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父母亡故未留嘱,部分子女因赡养较多,法院给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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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S室房屋由原被告七人继承所有,每人占上述房屋七分之一份额。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林父与林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七个子女,即:林某涛、林某文、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林某泉和林某海。林父于2014年10月26日去世,林母于2015年6月21日去世。林父、林母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诉争房产系林父与林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林父、林母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现原被告因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林某文的诉讼请求。

 

六被告的辩称

 

林某涛、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林某泉、林某海(以下简称六被告)辩称,认可林某文所述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情况,诉争房产确系其父母的共同财产。

 

但是,在其父母在世时,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和林某海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同时,诉争房产本是单位分给林某东的房产,后林某涛和林某贵出钱为父母购买,被告对房屋贡献较大。综上,同意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和林某海多分遗产。

 

法院查明

林父与林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七个子女,即:林某涛、林某文、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林某泉和林某海。林父于2015年12月9日死亡注销户口,林母于2015年12月9日死亡注销户口。诉争房产系林父与林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情况

 

庭审中,六被告主张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和林某海对被继承人林父与林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林某文认可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和林某海对被继承人林父与林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辩称林某文本人并非未尽赡养义务,故不同意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林某海多分遗产。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S室房屋一套由林某涛、林某文、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林某泉和林某海继承所有,林某涛、林某文、林某泉各占上述诉争房产八分之一份额,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林某海各占上述诉争房产三十二分之五份额。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诉争房产系林父与林母遗产,原告与六被告均系林父与林母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诉争房产应由原被告继承所有。

 

现原告与六被告均认可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林某海对被继承人林父与林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林某坤、林某贵、林某东、林某海可酌情多分遗产。

 

六被告主张诉争房产系单位分给林某东的房产,后林某涛和林某贵出钱购买,被告对房屋贡献较大,应当多分遗产。六被告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矛盾启示

 

在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和启示:

 

1. 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平衡

   案件中,部分被告主张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应多分遗产,这引发了关于赡养行为与遗产分配比例的争议。

   启示:在家庭中,子女应明确履行赡养义务是应尽的责任,而非仅仅为了获取更多遗产。同时,法律对于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多分遗产的规定,旨在鼓励孝道,但也需要有明确的证据和合理的判断标准。

 

2. 房产来源与贡献的认定

   被告提出诉争房产的特殊来源以及部分被告的购房出资贡献,试图以此要求多分遗产,但未被法院支持。

   启示:在遗产继承中,房产的原始来源和个别子女的出资贡献并非必然导致分配份额的改变,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事先约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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