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屋部分子女主张老人口头留给自己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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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赵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赵某文、赵某强、赵某刚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赵母、赵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母、赵父生前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即赵某文、赵某强、赵某刚。赵母于2019年9月13日去世,赵父于2001年7月13日去世。二人去世后遗产未作分割,未立有遗嘱。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

赵某刚辩称,赵某文、赵某强起诉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理由如下:一、证明信(一)和证明信(二)里记载着(隐藏着)父母“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父母在世时,对涉案房屋曾多次表示由赵某刚继承,房本姓名改成赵某刚,2007年12月12日,母亲赵母带着三个儿子到北京市某公证处准备交费时,赵某文、赵某强表示坚决不要涉案房屋,故未办成公证。证明信(一)就是赵父和自己的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形成合意。赵父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且明确,将涉案房屋姓名改为赵某刚,某单位同意之后,加盖了公章,表示单位同意共同做这件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伙协议形成。

证明信(二)是赵母与其单位北京市海淀区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形成合意,合意内容是涉案房屋给赵某刚,C公司加盖公章,表示单位同意一起做这件事儿,具有法律协议的合伙协议形成。赵父的遗嘱隐藏在证明信(一)里,赵母的遗嘱隐藏在证明信(二)里。综上,父母亲“将涉案房屋姓名改为赵某刚”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早已分别与本单位形成了合意。

二、涉案房屋是赵某刚出资36560元,用赵父的名字购买的产权。赵某文、赵某强都是父亲单位给解决的婚房,一处是小平房,拆迁后是赵某文现在的住房;一处是平房,拆迁后是赵某强的住房。赵某刚从出生就和父母一起主张,结婚后又与父母同居生活20多年。涉案房屋是赵某刚出资36560元,用父亲赵父的名字购买的产权。1998年赵父视力已经模糊,不能签字。1999年9月13日,父亲让赵某刚拿着父亲的印章到父亲单位去签协议。赵某刚去了单位以后,单位将赵某刚视为赵父,顺利地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手续。

1999年父亲住院,当时父亲已经行动不便,视力模糊,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上,是赵某刚代签的。2001年5月13日,父亲对赵某刚进行了《父亲口头授权》,该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当时个人印章的交付,使口头授权得以印证。赵某刚的妻子陈某证明其自结婚,和公婆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从结婚到父母病故,赵某刚和妻子日夜陪伴父母。

三、赵某刚为了照顾年迈病重的父亲,辞去工,付出很多艰苦

四、赵某文、赵某强对父母衣食住行全不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赵某文、赵某强丧失了继承权。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是赵某文、赵某强、赵某刚。赵父于2001年7月13日去世,赵母于2019年9月13日去世。赵父、赵母生前分别系某单位及C公司退休工人。赵某刚与陈某系夫妻关系。

1999年9月13日,赵父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赵父以36560元购得涉案房屋,于同年11月3日获得房屋所有权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属于赵母、赵父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文、赵某刚主张依法定继承涉案房屋,赵某刚则抗辩赵母、赵父留有遗嘱,主张依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为此,赵某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加盖有某单位公务员管理科公章,向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的的证明信(一),主要内容为赵父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2、加盖有C公司公章,向北京某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信(二),主要内容为赵母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3、《父亲口头授权》,内容为“我因患、视力看不清,接近失明,不能手写自己的名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字。赵某刚我三儿子花钱36560元,用我的名字(赵父),购买了我们共同居住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产权......我和他妈百年后,房子归三儿子,房本改成赵某刚的名字,因为在购买产权时,是赵某刚自己出的钱”。该授权右下方有赵某刚的签字和捺印,加盖有“赵父之印”,落款日期为2001年5月13日。上述《父亲口头授权》内容中除赵某刚的签字和捺印及赵父印章外,均为打印字体。

赵某刚主张上述证据1、2系父母为将涉案房屋更名为赵某刚而办理的《证明信》,隐藏着父母将涉案房屋更名给赵某刚的意思表示,主张该两份《证明信》为打印遗嘱的性质,另主张证据3也属打印遗嘱性质,并陈述具体打印人员不清楚。经质证,赵某文、赵某强对证明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父亲口头授权》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以上证据均不是遗嘱,不符合遗嘱的生效要件。赵某刚未就其主张的赵母、赵父留有遗嘱,向本院提交其他充分证据。

赵某刚主张对赵父、赵母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应由其继承涉案房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单位档案。赵某刚据此主张其辞职原因系为了照顾父亲。2、多位亲属邻居证言。3、赵母的住院病历,赵某文、赵某强向本院提交的视频、照片若干,显示陪伴老人的日常情况。

赵某刚另抗辩赵某文、赵某强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且在父母去世后,多次威逼恐吓赵某刚,导致赵某刚出现脑梗死疾病,应丧失继承权利。为此,赵某刚提交其诊断证明书。

赵某刚另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出资以赵父名义购买,故赵某文、赵某强无继承权。对此主张,赵某刚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现在赵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赵某强、赵某刚按份继承所有,其中赵某文、赵某强各占30%的份额,赵某刚占40%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赵父与赵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于赵父与赵母的遗产。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赵某刚主张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第二、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比例。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赵某刚提交的两份证明信在内容上仅提交了赵父、赵母的亲属基本信息,未体现与遗嘱相关的意思,赵某刚主张两份证明信为打印遗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父亲口头授权》为打印件,仅有赵父印章,无赵父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字,亦欠缺遗嘱生效的要件,法院对赵某刚的主张亦不予采信。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应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赵某刚主张尽到全部赡养义务,应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赵某刚提交的证据均为书面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法院该上述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赵某刚提交的证据1仅能显示赵某刚辞职情况,不能证明其所述的辞职原因。但赵某刚提交的病历可显示赵母住院期间,赵某刚及家人作为赵母的联系人,可证明曾照顾老人住院事宜。且邻居的陈述亦可反应赵某刚在日常生活中对赵母尽到赡养义务。

另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赵某刚在父母去世前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可认定赵某刚对父母尽到较多的赡养义务,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对其适当予以多分。赵某刚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赵某文、赵某强有丧失继承权利的情形,法院对其主张赵某文、赵某强丧失继承权的抗辩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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