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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林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约计300万元;……。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林某贤系原告的堂哥,于2020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自愿将其名下的房产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林某贤生前与宋某于1982年12月26日育有一子林某鹏,林某贤与宋某二人于1995年7月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林某鹏由宋某之法定代理人高某代为抚育。此后父子之间再无联系和往来。
被继承人林某贤自2019年8月心肺病重,一切生活起居住院照顾均由原告照顾,被继承人林某贤于2020年10月6日写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写明其百年后全部财产由原告继承。原被告就遗产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林某鹏辩称,遗嘱是原告伪造的,被告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要求涉案的一号房屋归被告所有。不同意房子由原告继承。
法院查明
林某贤与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林某鹏。1995年法院判令林某贤与宋某离婚。林某贤于2020年11月22日去世。
林某文提交2020年6月9日的代书遗嘱一份及视频,代书遗嘱载明林某贤去世后财产全部由林某文继承,继承人于立遗嘱人去世后实际继承的财产,以继承时立遗嘱人实际拥有的财产为准。视频显示,代书遗嘱上的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处的日期均为代书人林某所书写,林某贤在阅读代书遗嘱后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按指纹,林某、陶某分别在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处签字按指纹。后林某向林某贤宣读了代书遗嘱。
林某文提交2020年10月6日林某贤签名并按有指纹的自书遗嘱两份,载明在其去世后将名下的所有资产及位于房山区一号的房屋赠予妹妹林某文,资产都由林某文继承。
林某鹏对上述三份遗嘱均不予认可,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
审理中,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是林某贤真实意思。
林某贤名下有位于房山区一号的房屋一套,共有情况为房屋单独所有。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房屋由林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经审查,林某贤2020年6月9日的代书遗嘱与2020年10月6日的自书遗嘱内容并不冲突,法院对2020年10月6日林某贤所立遗嘱效力予以确认,故林某文要求继承林某贤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并无不当。林某鹏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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