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律师——居民购买宅基地法院认定无效,翻建及增值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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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1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涵,刘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于1995年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无效;2.判令二被告将原住房五间房屋腾退并返还给二原告;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位于M村有院落一处,该院落宅基地村民申请盖房占地审批表登记在原告孙某涵名下,原、被告于1995年4月11日签订售房协议书,将原住房五间售予二被告,房价为2.9万元。原告刘某辉将村民申请盖房占地审批表原件、房南土地批示原件及村公所批准的租赁批示原件交付给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多次交涉,被告未返还售房协议书原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坤赵某兰辩称,一、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被答辩人于1995年主动联系答辩人售房,并于1995年4月11日主动亲笔手写《售房协议书》,以2.9万元的高价将A号出售给了答辩人,当时2.9万元足以在市里购买一套两居室。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明确写明“双方不得反悔”,但时隔26年后,被答辩人在周边乡镇拆迁利益的诱惑下,罔顾基本诚信而毁约。

被答辩人出售给答辩人的是位于A号的房屋,而非买卖宅基地,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答辩人购买房屋后,一直在此居住生活,在26年里将正房多次修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且已过诉讼失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吴某坤赵某兰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购房款2.9万元;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协议书》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457191元;3.诉讼费、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孙某涵刘某辉针对被告吴某坤赵某兰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一、涉案房屋属于孙某涵名下,宅基地属于村民。二、建房没有手续,其要求经济损失无法律根据。三、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四、二被告认可其系居民,不能购买农村住房,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二被告应明知,应承担全部的不利后果。

 

法院查明

1995年,孙某涵刘某辉吴某坤赵某兰签订《售房协议书》,载明:“今有M村村民孙某涵刘某辉自愿将原住房五间(四间正房,壹间小北房)售与(予)吴某坤赵某兰居住,房价为两万九千元整……双方不得反悔、任何人不得干涉,已收到房价款两万玖仟元。本售房协议后还附有建房批件壹份、房南土地批示壹份、村公所批准的租赁批示壹份。”该售房协议所涉房屋现为北京市丰台区A号(以下简称:A号)。孙某涵称涉案院落的《村民申请盖房占地审批表》是批给孙某涵的,并提供《村民申请盖房占地审批表》予以证明。

双方均认可上述交易金额为2.9万元,交易完成后二被告居住至今。被告称其购买时有四间正房、一间小北房,当时没有院墙,其购买后陆续在院内垒院墙、做地面硬化,拆除小北房盖了两间大北房、在原四间正房南侧加盖厨房,新建车棚、南房、杂物棚等。

诉讼中,被告申请对A号院内房屋、地面硬化、院墙、室内装修及院内三个树木重置成新价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评估。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评估总价:1457191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120000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03206元,附属物重置成新价为53985元。”

另,吴某坤赵某兰自述其均为居民户口。

 

裁判结果

一、孙某涵刘某辉吴某坤赵某兰1995年4月21日签订《售房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吴某坤赵某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院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孙某涵刘某辉;原告孙某涵刘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三十日内退还被告吴某坤赵某兰购房款20300元。

三、原告孙某涵刘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被告吴某坤赵某兰经济损失1020033.7元。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基于房地一体的情况,处分房屋也必然会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被告的户籍性质并非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M村农业户口,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民待遇。《售房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应属无效,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孙某涵刘某辉要求二被告腾退并返还,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吴某坤赵某兰主张孙某涵刘某辉退还购房款2.9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售房协议书》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孙某涵刘某辉承担主要责任,吴某坤赵某兰承担次要责任,即孙某涵刘某辉应承担70%的责任,吴某坤赵某兰应承担30%的责任,故孙某涵刘某辉应当退还吴某坤赵某兰购房款20300元。对经济损失,法院按照评估总价计算,经计算金额为10200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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