中,登记的权属应当与实际的权利状况相符,若存在不一致,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更正。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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