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房屋纠纷——父亲去世后,子女同意将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其后母亲留下遗嘱所引发的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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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娜、张某丽、孙某、张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我们与两被告共同继承分割陈某静遗产(1.一号房屋;2.其他存款及抚恤金共计20万元);2.张某冠自201961日起至今,向我们三家支付每人每月2000元租金;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某静于2019510日因病死亡,我们与两被告均系她的子女。陈某静死亡时留有房产一套被张某冠全部占有,我们多次与其协商未果。我们认为张某冠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张某冠辩称,陈某静在2013101日订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自愿将房屋和财产全部由我一人继承的真实意愿。自2012年起,我就与我母亲共同生活,其生活起居都是我照顾,直到她去世。而三原告既没出钱,也没出力。房屋是我父亲去世后,全部子女均明确放弃继承才办理至我母亲名下。如果法院认定房屋非我母亲个人财产,我要求多分,因为我也与我父亲共同生活长达12年,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我要求占到我父亲遗产份额的50%

 

存款已有我母亲的遗嘱,故不同意。抚恤金按照法律规定均分。三原告主张的租金,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我强烈反对并坚决拒绝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优辩称,我们五个子女在不同年代,因不同原因都与父母住过一段时间,在母亲2014年时曾提出让张某冠与其居住照顾她。我们五个子女中,只有张某冠在母亲病床前照顾。我认可母亲的遗嘱,张某冠适当的给我们一些补偿,未赡养老人的子女就不应分得遗产。

 

法院查明

 

张某贵、陈某静夫妇育有三女两子,分别是长女张某优、长子张某冠、次女张某娜、三女张某丽、次子张某超张某超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张某芬系二人之女。张某贵、陈某静先后于2005102日何2019510日去世,张某贵未立遗嘱。2021712日,张某超去世。

 

张某贵在世期间,单位分配其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除配偶陈某静一直居住在此外,五名子女均在不同时期在此居住。张某贵去世后,以陈某静名义于2007529日与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购买了一号房屋,工龄折算中计算了张某贵32年的工龄。

 

庭审中,张某冠提交陈某静遗嘱一份,内容为:我陈某静住单位一号,特立此遗嘱:我现在住的房子是属于我的名下,我选择大儿子张某冠让他照顾我的晚年生活,把我养老送终,我走以后我的房子和财产全部由张某冠一个人继承。立遗嘱人陈某静。2013101日。诸原告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张某优认可该遗嘱。经双方当事人确认,陈某静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银行个人业务凭证》(2013年度)上留存陈某静的签字作为比对样本。结论为为同一人所写。

 

张某冠就一号房屋系陈某静个人财产一节,提供其向单位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在张某贵去世后,一号房屋若登记至陈某静名下,须其他继承人均放弃对张某贵遗产份额继承才能办理。谈话录音中显示,如将一号房屋办理至陈某静名下,须其他子女均同意。诸原告对该证据均不认可,且否认签署过放弃声明;张某优对该证据无异议。张某冠就此未进一步提供证据。另,张某冠就其对张某贵所尽赡养义务较多一节亦未提供证据。

 

审理中,因张某超去世,本院依法追加其配偶孙某、子女张某芬作为共同原告。

 

裁判结果

 

一、现登记在陈某静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张某娜、张某丽、孙某、张某芬、张某冠、张某优按份继承,其中,张某娜、张某丽、张某优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孙某、张某芬占十二分之一份额,张某冠占三分之二份额;

 

二、驳回张某娜、张某丽、孙某、张某芬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张某冠、张某优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原分配给张某贵,在张某贵去世后,以陈某静名义购买,且在购买时使用了张某贵的工龄,故该房屋应为张某贵、陈某静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冠虽提交其与单位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用以印证在所有子女均放弃对张某贵房产份额继承后才能有效办理至陈某静名下,故一号房屋应为陈某静的个人财产。对此,法院认为,谈话录音并未表明陈述人的身份,且对话内容使用的是所有子女同意,而非放弃。在无明确证据表明其他子女采取放弃方式办理所有权人登记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张某贵去世后,应先析出属于陈某静的财产份额,即一号房屋上50%份额归陈某静所有,剩余部分为张某贵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继承。张某冠虽称其对张某贵所尽赡养义务较多,但未提交证据,故张某贵在一号房屋上的遗产份额由六名继承人均等继承,即陈某静取得十二分之七的份额,五名子女各取得十二分之一份额。因张某超在诉讼中去世,其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由其配偶孙某、子女张某芬转继承。

 

 办案心得

首先,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在案件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关于房屋产权的归属,一方虽提供了谈话录音等证据,但由于证据存在瑕疵,如陈述人身份不明、表述不够准确等,导致其证明力不足。这提醒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务必协助当事人收集确凿、充分且形式合法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其次,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往往是继承纠纷的关键焦点。对于自书遗嘱,需要仔细审查其形式要件和内容的合理性。同时,当各方对遗嘱存在争议时,需要通过比对样本、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综合判断。这要求我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对遗嘱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深入的了解,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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