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老人生前留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孙子女,因部分继承人主张遗嘱无效,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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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斌的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二号房屋;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三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张某强、刘某娟共占房屋 20%的遗产份额部分。

 

事实及理由:

被继承人张某强(2016 年去世)及与刘某娟(2017 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某斌、张某君两个儿子。原告张某斌 自 2013 年因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人照顾。2018 年原告张某斌 经法院判决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张某斌 妻子杨某洁为其监护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及北京市通州区二号房屋系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去世后该房产由被告占有使用,被继承人其他财产情况也由被告持有。

现原被告因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君的辩称:

对于房产,同意原告的请求,原告可以参与分割,但是对于原告可以继承的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某昊的辩称:

答辩意见同张某君。

 

法院产出

张某强与刘某娟系夫妻关系,育有原告张某斌、被告张某君两个儿子。张某强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去世,刘某娟于 2017 年 10 月 3 日去世,其二人的父母均已去世。张某强及刘某娟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张某君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昊 为二人之子。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强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二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强名下。上述两套房屋,原被告均认可为被继承人张某强及刘某娟的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三号房屋登记在刘某娟名下,性质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强占 10%份额、刘某娟占 10%份额、原告张某斌 占 80%份额。

 

2016 年 7 月 16 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一份,见证申请人为刘某娟,见证律师为陈某、郭某。见证内容为一份遗嘱,对通州区二号房屋中刘某娟的份额作出了遗赠给孙子张某昊 的约定。

 

2016 年 12 月 11 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一份,见证申请人为刘某娟,见证律师为陈某、郭某。见证内容为一份遗嘱,对通州区一号房产中刘某娟的份额作出了遗赠给孙子张某昊 的约定。

 

再查,2018 年 7 月 5 日,原告张某斌 的配偶作为申请人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后法院认定张某斌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杨某洁为张某斌 的法定监护人。

 

经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为被告提供的刘某娟 2016 年的两份见证遗嘱。对此,原告称,根据其提供的证人及病历资料,可以证明刘某娟在 2016 年时患病严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被告提交的见证过程录像无法认定是刘某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提交的两份见证遗嘱不符合律师见证程序,认为两份见证无效。

对此,被告表示见证遗嘱系刘某娟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娟当时具备行为能力,并提供了刘某娟的医院病案及外出活动录像等证据。后法庭将遗嘱见证律师传唤到庭审进行询问,核实了见证情况及见证过程,并详细的查看了律师事务所见证视频录像,该录像明确立遗嘱人刘某娟本人均亲自在场并清楚的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并无他人干涉、强迫或引导的情况。对于本案涉及分割的房产及存款,双方当事人认可系张某强及刘某娟的遗产。

 

判决结果:

1.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原告张某斌 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张某君继承六分之一分割,被告张某昊 继承六分之四份额。

2.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二号房屋,原告张某斌 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张某君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张某昊 继承六分之四份额。

3.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三号房屋,张某强及刘某娟共享有的 20%份额中,由原告张某斌 继承 10%份额,被告张某君继承 10%份额。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为刘某娟的见证遗嘱效力问题。对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据及对遗嘱见证情况的询问及审查,认为该两份律师见证遗嘱未出现明显违反见证程序的情况,且通过对见证律师的询问及见证录像的查看,无法证明原告所述的刘某娟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故对于原告主张刘某娟的两份见证遗嘱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现就张某强及刘某娟的遗产分配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系张某强与刘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其二人均已去世,张某强所享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刘某娟所享有的份额及其继承的张某强的部分份额按照其生前所立的遗嘱进行分割。综上,该房屋由被告张某昊 继承六分之四份额,原告张某斌 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张某君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关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二号房屋,系张某强与刘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其二人均已去世,张某强所享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刘某娟所享有的份额及其继承的张某强的部分份额按照其生前所立的遗嘱进行分割。综上,该房屋由被告张某昊 继承六分之四份额,原告张某斌 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张某君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关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三号房屋,经核实产权情况为按分共有,其中张某强占 10%份额、刘某娟占 10%份额、原告张某斌 占 80%份额。现张某强及刘某娟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的方式,原告张某斌 继承 10%份额,被告张某君继承 10%份额。

 

综上,对于原告张某斌 主张分割的过高部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效力与见证程序

 

在本案件中,刘某娟的两份见证遗嘱成为争议焦点。这提醒我们,遗嘱的效力在遗产继承中至关重要。为确保遗嘱的有效性,见证程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选择具备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律师或公证机构进行见证。见证过程要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准确表达,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遗嘱效力的瑕疵。

 

例如,在见证过程中,应当对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表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日后因遗嘱效力问题引发纠纷。

 

二、证据的重要性

 

原被告双方就遗嘱效力问题各执一词,证据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这凸显了在继承纠纷中,充分收集和保存证据的重要性。

 

当事人应当在平时留意保存与财产、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意愿等相关的证据,如病历、录像、书证等。一旦发生纠纷,能够凭借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被告为证明遗嘱有效,提供了医院病案和外出活动录像等证据。这表明,在可能涉及纠纷的情况下,提前做好证据准备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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