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夫妻再婚后一方去世前将遗产留给配偶,子女不认可受益人能否起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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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钱某、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钱某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李某峰与王某洁生育四个子女,长女李某琪、次女李某佳、三女李某敏,儿子李某辉。1992年3月,王某洁因病死亡,1992年11月19日,李某峰与钱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钱某与李某峰再婚时,钱某与前夫生育之子孙某尚未成年,后随李某峰与钱某共同生活,李某峰与孙某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钱某与李某峰使用双方共同工龄出资购买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8月18日,李某峰立有代书遗嘱一份,明确在其死亡后由钱某继承其名下的房屋,2012年7月20日,李某峰因病死亡,李某琪、李某佳等不按照遗嘱配合钱某继承遗产,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琪、李某佳、李某敏、李某辉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李某辉主张继承案涉房屋,给予其他继承人折价款。李某峰生前因为脑梗多次住院治疗,其不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并非李某峰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峰的签字与其签字不符,代书遗嘱无效,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案涉房屋虽为李某峰与钱某婚后购买,但该房屋系在李某峰与王某洁婚姻存续期间分配,王某洁死亡后遗产未分割,购房时也使用了王某洁的遗产,李某峰的四子女每人出资3000元,李某辉作为儿子应当继承该房屋。李某峰与钱某再婚时,孙某已经年满十六岁,辍学后具备劳动能力,双方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孙某不应当作为继承人。

 

法院查明

 

李某峰与王某洁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三女一子,长女李某琪、次女李某佳、三女李某敏,儿子李某辉。1992年3月王某洁因病死亡。1992年11月19日,李某峰与钱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孙某系钱某与前夫生育子女,李某峰与钱某再婚后,孙某随李某峰、钱某共同生活。2012年7月20日李某峰因病死亡。

 

李某峰系离休干部,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系1983年李某峰单位福利分房,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1997年单位(甲方)与李某峰(乙方)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住房壹套出售给李某峰。经计算该房的实际售价为30403元。乙方要求采取一次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方式购买上述住房,甲方同意按照规定减收实际售价的20%,乙方应缴房价为24322元。乙方购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甲乙双方按第“三”项规定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军产住房房价计算表记载信息显示:购房人李某峰工龄38年,配偶钱某工龄20年。1998年4月17日,李某峰支付购房款24322元。

 

2011年8月18日,李某峰立《代书遗嘱》载明:立遗嘱人李某峰,我今年已82岁高龄,患有脑梗,腿部不能活动,但我思维清楚,遗嘱内容如下:我现住的丰台区一号房屋,是我于1998年11月出资购买的军产房,我有全部产权,我去世后归钱某所有。李某峰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代书人高某刚在代书人、见证人处签名并注明日期,王某桂在见证人处签名,签署代书遗嘱过程已录音录像。高某刚出庭陈述其代书、见证情况,王某桂出庭陈述见证情况。

 

裁判结果

 

李某峰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钱某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李某峰所立的代书遗嘱由高某刚、王某桂在场见证,由高某刚代书,注明日期,并由高某刚、王某桂签名,李某峰签名捺印,代书遗嘱形成过程录音录像,高某刚、王某桂出庭陈述其见证经过,李某琪、李某佳、李某敏、李某辉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主张立遗嘱时李某峰患有脑梗等疾病,不能正确表达意思,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故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该遗嘱系李某峰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遗嘱,李某峰的遗产应按遗嘱办理。

 

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系王某洁死亡后所购买,购房时亦未使用王某洁的工龄优惠,王某洁对该房屋不享有产权份额,该房屋按李某峰遗嘱应由钱某继承。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有效性

 

在本案件中,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决定了遗产的归属。这凸显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关键作用。公民应当意识到,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能够明确个人意愿,避免身后亲属间因遗产分配产生纠纷。对于遗嘱的订立,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代书遗嘱中,要有两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被告方主张遗嘱无效,但因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而未被支持。这提示我们,在涉及可能的法律纠纷时,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进行抗辩,都需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事实,如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的真实性等,应当提前准备相关证据。

 

比如,若认为立遗嘱人当时不具备行为能力,应收集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再婚家庭的财产规划

 

本案是一个再婚家庭的遗产纠纷,再婚时的财产状况和后续共同生活中的财产积累容易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对于再婚家庭,夫妻双方应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和规划,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清晰导致亲属间的争议。

 

比如,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对各自的财产范围、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等作出明确约定。

 

四、工龄优惠在房产中的性质认定

 

案件中涉及到购房时使用的工龄优惠问题。对于此类情况,应当明确工龄优惠在房产产权中的性质和作用,以准确判断房产的归属和份额。在处理相关房产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购房时间、出资情况、工龄使用等多种因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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