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部分子女在父母购房时出资老人日记中写归其所有属于遗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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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钱某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钱某杰、钱某聪、钱某鑫负担。

 

钱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钱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钱某杰、钱某聪、钱某鑫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钱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父亲钱某刚就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其出资以父亲名义购买,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一事达成过合意。钱某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钱某杰、钱某聪、钱某鑫亦认可购房款系钱某所出。涉案房屋应归钱某所有。2、一审法院遗漏了购房款系钱某所出、钱某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等重要案件事实未予认定。书写材料及日记何时被发现并不影响钱某出资购房及房屋归其所有的事实的存在。

 

被告辩称

 

钱某杰、钱某聪、钱某鑫辩称,不同意钱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涉案房屋属于钱某刚所有。涉案房屋房改前承租权人为钱某刚,购买产权后,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钱某刚。钱某刚生前从没有向钱某表示过送给钱某涉案房屋。在钱某刚去世三年内,所有继承人包括钱某在内均同意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涉案房屋。

2、钱某主张其实际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没有事实依据。钱某刚去世后房屋一直闲置,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为空置状态。钱某从未缴纳过任何费用。3、一审法院没有遗漏对购房款系钱某所出的事实进行认定,更将此作为本案焦点进行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

 

钱某刚与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二女即钱某杰、钱某鑫、钱某聪、钱某。高某于1992年4月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钱某刚于2015年6月18日去世。涉案房屋原由钱某刚所在工作单位分配,1995年因房改出售,由钱某出资30375.39元购买,登记于钱某刚名下。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如下:

 

钱某向法院提交钱某刚生前所书写材料及日记,据以主张钱某刚同意涉案房屋归其所有;钱某杰、钱某聪、钱某鑫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不能完整反映钱某刚的意思表示,也不具有遗嘱的性质。法院认为,根据钱某所提供钱某刚书写材料及日记内容显示,钱某刚记录内容主要为日常活动及当时心情,且系针对个人的表达,其内容及形式均未体现对他人表达的意愿。

 

法院认为,钱某主张其与钱某刚达成合意,由其出资以钱某刚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钱某刚所书写材料和日记能否证实钱某刚与钱某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出资借名购买及房屋产权归属于钱某的合意。

 

钱某刚所书写材料及日记内容显示,其使用第一人称记事,主要记载内容为其对他人言行的感知、自身感受、想法、考虑及个人分析、判断,不符合对外表达意愿的形式;钱某认可该证据系其在钱某刚去世收拾东西时发现,由此亦可见钱某刚生前并无向钱某交付该记载的意愿,不能认定为对钱某作出的意思表示,故该手写材料及日记应当认定为钱某刚对自己心情的记载而非对外表达的凭证或依据,法院不能据以认定钱某刚存在对外处分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进而不能以此认为钱某刚已就借名购房及房屋权属与钱某达成合意。

 

钱某主张钱某刚在世时表示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因无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钱某与钱某刚间存在其所述的合意,故现钱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钱某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理由是钱某与钱某刚达成借名买房合意,由其出资以钱某刚名义购买涉案房屋。钱某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涉案房屋原由钱某刚所在工作单位分配,1995年因房改出售,由钱某出资30375.39元购买,登记于钱某刚名下。

 

综合钱某提供的钱某刚生前书写材料及日记内容等证据,无法证明钱某与钱某刚达成借名买房合意,即钱某刚同意钱某是以借钱某刚之名、房屋直接归钱某所有的意思进行出资。且本案不属于确权纠纷,钱某以其与钱某刚构成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这起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启示:

 

首先,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需要有明确、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本案中,钱某主张与父亲钱某刚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但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这提醒我们,在类似的交易中,若要主张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必须事先收集和保留能够清晰、直接证明双方合意的证据,如书面协议、双方明确的口头约定记录等。

 

其次,对于房产这类重大财产的权属认定,法院通常会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仅仅依据一些模糊、间接的证据,如个人的日记或日常书写材料,往往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房产相关事务时,要尽可能通过正式、规范的法律文件来明确权利义务。

 

再者,关于房产的归属,即使一方出资购买,但如果登记在他人名下,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特殊约定,法律上通常会以登记为准。这提示我们要重视房产登记的法律效力,避免因登记问题引发权属争议。

 

另外,从继承人的角度看,在处理被继承人的房产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即使各方对于房产的归属有不同的看法,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充分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仅凭主观推测或个人理解来主张权利。

 

最后,这起案件也反映出在家庭财产的处置和传承中,及时、清晰地表达意愿和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协议的重要性。这样可以避免在亲人离世后,因财产归属问题引发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纠纷。

 

总之,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和家庭财产处置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法律文件的规范和完善,及时明确财产权益,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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