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继承人间达成遗产分配协议,后部分人不愿履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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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某杰合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吴某辉、吴某峰、吴某涛承担。

事实与理由:吴某杰与吴某辉、吴某峰、吴某涛系同胞兄妹。2012年父亲因病去世;2015年母亲刘女士因病去世。母亲刘女士名下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母亲刘女士单独所有。2015年1月20日,刘女士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刘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2016年吴某杰、吴某辉、吴某峰、吴某涛签订了协议,吴某辉、吴某峰、吴某涛三人放弃老两口的遗产继承,2016年2月15日吴某涛兄弟姐妹及配偶子女在场的情况下再次明确了放弃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吴某杰认为应该按照协议将房屋过户至吴某杰名下,吴某杰将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辉答辩称:原来有一个协议,吴某辉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不应该起诉吴某辉。这个房屋不是商品交易房,是响应国家政策的房子。吴某峰有房本,吴某辉是天津户口继承不了,只有吴某杰能继承,继承可以,房子可以过户到吴某杰名下,但是吴某辉要求对这个房子享有居住权。

被告吴某峰答辩称:不同意吴某杰的诉讼请求。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吴某峰不在场,吴某杰提出的是配偶及其子女全部在场,吴某杰提出的不是实际情况,吴某峰要求卖房分钱。

被告周某文和周某英答辩称:不同意吴某杰的诉讼请求,吴某峰所说的部分也不是真实的,当初吴某涛是否签字,周某文和周某英不在场,没有看到协议,也不知道该协议是否真实。如果放弃继承协议和声明书是吴某涛亲笔签署,该协议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况,应属于无效协议。吴某涛身患严重疾病,周某文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吴某杰明知吴某涛家的困境,而要求吴某涛签署放弃继承协议属于趁人之危,且声明书中最后一段也可看出吴某涛并不想放弃继承权,因此放弃继承声明不是吴某涛的真实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协议和声明书的内容对吴某涛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吴某涛的丈夫周某文属于重症患者,需要专人长期照顾并需要康复治疗,如果法庭认定放弃继承协议有效,吴某涛将不能按照法定继承分得遗产,其丈夫周某文今后的治疗费用、生活开销将无着落,因此请求法院考虑上述意见。现吴某涛于2016年2月24日去世,周某文和周某英同意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法院查明

吴某鹏与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吴某辉、吴某涛、吴某峰、吴某杰。吴某鹏于2012年9月18日死亡,刘女士于2015年4月1日死亡。周某文系吴某涛配偶,周某英系吴某涛与周某文之女,吴某涛于2016年2月24日死亡。刘女士遗留有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一套(以下以一号房屋指代)。

2016年1月1日,吴某辉、吴某峰、吴某涛、吴某杰就上述房屋的继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内容为:“母亲刘女士于2015年4月1日病故,名下留有一套房产位于昌平区一号。子女经过协商,房产由吴某杰继承,吴某杰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吴某峰16万元,吴某涛20万元,吴某峰30万元。吴某辉放弃继承,吴某涛放弃继承,吴某峰放弃继承。”2016年2月15日,吴某涛作出书面声明,称:“由于妹妹吴某杰尽到了作为子女应尽的主要的赡养义务。经过兄弟姐妹及家人友好协商,吴某杰愿意补偿我20万元的费用来换取我按照法定继承从父母处应该继承的所有份额。20万元的支付方式如下:吴某杰将房屋继承过户后,每年支付我五万元,支付4年。

故本人声明:自愿将从父母处按照法定继承的所有份额与妹妹吴某杰支付给我的20万元交换,本人从父母处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全部由吴某杰继承。……我本人有病在身,行动不便,有关我继承母亲刘女士房产的事项,委托我的女儿周某英代理。”吴某涛在“声明人”处签字捺印,吴某杰、吴某辉在“兄弟姐妹”处签字捺印,周某英在“我的子女”处签字捺印。

庭审中,周某英、周某文对吴某涛在2016年1月1日的放弃继承协议及2016年2月15日的声明书上的签字是否为吴某涛本人所签提出异议,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笔迹鉴定。吴某峰对其在2016年1月1日放弃继承协议上的签字予以认可,但对协议上的内容以及签署过程不认可,且其没有在声明书中签字,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吴某辉认可放弃继承协议和声明书,但要求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有居住权。吴某杰称协议和声明已经实际履行,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条证明吴某杰已付给周某英10万元,周某英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4月3日出具了收到共计9万元的收条,另有9千元通过信用卡直接划入吴某涛住院的医院账户;吴某辉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周某英与周某文认可收到9万元,但认为是给吴某涛治病用的,属于借款不属于履行协议;吴某峰认为上述款项属于给吴某涛治病,不属于履行协议,因为周某英也曾因此找吴某峰借钱。现吴某杰同意按照协议一次性支付周某英、周某文、吴某峰、吴某辉折价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吴某杰继承;

二、原告吴某杰支付被告周某英、周某文补偿款十一万元;原告赵雅荣支付被告吴某辉补偿款十六万元;原告吴某杰支付被告吴某峰补偿款三十万元,以上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房产律师点评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有权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吴某鹏、刘女士死亡时所遗留的合法财产,吴某鹏、刘女士未留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房屋,吴某辉、吴某涛、吴某峰、吴某杰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现吴某杰提交的放弃继承协议显示以上四名继承人已就一号房屋的分割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该协议,吴某辉、吴某涛、吴某峰均已表示放弃继承上述房屋,因此该房屋应由吴某杰继承,由吴某杰分别给付吴某辉16万元,吴某涛20万元,吴某峰30万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吴某涛死亡,故其诉讼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周某英、周某文继承。关于周某英、周某文对放弃继承协议和声明书提出的异议,首先,周某英、周某文虽不认可该放弃继承协议及声明书中吴某涛的签字真实性,但未提出充分证据加以反驳,且周某英在吴某涛的声明书中亦签字确认;其次,周某英、周某文关于该协议对吴某涛一方而言系乘人之危属于无效协议、该协议显示公平应予撤销的主张依据亦不充分;再次,放弃继承系吴某涛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英、周某文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涛对放弃继承反悔,因此周某英、周某文对放弃继承协议和声明书所提出的异议,法院不予采纳。

吴某峰在本案诉讼中,对放弃继承的意思反悔,但未向法院说明充分的事实及理由,因此法院不予认可。关于吴某辉要求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因该房屋由吴某杰继承后,吴某杰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故吴某辉是否能够使用该房屋应与吴某杰协商另行解决。现周某英认可已收到吴某杰支付的9万元,故吴某杰仍需支付周某英、周某文剩余折价补偿款11万元;吴某杰关于另有9千元也已支付给周某英的主张欠缺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周某英关于9万元属于向吴某杰借款的主张,也欠缺证据支持,假设如周某英所称9万元系借款,周某英应向吴某杰出具的是借条,而非收条,故法院确认吴某杰已经向周某英支付了9万元折价补偿款。关于声明书中提及继承所发生费用的分摊,因该声明书中没有吴某峰的签字,故无法认定各继承人已就费用分摊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各继承人应就费用分摊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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