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父母房屋继承时,因部分子女对老人照顾较多法院判决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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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周某洁、周某丽、周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法定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四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被继承人周某贤、杨某为夫妻。杨某于2002年去世,周某贤于2003年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共育有六个子女,即长女周某文、次女周某娜、三女周某洁、四女周某丽、长子周某旭、次子周某霖。次女周某娜于2017年去世,周某娜之配偶陈某坤、女儿陈某芝、儿子陈某刚明确放弃周某娜对周某贤、杨某遗产的继承权。

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周某贤、杨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先后去世后未留有遗嘱,诉争房屋一直由被告使用至今,四原告为维护合法财产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诉争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霖辩称,同意依法分割诉争房屋,不同意平均分割房屋。房屋是我出资购买,且对父母尽义务较多,我应继承60%份额。房屋由我继承,我给原告折价款。

 

法院查明

周某贤、杨某夫妇生前共育有六个子女,即长女周某文、次女周某娜、三女周某洁、四女周某丽、长子周某旭、次子周某霖。杨某于2002年1月31日去世,周某贤于2003年4月15日去世。周某贤夫妇生前未留有遗嘱。次女周某娜于2017年去世。

1993年12月31日,周某贤与北京D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标准价购买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款合计10225.90元。1998年3月5日,周某贤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所有权性质为私产。周某贤夫妇去世后,一号房屋由周某霖居住使用。2018年1月15日,周某娜之夫陈某坤、女儿陈某芝、儿子陈某刚出具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明确放弃周某娜对周某贤、杨某的遗产继承权。因继承一号房屋问题双方产生纠纷,现周某文、周某洁、周某丽、周某旭诉至本院,要求继承一号房屋。

诉讼中,双方对一号房屋现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文、周某洁、周某丽、周某旭申请对一号房屋现值进行鉴定。经评估,一号房屋现值194.6万元。

庭审中,周某霖辩称一号房屋购房款由其交纳,且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对父母照顾较多,父母丧葬事宜由其出资办理,对一号房屋其应继承60%份额。并申请证人宋某、陈某坤出庭作证。证人宋某证实周某霖与周某贤夫妇一起在一号房屋生活。陈某坤证实周某贤生前对其说一号房屋房钱是周某霖出资,周某霖与周某贤夫妇共同生活。周某文、周某洁、周某丽、周某旭不认可一号房屋由周某霖出资购买。周某霖自述其没有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能力。

 

裁判结果

一、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文、周某洁、周某丽、周某旭继承。

二、原告周某文、周某洁、周某丽、周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周某霖房屋折价款七十七万八千四百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一号房屋系周某贤通过房改取得,应属周某贤夫妻共同财产,现周某贤夫妇已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一号房屋应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继承。周某娜的继承人陈某坤、陈某芝、陈某刚放弃继承的权利,是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不持异议。周某霖辩称一号房屋房款由其交纳,房屋应属其所有,虽然陈某坤到庭证实一号房屋房款由周某霖交纳,但一号房屋系周某贤基于房改取得,与周某贤身份关系有关,仅凭出资不能证实房屋权属性质。周某霖该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依据当事人陈述、自认,及一号房屋由周某霖占有使用多年的事实,可以证实周某霖与周某贤夫妇共同生活,且对周某贤夫妇照顾较多,对该遗产应予多分(40%为宜),周某文、周某洁、周某丽、周某旭每人继承15%份额。考虑双方继承份额、给付能力情况及当事人利益能否实现等情况,一号房屋由周某文、周某洁、周某丽、周某旭继承,周某文、周某洁、周某丽、周某旭给付周某霖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房屋市场价值以评估报告为准,房屋折价款数额,法院依据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确定。双方要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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