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遗嘱中写明赠与子女房屋,是否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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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女士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依照遗嘱,判令登记在周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赵某鹏的产权份额由赵某刚继承所有,登记在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中属于赵某鹏的产权份额由赵某旭 继承所有。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周女士和赵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1955 年结婚,婚后育有三子,即赵某峰、赵某刚、赵某旭。赵某鹏于 2012 年 1 月去世。

 

赵某鹏生前于 2011 年 4 月 23 日和妻子周女士共同设立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长子赵某峰 自 1981 年结婚后基本上很少来往,……实际上赵某峰 就和我们老俩断绝了关系,因此我和老伴共同决定我们共有的一切财物均不允许赵某峰 继承。朝阳区一号两居室次子赵某刚继承,西城区二号 三子赵某旭 继承。”

 

登记在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系房改房,是周女士和赵某鹏婚内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周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一号房屋也是房改房,是周女士和赵某鹏婚内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是 2011 年 4 月 23 日上午,赵某鹏和周女士在家里书写,当时没有别人在场,遗嘱内容是赵某鹏书写,周女士和赵某鹏分别在上面签字和摁捺手印。当时因为赵某峰 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也不和两位老人联系,赵某鹏和周女士不想让赵某峰分到房子,所以订立了遗嘱。当时写了两份遗嘱,是因为写错了一个字,所以又写了一份。

两份遗嘱由赵某鹏和周女士两个拿着,赵某鹏死了就是周女士拿着。

 

被告辩称

赵某峰 辩称: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属实,房屋坐落和房屋性质和来源认可。现在遗嘱无法执行,里面又有赵某鹏的遗嘱又有周女士的赠与。遗嘱继承和赠与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对于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遗嘱上的字经过赵某峰 辨认,不太像赵某鹏的字。

遗嘱继承要求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清楚,周女士没有证明赵某鹏的精神状态。遗嘱是两个人签字,但是只有一个人在签名后写有日期,不排除日期是后期补写的,并且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需要周女士说清楚,如果是自书遗嘱,需要当事人自己书写。并且遗嘱是何人书写,是否有无其他见证人周女士都没有举证。

根据周女士提交的遗嘱,落款是 2011 年 4 月 23 日,在 2018 年起诉按照遗嘱继承,中间时隔七年,遗嘱的保管和签写遗嘱的环境周女士都无法说明,所以希望驳回周女士的诉求。

 

赵某刚辩称:

对于两套诉争房屋同意按照遗嘱进行处理。

 

赵某旭 辩称:

对于两套诉争房屋,既然老人留有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即可。

 

法院查明

周女士和赵某鹏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即赵某峰、赵某刚、赵某旭。赵某鹏于 2012 年 1 月 14 日去世。

登记在周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均系周女士与赵某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周女士提交有署名周女士与赵某鹏的遗嘱两份,日期均为 2011 年 4 月 23 日,主要内容均为“长子赵某峰 自结婚后基本上很少来往,因此我和老伴共同决定我们共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均不叫赵某峰 继承。我和我爱人周女士两处房屋一处在朝阳区一号 2 居室房产证是周女士名下赠给次子赵某刚继承,另一处在西城区二号赠给三子赵某旭 继承。”赵某刚、赵某旭 认可该遗嘱真实性,赵某峰 表示无法确认内容及赵某鹏签名系赵某鹏本人书写。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继承已经开始。本案诉争房屋系赵某鹏与周女士之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赵某鹏与周女士所订立的遗嘱,其性质系夫妻共同遗嘱,即遗嘱的内容是以夫妻共同作出意思表示的形式作出,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该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现赵某鹏已经死亡,继承已经发生,涉及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继承问题的遗嘱内容已经发生效力,故赵某鹏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据其所订立夫妻共同遗嘱予以处理。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周女士与赵某刚按份共有,双方各取得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周女士与赵某旭 按份共有,双方各取得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办案心得

首先,家庭关系的维护至关重要。本案中,长子赵某峰 因与父母疏于联系、未尽赡养义务,导致父母在订立遗嘱时将其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这反映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关爱一旦缺失,不仅会伤害亲情,还可能引发重大的财产纠纷。

 

其次,遗嘱的订立和保管需要严谨规范。尽管法院最终确认了周女士和赵某鹏所订立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在过程中,被告赵某峰 提出了诸多关于遗嘱的质疑,如遗嘱的形式、书写人、见证人的缺失以及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证明等。这提醒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尽可能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有条件,可进行公证或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同时,要妥善保管遗嘱,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能够在需要时得到充分证明。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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