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孙某鹏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W室房屋,将前述房屋交还给孙某杰。
事实和理由:孙父和孙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长子孙某鹏,次子孙某杰,孙某杰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W室(以下简称W房屋),登记在孙父名下。20多年前孙某鹏从国外回来,孙父夫妇考虑到孙某鹏无房屋居住让其住在W房屋内,孙父夫妇在别处居住。2019年孙父夫妇年事已高,遂回到W房屋内与孙某鹏共同居住,但是孙某鹏不尽赡养义务,生活不睦,难以共同生活,后孙父夫妇搬入养老院居住,因孙父老人无钱负担养老院费用,故打算将W房屋出售,但孙某鹏要求将售房款的四分之三拿出用于自己买房。
2020年年中,孙父要求孙某鹏腾退W房屋以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但孙某鹏拒不配合导致房屋买卖无法进行。后孙父于2020年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孙某鹏腾房,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杰回国照顾老人,承担全部赡养责任,因此孙父于2021年2月20日将W房屋赠与给孙某杰,孙某杰接受赠与,后W房屋变更登记至孙某杰名下。现在孙某杰作为W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故要求孙某鹏腾退该房屋。
被告辩称:
就孙父将W房屋赠与给孙某杰的行为已经另案起诉,本案应待另案结果出具后继续审理。孙母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出具判决书。我在W房屋内居住至今已经20多年。
W房屋不是孙某杰出资购买,纯属捏造。我一直独自承担所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与父母和睦生活,故我方认为应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与孙母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法院查明
孙父和孙母系夫妻关系,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孙某鹏,次子孙某杰。
1999年6月2日W房屋登记至孙父名下,2021年2月20日W房屋过户登记至孙某杰名下。目前孙某鹏在W房屋内实际居住。
2021年3月孙某鹏向本院申请宣告孙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年12月孙某鹏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孙父对孙某杰就W房屋的赠与合同。前述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
孙父于2020年曾诉至本院要求孙某鹏腾退W房屋,后本院判决孙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W房屋腾退给孙父。判决作出后孙某鹏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孙父、孙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该案件按撤回起诉处理。
2020年4月13日,案外人林某杰(买受人)与孙父(出卖人)就W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有争议,林某杰诉至本院,经审理认为孙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在先义务且W房屋实际由孙某鹏占据,孙某鹏明确表示不同意腾退房屋,不同意配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故判决林某杰与孙父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书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孙父向林某杰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该案件目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W房屋,将前述房屋交还给原告孙某杰。
房产律师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孙某杰作为W房屋的权利人,有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孙某鹏主张本案应待另案结果出具后再行审理,但是本案事实目前处于已定的状态,房屋已经登记至孙某杰名下,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根据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孙某鹏占有W房屋的合法权利来源。
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使物权更加明晰,房屋的占有状态宜与登记状态保持一致。目前未有生效判决对孙某杰作为W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予以推翻,故本案无需中止审理,孙某鹏应向孙某杰返还W房屋。但是考虑到W房屋仍涉其他诉讼,另案结果出具后如房屋所有权状态发生变更,双方可另行主张,此外,孙某杰收回房屋后,应对W房屋进行妥善保管,在纠纷解决完毕之前应尽量避免处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