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子女关于母亲遗产房屋因不能协商,诉讼分配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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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诉称,四原告系被继承人赵某兰之子女。被告与赵某兰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赵某兰于2013年去世。赵某兰留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二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三号房屋、及一号、二号房屋的租金,现我们要求对上述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被告辩称

陈某辩称,原告所述的财产系我与赵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应有部分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分出属于我的财产后,再由双方进行法定继承。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原告是无权进行分割的。另外我们在西城区W号有一间房在出租,租金一直由赵女士收取,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并没有不配合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我对赵某兰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我同意对属于赵某兰的遗产进行分配,我应分配较多的遗产。

 

法院查明

陈某赵某兰系再婚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赵某兰育有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四名子女。赵某兰于2013年去世。

经查,陈某赵某兰所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和二号(以下简称二号)住房两套。另,2004年10月14日,赵某兰与北京市Y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号(现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号)(以下简称三号)住房(小产权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上述三套房屋的市值为:一号房屋为172.2万元,二号房屋为327万元,三号房屋为150万元。双方协商二号房屋归陈某所有,四原告分得一号、三号房屋,四原告给付陈某房屋折价款62.52万元。

另查,陈某将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出租。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w号房屋原承租人为赵某兰,赵某兰去世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陈某。陈某称该房由赵女士出租,并收取租金,应进行分割,赵女士不予认可,陈某未出具证据。

 

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共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号房屋由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归陈某所有,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某折价款六十二万五千二百元;

在陈某处的租金收益四万八千四百五十元,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各得四千八百四十五元,其中二万九千零七十元归陈某所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支付上述款项;

 

房产律师点评

陈某赵某兰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赵某兰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陈某、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为赵某兰的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赵某兰的遗产。陈某称其对赵某兰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因陈某为赵某兰之配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故其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房产,双方诉讼达成协议,法院支持。

四原告主张继承北京市西城区w号房屋,由于该房系承租性质,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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