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母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购买时其出资老人去世房屋继承纠纷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4-08-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以下是为您修改后的内容:

 

原告诉称

 

张某君、李某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鹏、张某兰、张某静配合张某君、李某芬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君、李某芬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原审法院对我方提供的证据未予查明,仅根据张某鹏的不予认可即对我方主张不予支持。涉案房屋由张某君、李某芬实际占有使用,购房款由张某亮、李某芬全款支付并保存购房手续,张某刚、赵某娟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能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规定,张某刚、赵某娟、张某亮能以口头形式约定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登记人。原审法院审理不充分,未对我方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审查。

 

被告辩称

 

张某鹏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张某君、李某芬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张某兰、张某静辩称:同意张某君、李某芬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院查明

 

张某刚与赵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张某鹏、张某兰、张某静、张某亮。张某亮与李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某君。赵某娟于 2002 8 23 日去世,张某刚于 2003 3 24 日去世,张某亮于 2008 7 5 日去世。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娟名下。

 

庭审中,张某君、李某芬要求张某鹏、张某兰、张某静配合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其原因系张某君、李某芬主张一号房屋系张某亮、李某芬与赵某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一号房屋的购房款由张某亮与李某芬支付,为此提交证人证言若干,张某兰、张某静对此认可,张某鹏对真实性不认可;张某君、李某芬提交张某刚、赵某娟的退休证及李某芬、张某亮的银行流水、付款回单、存折,证明赵某娟、张某刚没有支付购房款的能力,张某兰、张某静对此认可,张某鹏对此不予认可。

 

经询,张某君、李某芬、张某兰及张某静表示在购买一号房屋时张某亮有购房资格,张某鹏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某君、李某芬主张就一号房屋,张某亮、李某芬与赵某娟系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由张某亮、李某芬借用赵某娟名义购买该房屋,购房款由张某亮与李某芬支付。

 

但张某君、李某芬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成立,故张某君、李某芬要求张某鹏、张某兰、张某静配合办理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君、李某芬名下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审理中,张某君、李某芬提交其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的张某刚与赵某娟 1992 年至 1998 年养老工资的汇总,证明张某刚与赵某娟按照最高标准来计算,即便在无任何花销的情况下,张某刚与赵某娟在 1992 年至 1998 年的养老工资共计 27729.6 元,无力支付购房款;

 

提交涉案房屋的装修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是 2019 10 29 日,证明张某君与李某芬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该合同是第三次进行装修的合同。对此,张某鹏不予认可,张某兰与张某静均予认可。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张某君、李某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及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房屋是否系张某亮、李某芬借赵某娟之名购买。根据双方陈述,1998 年赵某娟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进行房改房,购房时使用了赵某娟、张某刚二人的工龄抵扣房款。现李某芬、张某君主张系借名买房,房屋应过户至二人名下,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购房出资情况以及张某亮、李某芬曾与赵某娟达成过借名买房的合意。

 

即使退一步讲,按照李某芬、张某君主张涉案房屋由张某亮、李某芬全额出资购买,亦不能仅凭此即认定其与赵某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法院结合房屋来源、工龄使用情况、产权登记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本案并不符合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并据此驳回李某芬、张某君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李某芬、张某君主张其提交的张某刚、张某静、张某兰于 1997 年签过一张条,可以证明房屋归张某亮所有,但根据该证据内容,并未明确房屋具体信息,且无赵某娟签字,法院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在这起借名买房纠纷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首先,借名买房中的举证责任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张某君和李某芬主张借名买房,但由于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这一法律关系的成立,最终导致其诉求未被支持。这提醒我们,在涉及借名买房这类复杂的法律关系时,主张借名买房的一方必须要有清晰、确凿且相互印证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包括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借名买房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等。

 

其次,对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应当全面且严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房屋的来源、工龄使用、产权登记以及各方的经济状况等。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而要尽可能全面地呈现与案件相关的各种事实和情况。

 

再者,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在借名买房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法律允许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形式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口头约定往往难以证明,容易引发争议。因此,为了避免潜在的纠纷,即使是亲属之间的借名买房,也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此外,对于房产这类重大财产的交易和处置,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保持谨慎和规范。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更要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最后,从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可能会对亲属之间的关系造成严重的损害。在进行房产相关的决策时,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充分沟通,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总之,这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同时也要谨慎处理家庭内部的财产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家庭矛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