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 2011 年就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同事关系。2011 年,原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原告与被告约定,该房屋由原告出资,登记在被告名下,为防止被告将该房屋转让,原、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 年,被告与他人恶意串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原告身份,解除了抵押登记,并将房屋出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兰辩称,我和原告之间根本就没有借我名购房的事实,诉争房屋是案外人陈某勇借我名所购置,而非原告,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孙某杰称 2011 年就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曾与周某兰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该套房屋由孙某杰出资购买,借用周某兰名登记在周某兰名下。周某兰否认曾与孙某杰达成口头借名买房一事。
在本院审理中,孙某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用于证实以周某兰名义购置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
2. 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用于证实银行发放购房贷款 820,000 元的事实。
3. 银行转账记录,用于证实孙某杰给周某兰爱人转款 990,000 元的事实。
4.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流水、存款凭单,用于证实还贷的情况及出资情况。
5. 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北京银联商务单据,用于证实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原告交纳了契税和房屋税款。
6. 《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用于证实原告是实际房屋出租人。
7. 付款通知书、发票,用于证实原告支付物业费、取暖费的事实。
8. 收据,用于证实原告退还承租人押金及租金的事实。
9.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用于证实房屋抵押的事实。
10. 银行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用于证实原告是实际购房人。
11. 施工扰民补偿协议,用于证实原告是实际购房人。
12. 收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
13. 抵押权登记信息,证明陈某勇并非实际的购房人。
14. 解除抵押权协议、房屋登记询问笔录、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身份证、照片,用于证实被告方冒充他人身份解除了抵押登记。
被告周某兰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用于证实原告借款的事实。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孙某杰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购房款全部为其所交纳,涉诉房屋一直处于其占有、使用、收益的状态,周某兰亦否认与原告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综合本案证据,法院难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故对孙某杰要求确认原、被告于 2011 年就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是以律师角度对该案件矛盾所带来的启示:
一、借名买房协议的书面化和明确化
在本案件中,孙某杰主张与周某兰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但由于缺乏书面明确的约定,导致其在诉讼中难以充分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具体内容。这启示我们,在进行借名买房这类重大的财产交易时,应当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资情况、房屋归属、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
例如,书面协议可以详细规定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使用和管理、产权变更的条件等,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
二、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
孙某杰虽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购房款全部由其交纳以及借名买房协议的有效性。这提醒我们,在涉及重大财产纠纷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充分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直接证据,如书面协议、资金流向凭证等,还要注意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和逻辑连贯性。同时,对于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事实,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整理证据。
比如,在借名买房纠纷中,除了出资证明,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房屋实际控制和使用情况、双方沟通协商过程等方面的证据。
尊重法律事实和证据规则
本案件的裁判结果依据的是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事实。这告诫我们,在法律纠纷中,无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益多么正当,都必须依靠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是基于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只有严格遵循证据规则,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件提示我们在进行重大财产交易和处理法律纠纷时,要注重协议的书面化和明确化,证据的充分准备和有效运用,以及对对方主张的充分应对,同时始终尊重法律事实和证据规则。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