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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林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周某贤的遗产,即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
2. 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女士与周某贤系夫妻关系,周某文 系二人婚生子女,秦女士与周某刚 是周某贤父母。周某贤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因病去世,留有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一套。现因房屋分割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秦女士、周某刚 辩称:
1. 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涉案房屋确认属于己方所有,并请求判决原告限期交付房屋。
2. 涉案房产属于被告与周某贤的共有财产,所拥有的份额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3. 涉案房产权属形成于周某贤结婚以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 周某贤生前已将涉案房屋以财产安排的形式确定为被告所有,该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
周某刚 与秦女士系周某贤父母,林女士系周某贤之妻。林女士与周某贤于 2013 年 1 月 4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某文。周某贤于 2015 年 去世。
2011 年 11 月 23 日,周某贤与北京S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总价款 1586587 元……公积金贷款于 2015 年 5 月还清,共计偿还贷款 881768.67 元,其中林女士与周某贤婚后共计偿还贷款 865174.67 元。
2013 年 11 月 1 日,S公司与周某贤签订《结算协议》确认房屋总价款为 1590541 元。2015 年 3 月 31 日,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一号。周某刚、秦女士称二人为周某贤购房出资五六十万元,但仅提交 24 万元转账记录,原告表示不清楚款项性质和用途。双方确认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为 410 万元,林女士要求继承涉案房屋,被告不持异议,林女士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向法院预交房屋折价款 15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18 日,周某贤书写《个人财产安排》两份,一份载明:“本人姓名周某贤,特将本人财产全部转给父亲周某刚、母亲秦女士。”另一份载明:“本人姓名周某贤,特将本人名下房产转给父亲周某刚、母亲秦女士。”
原告曾申请对两份《个人财产安排》中正文及落款处的“周某贤”是否是被继承人本人签字进行鉴定,后因逾期未缴费,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鉴定所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原告认为上述个人财产安排不是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记载何时生效,内容不合理不合法,不完全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也没有对未成年人保留份额,虽未进行鉴定但对其真实性存疑。被告认为上述《个人财产安排》系遗嘱,应当按照其内容处理遗产。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由林女士继承,林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周某刚、秦女士折价款 116.25 万元并给付周某文 折价款 77.5 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规定,公民有权设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周某贤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书写的《个人财产安排》,原告虽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且在提出鉴定申请后又自行放弃鉴定,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继承人当时的身体状况、去世时间及行为,并结合常理来看,周某贤患病去世,生前一直就医治疗,书写《个人财产安排》的时间距其离世不足半月,对死亡结果有预见,通过遗嘱对身后事进行安排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从形式上看,《个人财产安排》由周某贤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系三人共同共有,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证明三人之间存在约定房屋共有的情况,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号房屋系周某贤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以其名义贷款,婚后周某贤、林女士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虽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有林女士的份额。周某贤通过遗嘱方式处分了应当属于林女士的份额,该部分应属无效。法院结合房屋现值、原值、夫妻婚后还贷数额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酌情确定林女士的份额为 100 万元。
周某文 主张遗嘱未对其保留必要份额,周某贤去世时,周某文 尚不满两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周某贤在遗嘱中处分了其名下的绝大部分遗产,但未为周某文 留下必要的份额,有失妥当,法院认为应当为周某文 留下必要的遗产,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周某文 的生活情况及遗产价值,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确定。涉案房屋应由林女士继承,并给予秦女士、周某刚 及周某文 相应折价款。
被告辩称其年老体弱,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倾斜和照顾,二人已通过遗嘱继承了周某贤的大部分遗产,本案亦非法定继承纠纷,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首先,关于遗嘱的设立和有效性。周某贤所书写的《个人财产安排》引发了巨大争议。这启示我们,在设立遗嘱时,务必确保其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清晰明确地表达个人意愿,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瑕疵,以免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纷争。同时,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时,应及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正如本案中原告因未提供充足证据且放弃鉴定而未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本案中,房屋购买及还贷情况较为复杂,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需要明确区分各自的权益。这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重大财产的购置和处置要有清晰的约定和规划,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再者,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权益保障问题。周某贤之子周某文 在父亲去世时不满两岁,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这警示立遗嘱人在处分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此类特殊继承人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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