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产律师——共同作为拆迁安置人获得房屋部分安置人居住其他安置人能否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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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补偿136.8万元。

事实和理由: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现登记在二被告名下,但二被告一直阻挠原告进行居住,2020年1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指出原告可另案以经济补偿的形式主张其相应权利。因原告无法通过居住实现其居住、使用的权利,故请求二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均、吴某磊辩称,涉诉房屋系使用赵某均夫妇工龄,由赵某均单独出资购买、装修,二被告是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房屋,无须就其占有使用的行为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涉诉房屋是根据原有建筑面积计算而来,与是否使用原告户口无关,只是使用了其户口导致赵某均少支付了52725元的购房优惠款,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虽然原告未居住涉诉房屋,但在未来有可能实际居住使用涉诉房屋。赵某均在当时支付给了原告5000元。且该房屋2003年底才交付入住,当时租金不足每月9000元。

涉诉房屋的被安置人一共5人,即使原告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也只享有1/5的居住使用权益。原告主张的补偿是债权请求权,其中2001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17日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二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52725元及利息,以解决双方纠纷。

 

法院查明

原告与赵某均系姐妹关系,二被告系母子关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原系赵某均承租公房,2001年拆迁,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为赵某均、吴某鹏(赵某均之夫)、赵某文、吴某磊(赵某均之子)、姜某群(赵某均之母)。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交东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一号住房,吴某鹏于2014年8月9日死亡,姜某群于2002年9月2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涉诉房屋现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其中赵某均占75%产权份额,吴某磊占25%产权份额。

原告曾以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二被告,本院判决,确认原告对涉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二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腾出涉诉房屋的小卧室供原告使用。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判决,认为原告对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不一定以实际居住涉诉房屋为唯一实现方式,考虑原、被告非属同一家庭,长期存在矛盾,涉诉房屋的格局、面积、实际居住状况等因素,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居住使用,且极易引起新的矛盾。原告可另案以经济补偿的形式主张其相应权利。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某均、吴某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赵某文补偿款七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虽系涉诉房屋所有权人,但原告系涉诉房屋的合法安置人口,其对涉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二被告不同意原告居住使用涉诉房屋,原告要求二被告对其进行相应补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补偿数额,法院将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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