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未署名被认定无效,在法定继承框架下照顾者成功获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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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一、原告周某洁诉称

 

林某峰与周某芬于1984年结婚,育有一女周某洁,1989年离婚,周某洁由周某芬抚养。林某峰后与被告宋女士再婚,育有一女林某丽,林某峰于2014年1月3日去世。林某峰生前与宋女士共有海淀区某小区XX号楼XX层XX号、XX层XX号两套住房。原告与被告协商遗产继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XX号楼XX层XX号、XX层XX号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林某峰遗产的三分之一房产由原告继承并进行分割。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宋女士、林某丽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生前有代书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林某丽继承。XX号房子在林某峰名下,XX号房子在宋女士名下,其中一套已卖给宋女士的妹妹,未过户。遗产范围没那么多,且被继承人有债务。

 

拆迁款105万元,72万多元用于买两套回迁房,即涉案房屋。给林某峰大哥10万元,给周某洁母亲10万元,剩余款项用于租房、装修等已无剩余。原告应继承六分之一份额,且原告没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没照顾过被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

 

三、审理查明

 

林某峰与周某芬结婚、离婚及育有一女周某洁,后林某峰与宋女士结婚育有一女林某丽。林某峰父母已去世。林某峰于2014年1月2日死亡。

 

登记在林某峰名下的房屋,登记时间为2012年5月24日,被告认为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不属于,要求分割三分之一房款,双方认可现值250万元。

 

登记在宋女士名下的房屋,原告同意不在本案处理,另行起诉。

 

就继承问题,被告提供遗嘱,主张按遗嘱继承。遗嘱显示林某峰决定死后全部财产由林某丽继承,由林某丽代书,有两位见证人并出庭作证。

 

庭审中,周某洁表示不知父亲生病,未看望和赡养。

 

四、律师点评

房屋系林某峰和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按代书遗嘱继承,但该遗嘱无林某峰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采信,应按法定继承。

 

宋女士作为配偶、周某洁和林某丽作为女儿,均有权继承林某峰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双方认可房屋现值,周某洁未赡养,具体份额依法判定。

 

五、判决结果

 

1. 现登记在林某峰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被告宋女士、林某丽继承所有,被告宋女士、林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洁折价款二十八万元。

2. 驳回原告周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在这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显著的矛盾点及相应启示:

 

矛盾点:

 

1. 对于遗产范围的认定存在分歧。被告主张遗产范围有限,包括已出售的房屋和债务等因素;原告则主张对特定房产进行较大份额的继承。

2. 遗嘱的有效性存在争议。被告提出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在形式和要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双方对此产生激烈争执。

3. 原告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成为争议焦点。原告称不知父亲生病而未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则据此主张原告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启示:

 

1. 财产规划的重要性:对于家庭中的重要财产,尤其是可能涉及继承的房产等,应提前进行清晰的规划和安排,避免继承人之间对财产范围产生争议。

2. 遗嘱的合法性:订立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确保遗嘱的有效性,以避免在继承时引发纠纷。

3. 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益的关联:继承人应明确尽赡养义务对继承权益的影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对长辈的赡养责任,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可能影响到法律上的继承份额。

4. 沟通与知情权:家庭成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特别是在涉及长辈的健康和财产状况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子女无法及时履行义务或参与决策。

5. 证据的保留:在涉及继承纠纷时,各方应注重保留与财产状况、赡养行为等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支持自己的主张。

6. 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和继承问题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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