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被继承人生前有公证遗嘱,部分继承人主张无效法院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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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根据被继承人周某杰所立公证遗嘱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两套房屋中属于周某杰的产权份额,由赵某全部继承,即赵某占有上述两套房屋100%的产权份额;……。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周某杰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周某杰于2018年去世,其父母早亡。周某杰于1998年购买位于海淀区房产两套,登记在周某杰名下,周某杰去世前留有公证遗嘱,指定两套房屋及所有财产归赵某所有。

 

被告辩称

周某涛、周某峰辩称,我们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我们质疑遗嘱的真实和有效性,该遗嘱不能代表周某杰的真实意愿。父母退休后分配了两套房屋,周某涛和父母在A号房屋居住在一起,直到父亲1995年周某杰再婚,赵某结婚之初就带有目的性和欺骗性,……赵某不让我们去探望父亲,百……没有尽到照顾义务。……赵某在2006年逼迫周某杰立下遗嘱,才同意我们继续和周某杰见面。2……我们认为公证遗嘱是在赵某威逼利诱下才订立的。我们不认可遗嘱有效性,周某杰在2006年已经85岁高龄,我们足以怀疑他当时神志不清,赵某持有公证遗嘱无法办理过户,军产处明确表示需要我们三个子女放弃继承的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这从侧面也反映了公证遗嘱本身就存在问题。

周某杰房产中有超标准20%以上的房屋面积,1986年房屋分配之后,我们的母亲孙某霞在房屋中生活了8年才去世,周某杰再婚时我们的母亲刚刚去世一年多,我们还在悲伤中就没有处分她的财产,周某杰用他与我们母亲的多年积蓄购房,因此两套房屋中有我母亲的一半份额,我们要求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

周某杰遗体告别之日我们三个子女在家中汇合祭拜,赵某与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两套房屋中的四居室归赵某,一居室和其他财产都归我们所有,我们也录了音,但后来赵某只提公证遗嘱而不提她的承诺。我们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全部财产分出一半为赵某所有,剩余一半由赵某和我们三个子女平均分配。

周某旭辩称,我同意周某涛的观点,公证遗嘱上遗嘱人的出生日期没有写到日,……,显然办理公证时存在问题。两套房产是1998年周某杰出资购买的,但我们母亲的财产没有分割,她的财产一直在父亲手中,母亲的份额我们有权继承,周某杰无权单方决定财产处分,因此公证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

周某杰与赵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周某杰与前妻孙某霞育有子女三人,即周某涛、周某旭和周某峰。孙某霞于1994年2月去世,周某杰于2018年去世。

1998年12月30日,周某杰与某单位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两份,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两套房屋,档案查询资料显示,购房时使用了周某杰军龄35年、赵某工龄34年。

2006年10月12日,周某杰在北京市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表明两套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及其他所有财产全部遗留给其妻赵某继承所有。诉讼中,本院向公证处调取了周某杰所立遗嘱的全部档案材料,并当庭播放遗嘱录音。周某涛、周某旭和周某峰均认可公证遗嘱上周某杰签字系周某杰本人书写,但有可能是在赵某的虐待胁迫下所签,录音是周某杰本人,但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周某杰在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晰,而且患有精神疾病,另外公证书上周某杰的出生日期为1921年5月,而结婚证上登记的为1921年6月29日,说明公证处并没有严格审核。本院当庭播放录音时,听到公证人员向周某杰核实其出生日期,周某杰表示是1921年农历五月,公历日期记不清了。

为证明周某杰立遗嘱时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赵某提交某医院于2005年6月13日出具的证明书一份,证明周某杰曾因心脏病于2005年5月13日至6月13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周某杰头脑清醒、思维正常、听力差、语言表达能力清楚、明白。周某涛、周某旭和周某峰对上述证明书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心内科不能证明周某杰的精神状态,且该证明书出具的时间与遗嘱不符,无法证明立遗嘱时精神正常。

为证明两套房屋系周某杰与赵某共同出资购买,赵某提交周某杰于2005年6月18日自书遗嘱一份,收条和汇款单,证明周某杰在其前妻去世后,将二人银行存款和有价债券共计16万元予以分割,其中周某杰得10万元,三个子女每人各得2万元,三子女均已收到。周某涛、周某旭和周某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分配的款项并非遗产,房屋中应有母亲孙某霞的份额。

周某涛提交以下证据:……邻居三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赵某不照顾周某杰,对周某杰有虐待行为;3、周某杰写给周某涛的书法作品,证明父子关系良好;4、周某涛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周某涛每年都携带礼物探望周某杰;5、某医院住院告知书,证明周某杰住院均由周某涛办理相关手续,周某涛尽到了赡养义务。赵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周某涛尽到了赡养义务。周某旭对周某涛提交的证据均认可。

周某旭提交以下证据……3、2018年5月4日赵某与周某旭的录音,证明赵某曾表示将一居室给周某杰的三个子女。赵某对……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双方未对遗产分配达成协议。周某涛、周某峰对周某旭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认可。

 

裁判结果

周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两套房屋归赵某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两套房屋系周某杰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使用了二人军(工)龄,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周某杰2005年6月18日的自书遗嘱,孙某霞的存款已在其去世后予以分割,周某涛、周某峰、周某旭主张购买房屋时使用了孙某霞的财产,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两套房屋中属于周某杰的一半份额为其遗产。

周某杰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上周某杰的出生日期虽与结婚证上出生日期不同,但干休所对此已出具证明,且周某杰在遗嘱录音中表示该日期的不同为公历与农历的不同,故该问题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当庭播放遗嘱录音时,周某涛、周某峰、周某旭均确认录音系周某杰本人声音,但认为周某杰意识不清晰,却未举证证明。

结合赵某提交的医院证明书和遗嘱录音,法院可以认定周某杰在立遗嘱时思维清楚、对答切题,且其本人在遗嘱上签字,因此,法院确认周某杰所立公证遗嘱真实有效。现赵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两套房屋50%份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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