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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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宋某涛、宋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对吴某霞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2、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宋某涛、宋某杰、宋某旭及宋某超、宋某君是亲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宋某鹏于1974年去世,母亲吴某霞于2011年去世,吴某霞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宋某超于2018年死亡,其妻子为秦某芝,子女为宋某昊、宋某楠。

宋某君于2017年11月14日死亡,其妻子高某芳也于2017年10月24日死亡,宋某川是宋某君的儿子。

2008年10月5日,吴某霞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11年5月31日,一号房屋登记在吴某霞名下。吴某霞去世前无遗嘱。2014年,宋某超、宋某杰、宋某涛以法定继承为由诉至丰台法院,因房产证下发不足5年撤诉。2017年9月,宋某超、宋某涛再次诉至丰台法院,宋某旭另案提起合同纠纷,声称其是借吴某霞名义买房,要求协助过户到宋某旭名下,案件历经一审、二审。

期间,宋某超、宋某涛暂时撤回了法定继承诉讼,现在终审法院驳回了宋某旭的诉讼请求,确定了涉案房屋为吴某霞的遗产。因此,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一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被告辩称

宋某旭辩称,对方未尽到赡养吴某霞的责任,不应享受遗产继承的份额。我从小与父母共同生活,父亲瘫痪后也是我照顾其生活。在父亲去世后,由我照顾母亲吴某霞的生活起居,二原告结婚后各自组建家庭,不再与父母共同生活,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宋某楠、宋某昊、宋某川在另案合同纠纷中明确放弃继承。现我方主张单独继承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同意给其他人折价款。

宋某楠、宋某昊辩称,当时我父母在世时,为了不耗费老人的精力,我们同意放弃继承,现父母都不在世了,因经济困难,我方主张应有的继承份额,我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只主张折价款。

宋某川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宋某鹏与吴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宋某君、次子宋某超、三子宋某旭、长女宋某杰、次女宋某涛。宋某鹏于1974年9月1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吴某霞于2011年8月13日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吴某霞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宋某君与高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宋某川,高某芳于2017年10月24日死亡,宋某君于2017年11月14日死亡。宋某超与秦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宋某昊、一女宋某楠,宋某超于2018年9月27日死亡。2021年10月13日,秦某芝去世。

一号房屋登记在吴某霞名下,登记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房屋性质经济适用房,现由宋某旭居住使用。

另查,2014年9年29日,宋某超、宋某杰、宋某涛、宋某旭曾以法定继承纠纷案由,将宋某君诉至本院,后该案于2015年2月23日裁定撤诉。

此外,宋某旭曾以合同纠纷,将宋某杰、宋某涛、秦某芝、宋某昊、宋某楠、宋某川作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各被告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宋某旭名下。判决驳回宋某旭的诉讼请求。后宋某旭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中,本院依法调取了庭审笔录,在2019年8月14日与宋某川的电话联系笔录中,在询问针对案件的意见时,宋某川称,和上次案件一样,我不参与,案件即使有我的利益,我也不要,我自愿放弃。

在2019年10月31日与秦某芝、宋某昊(兼秦某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楠的谈话笔录中,在询问针对原告起诉的意见时,其三人意见为,宋某超去世了,作为宋某超的全部继承人,我们不参与这个诉讼,我们不想和原告还有其他被告产生纠纷,即使案件中有我们的利益我们也不要,我们自愿放弃。

本案中,宋某昊、宋某楠称当时陈述是为了不想耗费老人精力,现在老人去世了,主张应有继承权益。宋某涛、宋某杰、宋某旭对此不认可,表示放弃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中,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估价为301万元。同时,报告明确,估价对象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根据相关规定上市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约为100万元,具体数额以政府评估部门审定为准,本次评估结果中未扣除该项费用。宋某涛、宋某杰同意按照100万元扣除,宋某旭表示扣除金额应为195万元。

本案中,宋某旭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宋某涛、宋某杰、宋某楠、宋某昊主张取得房屋折价款,不主张房屋所有权。

庭审中,宋某旭提交之前案件谈话笔录以及2007年至2011年各项费用明细,证明吴某霞由宋某旭照顾,宋某旭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应继承全部遗产……宋某杰、宋某涛分别在1971年、1976年结婚后就没再照顾老人;……。

宋某涛、宋某杰对此不认可,并提交日历牌记录以及医疗手册等,证明一直照顾母亲吴某霞,并称,吴某霞……有退休金和医保,享受退休金待遇;父亲去世前,宋某旭与父母共同生活,宋某涛、宋某杰每年都给母亲抚养费,老人看病时,把钱都给宋某旭,还有街道发的退休金、拆迁费都在宋某旭手中,医疗费是用拆迁款及母亲积蓄支出;

拆迁前,宋某涛、宋某杰照顾母亲,拆迁后,宋某旭将母亲接走,导致老人摔伤后,就单独租房请保姆,但支出均是老人的钱;每周都去看老人,宋某旭平时上班,都是宋某涛、宋某杰照顾。

 

裁判结果

一、吴某霞名下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宋某旭继承所有,宋某涛、宋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宋某旭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宋某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某涛、宋某杰房屋折价款各540000元;

 

房产律师点评

一号房屋登记在吴某霞名下,其去世后,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在吴某霞未留有遗嘱的情况,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首先,关于秦某芝、宋某昊、宋某楠、宋某川的放弃继承一号房屋权益的意见,均系在法院询问下作出,应仍认定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现宋某昊、宋某楠主张此前避免耗费老人精力而放弃,现主张相关继承权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难予采纳。

其次,关于对被继承人的赡养照顾问题,宋某涛、宋某杰与宋某旭均提交了相应证据,同时考虑到双方关于吴某霞生前生活、居住、医疗等陈述意见,并结合案情,宋某旭主张对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有一定事实支持,法院对此予以采纳,按照法律规定应予多分,具体比例法院依法酌情予以确定。宋某涛、宋某杰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对此难予采纳。

最后,鉴于案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按照法律规定在上市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现双方均同意扣除。至于扣减金额,评估报告书明确了相关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意见处理为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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