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自己与赵某峰、赵某刚、赵某霞、赵某强、赵某鑫依法继承位于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租金收益及存款。
2. 本案诉讼费合理分担。
事实和理由为:
父母赵父、赵母生前共生育子女6人,分别为赵某旭与赵某峰、赵某刚、赵某霞、赵某强、赵某鑫。父母依房改政策购买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母亲于2007年3月18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父亲于2016年1月22日去世,曾于2011年4月18日自书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部分由赵某旭继承。
被告辩称
赵某峰辩称
赵某旭所谓遗嘱并非老人真实意愿,是在其胁迫、诈骗下写的。老人的遗嘱是以生养死葬为前提的,赵某旭没尽到义务,应没资格继承。父母生前,不管是生病还是家事,都是由6个子女参与,共同轮班照料、陪护。自2010年起,赵某旭声称有病,父亲就由其他5个子女轮流照顾,直至老人去世。赵某旭在老人生养死葬问题上,没多付出,老人的财产应当由6个子女平均分配。
20几年前,赵某鑫因结婚向自己借了一处平房,老人当时承诺将来把自己一号房屋还给自己一间作为补偿,老人多次向6个子女提及此事,住院期间还曾特意在子女面前重申此事。2014年7月18日,老人口述并签字认可由自己代笔写下债权债务协议,其中提到一号房屋,一号房屋中的一间应归自己所有,此协议是对遗嘱的否定,应当按此协议执行。
赵某刚辩称
遗嘱并不是老人的最终遗愿,通过鉴定发现赵某旭并没有切实履行承诺,导致老人书写了作为鉴定样本的文字,表明老人对住房不作处理。同意赵某峰的意见。
赵某霞辩称
同意赵某旭的意见。
赵某强、赵某鑫辩称
同意赵某旭的意见。
法院查明
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6人,分别为赵某旭、赵某峰、赵某刚、赵某霞、赵某强、赵某鑫。赵母于2007年3月18日去世,赵父于2016年1月22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两居室住房的所有权,于1996年登记在赵父名下,为赵父与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中,赵某旭、赵某霞要求实际分得上述涉案房屋,并同意给予其他权利人以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且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现涉案房屋价值为4,500,000元。
法院查明
现赵某旭持有显示签署于2011年4月18日并有“赵父”署名的《遗嘱》,主张共同遗嘱继承上述涉案房屋中属于赵父的份额。该遗嘱内容为:“我决定晚年生活由长子赵某旭、长女赵某霞负责包括生养死葬,今特立遗嘱对我个人财产进行处理,我个人拥有的财产,即我现在居住的两居室,房契在我名下的海淀区一号,属于我的房产份额由赵某旭、赵某霞继承,其他部分依法继承。”赵某霞、赵某强、赵某鑫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赵某峰、赵某刚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不予认可,后经赵某旭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所(以下合称鉴定机构),对上述遗嘱正文及签名等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分别为:“2011年4月18日的《遗嘱》上右下角‘立遗嘱人’处签名字迹‘赵父’与样本上赵父签名字迹为同一人所写;检材标注日期2011年4月18日《遗嘱》上的全部书写字迹与样本1-3上的‘赵父’签名字迹和书写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经质证,赵某峰、赵某刚坚持主张该遗嘱系在违背老人真实意愿情形下所写,但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充分举证,本院对上述遗嘱予以认定。
赵某峰向本院提供落款处写有“赵父 2014年7月18日”文字的字条一张,……赵某峰据此主张与赵父之间存在上述关于房屋补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涉案房屋中1间房屋不应作为遗产处理,但该文件的真实性、关联性未得到赵某旭、赵某霞、赵某强、赵某鑫的认可,赵某峰未能就其债权债务之主张向本院充分举证。
裁判结果
一、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两居室房屋由赵某旭、赵某霞共同继承,赵某旭、赵某霞共同支付赵某峰、赵某刚、赵某强、赵某鑫相应房屋折价款各321,42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现在赵某强处有截止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出租涉案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收益253,085元,由赵某旭、赵某霞、赵某峰、赵某刚、赵某强、赵某鑫平均继承,赵某旭分得42,181元、赵某霞、赵某峰、赵某刚、赵某强、赵某鑫各分得42,180.8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律师点评
公民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主要对涉案房产的继承分割存在争议,赵某旭、赵某霞依据上述遗嘱主张继承其相应房产份额,赵某强、赵某鑫对此表示同意,赵某峰、赵某刚虽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经鉴定,可确定该遗嘱文字及签名为赵父所书写,赵某峰、赵某刚未能就此向法院提供相应反证。
赵某峰、赵某刚另对遗嘱效力不予认可,亦未就其违背赵父真实意思表示之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赵某峰还据所谓赵父签署文件主张双方存在房屋补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该文件的真实性未得到多数其他继承人的全面认可,所涉补偿处置内容另涉赵母权利且尚欠明确、具体,不足以证明其所谓债权债务之主张。
故法院对上述遗嘱予以认定,该遗嘱可作为遗产继承分配的直接依据,现赵某旭、赵某霞主张依据遗嘱继承赵父的房产份额,理由正当。加之其继承赵母的房产份额,其二人继承份额较多,其要求共同继承涉案房产,另根据赵某峰、赵某刚、赵某强、赵某鑫的应继份额及共同确定的房产价值支付相应房产折价款,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在这起继承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启示:
首先,遗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份清晰、合法且经过有效鉴定的遗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对于立遗嘱人来说,应当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达真实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并确保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继承人而言,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提出质疑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难以推翻有效的遗嘱。
其次,关于家族内部的财产承诺和口头约定,在缺乏明确书面证据和其他继承人认可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财产分配依据。这提醒家庭成员,在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时,应当通过正式的书面协议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在继承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主张某种事实或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其主张很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最后,对于房产等重大财产的继承,提前做好规划和安排,能够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在纠纷发生后,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依靠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要重视遗嘱的订立、证据的保存、亲情的维护以及法律的遵循,以实现公平合理且和谐的财产分配。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