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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康诉称:
周某鹏 与赵某霞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六个子女,即原、被告六人。周某鹏 于 1997 年去世。2007 年 6 月,赵某霞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套。赵某霞于 2012 年 1 月 5 日去世。
原告认为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自己对母亲赵某霞留下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在子女都有继承权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不同,在分配比例有所差额。
原告因寄养在东北外祖父家,参加工作后,探家时,都给父母带钱以表心意。母亲患病后,给母亲寄钱将近 3 万元。现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并认为自己应该继承 23%的份额,同时主张周某旭 没有对父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以其不应该继承。
原告周某涛诉称:
在子女都具有遗产继承权利的基础上,应该根据子女对父母照顾不同,在分配比例应有所差额。
虽然一直在外地工作,但多年来争取一切机会回京看望照顾父母。1998 年母亲患重病,经济困难,尽自己最大力量,给母亲经济上帮助,身体上的照顾,精神上抚慰,尽到了较多的赡养和抚养义务。
认为除周某旭 以外,每个子女都享有继承权,要求继承 28%的份额。
被告周某贵辩称:
原告所述房屋情况、父母死亡情况、子女情况属实。从出生之后一直和父母一起生活,对母亲生活的经济来源、劳务扶助和精神抚慰都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父亲去世后,母亲只有少量补助,生活水平大幅下降,为了最大限度保持母亲生活水平不降低,至少资助母亲七、八万元。
2008 年,为了照顾病重的母亲,与周某涛 陪护了三个月。因为对母亲的赡养、扶助和抚慰贡献最大,所以继承母亲遗产份额比例应该最大,要求继承房产的 50%份额。
被告周某亚辩称:
几十年来,夫妻齐心协力对父母尽到自己的绵薄之力,要求继承房产的 22%份额。
被告周某霖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规定父亲还有 60 平方米的房屋差额,如果继承,可能导致 60 平方米的房屋无法领取。也认为周某旭 没有对父母尽到法定义务,所以她不应该继承。
周某霖 是四级残疾,且常年和父、母亲共同生活,承担较多的照顾老人的义务。在母亲透析的三年多来,周某霖 牺牲了所有的休息时间陪伴母亲透析,几次母亲晕倒都是周某霖 及时赶到。基于以上原因,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多分,现要求继承房屋 50%份额。
法院查明
周某鹏、赵某霞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六人,分别为:周某贵、周某旭、周某亚、周某康、周某涛、周某霖。周某鹏 于 1997 年 7 月 16 日去世,赵某霞于 2012 年 1 月 5 日去世。
2007 年 6 月,赵某霞取得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产权(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霞。现无证据证明赵某霞生前立有遗嘱。
诉讼中:
到庭的当事人均称其在赵某霞生前尽到相应的赡养、扶助义务,并提交了部分证据。同时原告二人及被告周某亚 均认可周某贵 尽到了较多义务,并同意周某贵 继承较多份额。到庭的当事人均认为周某旭 对父母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故不应当享有继承权。周某霖 提供证据证明其长期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周某霖 提交残疾人证,证明其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四级。
本案被告周某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不涉及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诉争房屋系赵某霞遗产,原、被告作为赵某霞子女均应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被告周某贵 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周某霖 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根据该二人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多分。周某旭 长期下落不明,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其他子女应当根据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多少进行继承。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某霞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产权由原告周某康、周某涛、被告周某贵、周某亚、周某霖、周某旭 共同继承。其中原告周某康、被告周某亚 各占百分之十四份额,原告周某涛 占百分之十六份额、被告周某贵 占有百分之三十份额,被告周某霖 占百分之十八份额,被告周某旭 占百分之八份额。
办案心得
首先,子女们对于各自在赡养父母方面的付出认知存在差异,导致在遗产分配比例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议。这反映出在家庭关系中,对于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往往缺乏明确、统一的衡量标准,容易引发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
其次,关于周某旭 对父母是否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这启示我们,在家庭中,即使因各种原因与父母联系较少或未能直接提供物质支持,也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保持对父母的关心和照顾,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陷入不利境地。
再者,各个子女在争取更多遗产份额时,都强调自身的特殊贡献和困难。如周某霖 作为四级残疾且常年与父母共同生活,认为应当多分;周某贵 主张对母亲尽了较多扶养义务要求多分等。这凸显了在遗产分配中,如何公平合理地考量每个子女的具体情况,以及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亲情关系的难题。
此外,本案中还暴露出家庭成员之间在沟通和信任方面的不足。若在父母生前,子女们能够就赡养义务和可能的遗产分配进行充分交流和协商,或许可以避免日后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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