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虽老人和子女房屋分配协议不规范,法院仍认有效按约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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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屋进行确权分割,并依法平均分割上述房屋租金,租金起止时间从 2014 年 2 月 23 日计算至开庭当日,月租金标准 3500 元。

2. 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鹏系周某文和四被告的父亲,徐某花系周某文和四被告的母亲,周某鹏与徐某花生前拥有一处房产,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1993 年 1 月,周某鹏因病去世,2014 年 4 月,徐某花因病去世后,周某文与四被告就涉诉房屋的继承产生分歧,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兰、周某玲、周某杰、周某聪辩称,不同意周某文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不是周某鹏与徐某花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于 2002 年购买,即周某鹏去世后购买,登记在徐某花个人名下,因此该房屋系徐某花个人财产。2007 年 11 月徐某花与全体家庭成员签署了遗嘱文件,明确了涉案房屋在徐某花百年之后归周某兰所有,故不存在分割房屋及房屋租金的问题。

 

被告辩称,周某鹏与徐某花共育有子女五人,分别是长女周某兰、次女周某文、三女周某玲、四女周某杰和长子周某聪。周某鹏于 1993 年 1 月 19 日死亡注销户口,徐某花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死亡注销户口。

 

2003 年 3 月 1 日,徐某花委托周某玲与 Y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徐某花购买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 1290 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男方 41 年工龄,女方 26 年工龄,年工龄折扣率为 60.3。2003 年 7 月 17 日,徐某花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花。

 

庭审中,周某兰提供遗嘱一份,载明:“我叫徐某花,我有一处楼房,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我现在决定在我百年之后把此房赠给我大女儿周某兰,该房居住权和产权全由我大女儿周某兰继承,姐弟全部同意我的决定,为避免以后出现分歧,特立此遗嘱。立遗嘱人徐某花,代书人周某玲,同意人周某聪、周某玲、周某杰、周某文,受赠人周某兰。2007 年 11 月 30 日,此遗嘱一式三份”。

 

周某兰、周某玲、周某杰、周某聪均认可该遗嘱,并称遗嘱由周某玲书写,随后,徐某花、周某聪、周某玲、周某杰、周某兰依次签字。当时周某文没在场,后由周某玲拿着遗嘱到周某文家,周某文进行签字。

 

周某文不认可遗嘱上其本人和徐某花签字的真实性,并申请对上述遗嘱中徐某花、周某文签名进行鉴定。但因样本较少无法鉴定。

 

周某文称徐某花生前有 10 年脑出血病史,周某文提交医院病案,证明徐某花处于脑出血后遗症中,涉案遗嘱非徐某花所立。周某兰、周某玲、周某杰、周某聪不认可周某文所述观点,称母亲在世时虽患有脑出血,但意识清楚,没有任何障碍。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本案中,关于“遗嘱”性质及效力认定是本案争议焦点。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某兰提供的“遗嘱”,虽名为遗嘱,但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虽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但该“遗嘱”是周某鹏、徐某花的继承人签订的协议,周某文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在可以对其自身签名进行鉴定的条件下,撤回鉴定申请,同时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徐某花的签名为伪造,故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徐某花签订“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根据周某文提供的病案,徐某花虽患有脑出血,但没有证据显示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综上,签订“遗嘱”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关于涉案房屋中是否有周某鹏的遗产,从证据上看,购买涉案房屋时应使用了周某鹏的工龄优惠,故该部分利益应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但“遗嘱”中已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归属,各方当事人应遵守该协议的约定,故对周某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关于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在本案件中,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引发了争议。这启示我们,在设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对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后续的继承纠纷。

 

**证据的充分性与鉴定的重要性**

 

周某文对遗嘱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但因样本不足无法鉴定。这提醒我们,在涉及法律纠纷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同时,对于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鉴定申请,要提前充分考虑样本的可获取性和充分性。

 

**家庭协议的性质与约束力**

 

尽管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却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这表明,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具有约束力。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各方应谨慎对待所签署的协议。

 

**对被继承人行为能力的证明责任**

 

关于徐某花在签订相关文件时的行为能力,主张其无行为能力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这提示我们,在类似纠纷中,对于关键人物的行为能力问题,应提前做好证据准备,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尊重家庭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平衡**

 

虽然“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由于各方的实际约定和相关证据,最终影响了房屋的归属。这告诉我们,在家庭财产继承中,既要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约定,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

 

**工龄优惠在房产继承中的考量**

 

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周某鹏的工龄优惠,这部分利益的继承需要明确。这提示在处理类似房产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工龄优惠等特殊因素对房产权益的影响。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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