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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刘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秦某刚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H室房屋一套由刘某文继承;……。
事实和理由:秦某贤与吴某芝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女秦某霞、长子秦某刚、次子秦某昊、二女秦某涵、三女秦某云。吴某芝于1957年5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秦某贤于1975年2月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秦某刚于2018年逝世。秦某刚一生未婚,没有子女,2005年因刘某文与秦某刚认识,随后刘某文与秦某刚生活十几年。两人形同父子,经刘某文与秦某刚协商,两人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照约定,刘某文精心照顾秦某刚直至死亡,秦某刚的后事也是由刘某文办理。
对于秦某刚的遗产继承,其兄弟姐妹有不同意见。刘某文认为,其已经与秦某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应由其继承秦某刚的所有遗产,特此起诉。
被告辩称
秦某霞、秦某涵、秦某云辩称,刘某文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第一,关于刘某文在起诉书及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中均提到他与秦某刚已共同生活十多年,两人形同父子,故形成所谓遗赠扶养协议的质疑。我们和秦某刚是亲兄弟姐妹,感情非常要好。秦某刚一生未婚,无儿女,我们一直对照顾有加。……
刘某文在起诉书及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中均提到他与秦某刚已共同生活十多年,两人形同父子,所以在2018年3月20日形成了遗赠扶养协议,为何我们在这十几年里从来没有见过刘某文也从来没有听秦某刚提到过此人只是秦某刚住院期间见过他,秦某刚告诉我们刘某文就是护工……。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此,刘某文也从来没有向我们做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中刘某文提交的所谓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查明
秦某贤与吴某芝系夫妻,育有长子秦某刚、长女秦某霞、次子秦某昊、次女秦某涵、三女秦某云。吴某芝于1957年去世,秦某贤于1975年去世。
2001年8月23日,秦某刚作为乙方与甲方某单位签订《集资建房、购房协议书》,购买朝阳区H号房屋。”
刘某文称其与秦某刚于2004年左右因观看演出相识,自2005年起其经常去秦某刚处,2007年秦某刚提出向让刘某文和他居住在一起,此后二人共同生活。
2018年3月20日,秦某刚作为甲方、刘某文作为乙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方愿意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由乙方承担对甲方的扶养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并愿意承担乙方遗赠的财产。
……。
2018年10月2日,秦某刚去世。
秦某昊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其在秦某刚遗产享有的继承权。
刘某文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1.秦某刚住院病案和医疗费票据,证明秦某刚住院期间由刘某文照顾,医疗费由其支付。刘某文名下的网购生活用品的订单,送达地址为秦某刚生前居住房屋,其中多种商品为老年人生活用品。刘某文欲证明自2004年刘某文与秦某刚已共同生活十几年。2、刘某文名下支付宝账单,显示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其为秦某刚房屋支付水电燃气费。通话录音,证明刘某文照顾秦某刚,被告知道。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H室房屋的合法权益由原告刘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秦某刚与刘某文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刘某文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与秦某刚长期共同生活,不仅在生活上加以照料,还在共同参加文化活动等方面给予秦某刚以精神慰藉,从秦某刚的医疗及丧葬办理来看,刘某文全程参与,尤其是在秦某刚住院期间的护理环节起到了主要作用。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文实际依约履行了秦某刚的生养死葬义务,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法院根据秦某刚的遗产实际情况确定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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