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以租赁名义购买集体土地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4-02-2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周某鹏H村委会在2015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2.判令H村委会与北京W公司连带返还周某鹏购房款1202400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4日,周某鹏H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约定H村委会将其正在建设的延庆县Y室房屋(无产权)租赁给周某鹏,租期20年,期满后送50年。周某鹏支付了60%房款1202400元,余款待交房时支付。周某鹏按照H村委会的要求,将款项直接汇入建设单位北京W公司的银行账户。后该楼房被定性为违建,停止施工至今,并且该楼房不存在×层,周某鹏所租赁的房屋也不存在。

周某鹏认为,其与H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书》名为租赁、实为买卖,而且所租赁的房屋无产权,合同书中所载明的房屋不存在,故该《合同书》属于无效合同。另,房款由北京W公司收取,因此H村委会与北京W公司对于房款的返还负有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鹏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H村委会辩称,第一,签订《合同书》时向周某鹏告知房屋是集体产权,没说可以单独办理产权证;第二,周某鹏所交款项1202400元,应当直接交给H村委会,但其直接转至北京W公司;第三,案涉房屋并未被定性为违建。综上,不同意周某鹏的诉讼请求。

北京W公司辩称,不认可周某鹏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周某鹏在诉状中的陈述不属实,北京W公司不是房屋建设单位,周某鹏将租赁款打入北京W公司账户系其个人行为。在周某鹏提供的证据中,该款项已于2014年12月31日由北京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收取,北京W公司D公司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亦与周某鹏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法院查明

2014年12月31日,周某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北京W公司名下的账户付款1202400元;同日,D公司周某鹏出具《收据》一张,载明“2014年12月31日,今收到周某鹏交来¥1202400,收款人李某某”,收款单位处加盖了D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5年1月4日,H村委会(甲方)与周某鹏(乙方)就出租楼房使用权事宜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一、乙方所租赁楼房基本情况。1.楼房位置:延庆县Y室……4.建设楼房的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二、租赁期限、金额及付款方式。1.楼房租赁期为20年送50年,期满后不再收取租金。……三、楼房的交付。1.预计2015年11月15日前,甲方建设的楼房交付给乙方,如延期另行通知。……在《合同书》落款处,H村委会作为甲方加盖了公章和时任法定代表人(书记兼主任)李某一的个人印章,周某鹏作为乙方签名并捺印。

2015年2月4日,北京W公司通过转账支票形式,向H村委会转账支付850万元。诉讼中,周某鹏称《合同书》系其付款后签订,付款账户系H村委会提供,其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将款项支付给北京W公司。北京W公司则称,公司与H村委会在2010年左右曾有业务往来,在代收周某鹏所转款项后,已将该笔款项连同其他款项共计850万元于2015年2月4日一并转给H村委会。

另查,2017年3月28日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H村委会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为北京Q公司,后经核实,上述项目后期施工内容超出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且施工主体已发生变更,故建委对前述许可作出撤销决定。现涉案建筑工程仍处于停工状态,至本案辩论终结前,H村委会仍未重新取得相关建筑许可,涉案《合同书》已经无法实际履行。

再查,D公司2006年4月6日登记成立,系集体所有制企业,H村委会系其100%持股股东,李某一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H村村民。

 

裁判结果

一、确认周某鹏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H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二、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H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周某鹏购房款12024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合同书》的性质问题;二、《合同书》的效力问题;三、如《合同书》无效,则款项的返还问题。

针对焦点一:本案中,周某鹏H村委会对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的性质存在争议,周某鹏主张系房屋买卖合同,H村委会则主张属房屋租赁合同。周某鹏H村委会虽然在合同中就楼房使用权租赁事宜进行约定,但从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租赁单价、价款总额、交付方式、产权办理等内容可以看出,《合同书》完全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房屋租赁事宜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针对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存在以下情况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H村委会作为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虽曾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由于涉案房屋建设项目违反相关规划且施工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导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该项目已被责令停工,故该工程的建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书》应属无效。

针对焦点三: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周某鹏H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周某鹏按照H村委会的要求将涉案购房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即北京W公司农行账号,且根据周某鹏提供的《收据》系D公司开具,以及H村委会对D公司控股100%控股、周某鹏向北京W公司转账与D公司周某鹏开具《收据》时间一致等事实,法院有理由相信周某鹏是按照H村委会指示将购房款支付给北京W公司,在此情况下,应视为H村委会收取了周某鹏的购房款,故在《合同书》无效后,H村委会负有向周某鹏返还购房款的义务。因此,就周某鹏要求H村委会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由于涉案《合同书》系周某鹏H村委会签订,北京W公司仅为H村委会指定的款项代收人,北京W公司的代收款行为应视为H村委会的收款行为。故,周某鹏要求北京W公司连带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