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遗嘱指明归我继承,其他继承人不认,律师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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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

 

事实和理由如下:

 

吴某文与周某先后育有吴某杰、吴某芳、吴某君、吴某霖、吴某强、吴某松、吴某贵。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吴某文于 2001 年 2 月 20 日购买,并登记在吴某文名下。2003 年 9 月吴某文因病去世,2007 年 7 月周某因病去世。

 

就吴某文与周某的财产分配问题,原告等七位子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了《继承父母遗产协议》,认可涉案房屋由原告和吴某杰 二人继承。然而,《继承父母遗产协议》签署后,被告反悔,要求继承 25 万元,并保证继承 25 万元之后不再对父母遗产提出任何异议。

 

2007 年 8 月 15 日,原告、吴某强 等与被告签署《补充协议》,原告支付了被告 25 万元,被告出具《收款凭据》,再次确认继承父母遗产的事宜处理完毕。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又反悔。

 

吴某杰 与原告在 2008 年 8 月 23 日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由原告一个人继承涉案房屋。原告向张洪存一次性支付 24 万元经济补偿。2016 年 5 月吴某杰 去世,吴某杰 的继承人已表示对涉案房屋放弃继承。现其他继承人均已表示放弃继承。但原被告多次协商不成,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认可原告起诉书陈述的事实。但对原告起诉书中的子女情况和父母去世情况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吴某文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吴某杰、吴某芳、吴某君、吴某霖、吴某强、吴某松、吴某贵七个子女。吴某文于 2003 年 9 月 28 日去世,周某于 2007 年 7 月去世。吴某霖 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去世,杨某系吴某霖 配偶,吴某森系吴某霖 与杨某之子。

 

2001 年 2 月 20 日吴某文与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2001 年 12 月 4 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吴某文名下。

 

2007 年 7 月 7 日,吴某杰、吴某芳、吴某君、吴某霖、吴某强、吴某松、吴某贵签订《继承父母遗产协议》,主要内容为:

1. 一号房屋由吴某杰、吴某君 继承,其中吴某杰 出资 4.5 万元(已出资),吴某君 出资 15 万元。

2. 新源里住房由吴某松 继承并出资 5 万元。

2007 年 8 月 15 日,吴某杰、吴某芳、吴某君、吴某霖、吴某强、吴某松、吴某贵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吴某强 认为其应继承 25 万元,在满足之后其不再对父母遗产分配提出任何异议,其他人表示同意,家庭遗产继承与分配到此结束。

 

2008 年 1 月 4 日,吴某芳、吴某君、吴某强 签署《收款凭据》,内容为:根据家庭成员 2007 年 7 月 7 日《继承父母遗产协议》和 2007 年 8 月 15 日《补充协议》,家庭成员同意吴某强 提出的其本人继承父母遗产应达到 25 万元的要求。在此之前,吴某强 已取走父母财产 4.5 万元,现再交给吴某强 20.5 万元,共计 25 万元。至此,吴某强 继承父母遗产事宜全部结束。当日,吴某君 向吴某强 转账支付 20.5 万元。同日,吴某芳、吴某杰、吴某君、吴某松、吴某强、吴某霖、吴某贵签订《关于家庭房产继承的补充证明》,称涉案房屋由吴某君 和吴某杰 二人继承,其他人对吴某君、吴某杰 继承该房产无任何异议。

 

2008 年 8 月 23 日,吴某杰、吴某君 在吴某松 的见证下签订《关于吴某杰 放弃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产权继承的证明》,内容为:

1. 吴某杰 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

2. 涉案房屋由吴某君 一人继承并办理房产过户。

3. 由吴某君 给张洪存一次性经济补偿。

 

2008 年 9 月 20 日,吴某杰 出具收据称收到一次性补偿 24 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某杰、吴某芳、吴某霖、吴某松、吴某贵的继承人吴某森、杨某到庭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不再参与本案诉讼。吴某贵出具公证书表示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

 

被告曾进行鉴定。后被告经本院及鉴定机构通知未按要求缴纳鉴定费用,被告的鉴定申请按撤回鉴定处理。此后,经本院传唤被告未再到庭应诉。

 

裁判结果

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吴某君 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已领取相应的折价款,被告虽不认可其签字,但未向法院提出反证,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各继承人之间已就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处理完毕,涉案房屋应由原告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在这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矛盾的核心在于被告的多次反悔和对已达成协议的不认可。

 

首先,被告在最初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签署了《继承父母遗产协议》和《补充协议》,并领取了相应的折价款,但之后却多次反悔,试图推翻之前的约定。这反映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部分继承人可能存在利益权衡不清晰、缺乏诚信或对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的问题。

 

其次,被告要求对相关协议中的签字和指纹进行鉴定,却未按要求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申请被撤回。这一行为不仅显示了被告在维护自身主张时的不坚决和准备不足,也使得其在诉讼中的可信度受到影响。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对于继承人而言:

1. 在参与遗产分配协商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利益和家庭关系,慎重做出决定,并一旦达成协议,应严格遵守,秉持诚信原则。

例如,像本案中的被告,随意反悔不仅损害了家庭关系,也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

2. 要清楚了解所签署协议的法律意义和后果,避免因无知或误解而做出错误的行为。

 

对于法律实践而言:

1.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主张。本案中原告正是凭借充分的证据得以胜诉。

2.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和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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