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部分子女被父母送给亲属收养,没有办收养手续,其还能作为老人继承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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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分割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某鹏与赵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杰系被继承人次子,陈某坤系长子。赵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陈某鹏于2021年因病去世。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系陈某鹏、赵某的遗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应由继承人分割,故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陈某鹏、赵某留有的遗嘱由陈某杰继承涉案房屋60%份额,由陈某坤继承涉案房屋40%份额。

周某君不是继承人。周某君于1963年过继给陈某杰、陈某坤的姑姑、姑父,姓氏和户籍都变更了,根据法律规定,因收养父母与周某君之间的收养关系,周某君与陈某鹏、赵某、陈某杰、陈某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被告辩称

陈某坤辩称,陈某杰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根据遗嘱,我把我继承的份额都给陈某杰,涉案房屋全部由陈某杰继承。从小周某君过继给我们的姑姑,也没有赡养过被继承人,与周某君平时没什么来往,没怎么见过。

周某君述称,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把我追加为第三人,之前陈某杰在老人去世后第三天联系我,让我去公证处办公证,公证事项是把我母亲的房屋过户给陈某坤。我与陈某杰、陈某坤是亲兄弟关系,陈某鹏是我父亲,赵某是我母亲。我赡养过老人,他们也没有说老人有遗嘱,我觉得我应该得到我的份额,我要求陈某杰、陈某坤给我50万元折价款。

 

法院查明

陈某鹏与赵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坤、陈某杰系二人之子。1970年职工登记表载明还有一子为陈某川,陈某鹏1972年11月职工登记表载明有二子,分别为陈某坤、陈某杰。赵某于2020年11月27日死亡,陈某鹏于2021年8月8日死亡。赵某职工登记表均记载其为文盲。

陈某杰、陈某坤、周某君称,职工登记表载明的三子陈某川即为本案第三人周某君。陈某杰、陈某坤主张周某君自小过继给自己的姑姑、姑父抚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不是陈某鹏、赵某的继承人周某君称其自小寄养在姑姑、姑父家。

周某君为此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周某君原名陈某川,系陈某鹏第三子,从小寄养再我村民周某辉(姑父)陈某芝(姑母)家中长大。”

2004年5月,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

陈某杰提交陈某鹏于2020年7月21日自书遗嘱一份:“本人陈某鹏立下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本人名下有以下房产一处,位于西城区一号。本人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本人的份额中的40%由长子陈某坤继承,60%由次子陈某杰继承,……立遗嘱人:陈某鹏。2020年7月21日。”各方均对上述遗嘱予以认可。

陈某杰提交赵某于2020年7月21日代书遗嘱一份:“本人赵某,……立下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作如下处理: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本人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份额中由长子陈某坤继承40%;次子陈某杰继承60%。……立遗嘱人(手印)“赵某”人名章见证人(代书人):钱某(签字、手印)见证人:杨某(签字、手印)。2020年7月21日。”陈某坤对该遗嘱认可,周某君对该自书遗嘱不认可。

经陈某杰申请,代书遗嘱见证人、代书人钱某及见证人杨某出庭作证。

陈某杰、陈某坤对钱某、杨某的证言予以认可,周某君称赵某可以写自己的名字,但陈述对证人证言陈述的事实认可。

陈某坤称就其继承所得涉案房屋份额给陈某杰,陈某杰陈述愿意接受。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陈某杰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各方陈述以及周某君提供的证据,周某君原名陈某川,为陈某鹏与赵某生育,自幼在陈某芝、周某辉家长大,后随周某辉改姓周。根据陈某鹏的职工登记表,在周某君出生后未记载其为陈某鹏之子,结合当时的社会习俗以及传统习惯,法院可以认定周某君与周某辉、陈某芝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周某君不是陈某鹏、赵某的法定继承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代书人与见证人均出庭作证陈述了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根据在案证据,赵某系文盲,其在代书遗嘱上按有指印并加盖人名章,结合证人证言的内容,以及周某君认可证人证言陈述的事实,足以证明该代书遗嘱体现了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对赵某的遗产应当按照代书遗嘱执行。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各方对陈某鹏的自书遗嘱均无异议,故对陈某鹏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执行。

周某君称,其对陈某鹏、赵某尽到了赡养义务,要求分得部分遗产。法院认为,周某君因与周某辉、陈某芝成立收养关系而不再是陈某鹏、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周某君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某杰、陈某坤相较对陈某鹏、赵某扶养较多,故周某君要求继承部分遗产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坤同意将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陈某杰,陈某杰同意接受,法院不持异议,涉案房屋应由陈某杰继承。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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