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军产房没有办证,老人对房屋遗嘱法院认定无效,判决对老人照顾较多子女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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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暂估价500万元)由秦某文、秦某杰继承,秦某文所占份额为60%;……。

事实与理由:秦父与秦母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秦某文,后又收养秦某杰。秦父于2016年5月28日去世,秦母于2018年3月4日去世。秦父与秦母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秦父名下,性质为军产房。……继承开始后秦某杰一再隐瞒秦父与秦母的遗产情况。秦某文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秦某文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杰辩称,秦某文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无权继承涉案房屋。第一、秦父和秦母留有遗嘱,明确涉案房屋由秦某旭继承,遗嘱是二人亲笔签字,客观真实,是秦父和秦母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份遗嘱可作为继承房产的依据;

第二、秦父、秦母生前由秦某杰扶养照顾,2013年8月28日遗嘱和证人证言均能证明秦父与秦母是由秦某杰赡养送终,秦某文未履行赡养义务,秦父住院期间秦某文亦未曾看望;……。

 

法院查明

秦父与秦母系夫妻,二人共有两个子女,即女儿秦某文、儿子秦某杰。秦父于2016年5月28日去世,秦母于2018年3月4日去世。

同时,秦某文主张,现登记在秦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的房屋亦为秦父与秦母遗产,该房屋性质为军产房。秦某杰对此不持异议。

庭审中,秦某杰提交两份遗嘱,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期为2010年7月18号的遗嘱,末页记载“立遗嘱人秦父、秦母”,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秦父,……立遗嘱将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产由我孙女秦某旭继承。

二、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的遗嘱,末页记载“立遗人秦父”,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秦父和秦母系夫妻关系现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现将我们名下的房产(军产)的使用权进行分配:1、房产一处(军产)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现由我们居住使用,等我们百年后,此军产的居住权及使用权归我们孙女秦某旭拥有,如将来该军产办理产权证,则由秦某旭继承其产权。……。

秦某杰表示上述两份遗嘱中除去秦母签名外内容均为秦父本人书写,其庭前并未就上述两份遗嘱向秦某文一方出示过,亦未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过协商。同时,秦某杰主张其对秦父和秦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提交了丧葬费收据、医院费用等单据,庭审中,秦父及秦母的邻居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秦某杰履行了赡养义务。

秦某文不认可两份遗嘱的真实性,经秦某杰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中心专家对本案鉴定材料审查后,现有样本材料不满足中心样本比对条件,故对于本案鉴定予以终止。

 

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秦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由秦某文和秦某杰继承,其中秦某文继承20%份额,秦某杰继承80%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秦父及秦母去世后,继承开始,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二人遗产。现秦某文主张法定继承,秦某杰向法院提交遗嘱,主张按照遗嘱继承,秦某文对秦某杰提交的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秦某杰提交的两份遗嘱,虽然在文末有秦父的签字,但字迹存在书写不一致的客观情况,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该两份遗嘱确系秦父和秦母本人书写,故秦某杰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提交遗嘱的真实性,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且法院经过鉴定依然无法确定遗嘱的真实性,故秦某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于其提交的两份遗嘱依法不予采信。本案所涉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秦父及秦母的遗产范围,秦某文和秦某杰表示包括两部分财产:一是现登记在秦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的房屋,该房屋属于秦父与秦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为军产房,无法上市交易,对此双方不持异议,秦某文主张继承房屋份额。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秦某杰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日常生活中的照料,且支出了两位被继承人的殡葬费用,而秦某文仅提交了部分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合照,同时考虑到秦某文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不同城市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定秦某杰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配遗产,遗产分配比例和金额由法院酌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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