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法院为何让照顾多的子女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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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文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依法继承分割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40%份额。

2. 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由其全部继承,并支付其他被告折价款。

3.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林某贤(1969年注销户口)与宋女士(1999年死亡)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林某鹏(2020年8月28日注销户口,与秦某育有一子林某昊)、林某峰、林某文、林某旭。

 

登记在宋女士名下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系宋女士遗产。1974年,原告通过知青困退政策回北京照顾年迈母亲。1983年结婚后仍与母亲生活,因居住不便,母亲阻止原告买房并出面申请二号房屋,购房款由原告缴纳,原告居住至今。母亲生前无单位,生活补助少,被告林某峰帮忙报销医疗费,原告交工资供母亲支配生活开支,特殊开支由原告与林某峰共同支付。林某鹏于1998年从云南昆明回京,母亲于1999年1月去世,母亲晚年主要由林某峰和原告照顾。

 

被告辩称

林某昊、秦某辩称:

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属实。一号房屋由林某旭居住,二号房屋由原告居住。两套诉争房屋主要由林某昊和秦某出资购买,出资额达86%,要求继承两套房屋各80%份额,其中林某昊 20%,秦某 60%。林某昊与宋女士最后5年共同居住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生活费主要由林某昊父亲林某鹏提供。

 

林某旭辩称:

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属实。母亲承诺给其和女儿一套住房,要求一号房屋归其继承,二号房屋归原告继承,若法院不支持,要求依法继承。其赡养了母亲,每月寄钱寄东西。

 

林某峰辩称:

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属实。母亲生活自理能力尚可,临去世时还给哥哥做饭。其住院时主要做检查。认为二号房屋由原告继承,一号房屋由林某旭继承。若按份额判决,一号房屋其份额赠给林某旭,二号房屋其份额赠给原告。

 

法院查明

林某贤与宋女士系夫妻,育有林某鹏、林某峰、林某文、林某旭。林某鹏与秦某系夫妻,育有一子林某昊。林某贤于1969年3月1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宋女士于2000年8月2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林某鹏于2020年8月2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和二号房屋登记在宋女士名下,系其财产。诉讼中,经林某文申请,法院委托评估,二号房屋在2021年7月22日的市场价值为804.4万元,林某文支付评估费22600元。

 

关于房款支付,林某文提供收据证明其支付二号房屋购房款,林某峰支付一号房屋购房款,林某旭、林某峰认可,林某昊、秦某不认可。林某昊、秦某提供3张收据证明大部分房款由其支付,林某文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林某旭认可真实性,林某峰认可真实性但认为无法证明钱款支付人。

 

关于宋女士身体状况,当事人一致认可其1976年摔倒后生活基本自理,但重东西没法提。关于对宋女士的居住和赡养情况,当事人陈述不一。

 

**判决结果**

 

一、宋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原告林某文继承,原告林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林某旭支付房屋折价款193.056万元,向被告林某昊、被告秦某各支付房屋折价款96.528万元。

 

二、宋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林某文、被告林某旭、被告林某昊、被告秦某共同继承,其中原告林某文继承28%份额,被告林某旭继承48%份额,被告林某昊和被告秦某各继承12%份额。

 

房产律师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登记在宋女士名下,系其财产,死后转化为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林某鹏、林某文、林某旭、林某峰系宋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林某鹏死后,秦某和林某昊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宋女士遗产由秦某、林某昊、林某文、林某旭、林某峰共同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林某文与宋女士共同居住时间较长,扶养较多,酌情多分。

 

关于购房款支付,各方陈述不一,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款项系特定人员实际交付。

 

诉讼中,林某峰表示将其对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可能继承的份额分别赠与林某旭和林某文,法院不持异议。

 

诉讼中,林某文要求对二号房屋析产,其他继承人接受支付折价款,法院依法析产,二号房屋归林某文继承,林某文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力**

 

在本案中,关于房屋购房款的支付主体以及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各方当事人陈述各异,但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完全明确和支撑各自的主张。这启示我们,在涉及财产继承等重大纠纷时,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全面、直接且具有强证明力的证据,如明确的资金流向凭证、详细的赡养记录等,以避免在争议解决中陷入举证不足的困境。

 

**二、被继承人意愿的明确表达**

 

林某旭主张宋女士生前有将房屋给予自己的承诺,但由于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未被法院认可。这提醒人们,被继承人若有对财产分配的特定意愿,务必以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明确表达,如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等,以确保其意愿在身后能得到有效执行,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纷争。

 

**三、家庭沟通与共识的重要性**

 

对于家庭财产的分配,宋女士生前未与子女达成明确共识,导致其去世后子女们各执一词。这表明在家庭关系中,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时,提前进行坦诚和充分的沟通,形成明确的家庭协议或共识,有助于避免亲情破裂和法律纠纷。

 

**四、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的关联**

 

尽管各继承人对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存在争议,但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这警示继承人,尽到更多赡养义务在继承份额分配时可能会得到一定倾斜,同时也倡导了子女积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五、遗产分配的公平与酌情考量**

 

法院在分配遗产时,既要遵循法定继承的一般原则,保证公平,又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份额。这提示当事人要理解法律的灵活性和公正性,不能仅仅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和片面证据来主张权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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