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芬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对赵某峰生前所有的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予以法定继承,原告要求分得60%的份额,被告分得40%份额;2、……。
事实理由如下:原告与赵某峰于201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系赵某峰与前妻的婚生子女。2020年赵某峰死亡,其生前留有诉争房屋一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君辩称,赵某峰第一任配偶是贾女士,二人于1999年离婚,二人生育一名子女,即赵某君。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该房屋应该由被告继承所有,因为赵某峰在生前明确向被告表示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该房屋由赵某君个人继承所有,该房屋是拆迁取得的,里面有赵某君和贾女士的拆迁利益,考虑到了被告和贾女士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处,否则不会安置这么大的房屋。房屋产权是属于赵某峰个人的。……
被告要求赵某峰和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赵某峰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包括原告名下位于河北Y号房屋。
法院查明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被继承人赵某峰与前妻贾女士育有一女,即被告赵某君,二人于1999年离婚。2017年赵某峰与齐某芬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峰于2020年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二、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相关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峰,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是赵某峰的个人财产。原、被告均同意该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诉讼中,被告申请对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报告书》,载明该房屋市场价值总额为2517071元。
三、秦皇岛市Y号房屋相关情况
2016年10月29日,齐某芬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齐某芬购买该房屋,总房款为327604元。2020年9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为326790元。
2016年10月29日,原告通过其名下账户支付购房款317621元。
2018年7月27日,齐某芬与C公司换签了买卖合同,原告分两笔补交了购房款5295元、4118元。
2020年10月9日,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齐某芬。
原告主张该房屋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则称该房屋是在齐某芬、赵某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购房款是用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赵某峰也参与了买房,故被告认为该房屋是赵某峰、齐某芬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并为此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载明该房屋市场价值总额为530912元。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某峰名下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由被告赵某君继承;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赵某君给付原告齐某芬该房屋折价补偿款1258535.50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峰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原告是其配偶,被告是其子女,故其遗产应由原、被告继承。赵某峰未留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存在应于多分或者少分的情形,故赵某峰的遗产应由原、被告均分。
关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是赵某峰的个人财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该房屋应由原、被告各继承50%的份额。原、被告均同意该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补偿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总额为2517071元,故被告应给付原告50%的补偿款,即1258535.50元。
关于秦皇岛市Y号房屋的继承问题。该房屋系齐某芬在与赵某峰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并在婚前交纳了绝大部分购房款,履行了购房主要义务,故该房屋应属于齐某芬的个人财产。齐某芬虽然于婚后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权利的归属。基于此,对被告继承该房屋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