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母亲签署借条,未经女方同意,债务属于共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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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9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杨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杰吴某娟偿还杨某君借款本金520万元;2.判令赵某杰吴某娟离婚协议书中第三、第四条婚后共同财产分配及债务约定条款无效。

事实与理由:杨某君赵某杰系母子关系;赵某杰吴某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8月24日离婚。2014年至2018年期间,赵某杰陆续向杨某君借款50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及日常生活,2020年9月20日赵某杰杨某君出具520万元欠条一份。杨某君了解到赵某杰吴某娟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吴某娟所有,且婚后债务由赵某杰承担。该协议造成赵某杰没有财产偿还所欠债务,严重损害了杨某君的利益。杨某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杰辩称,同意杨某君的诉讼请求。赵某杰吴某娟杨某君的借贷关系成立,款项都是真实发生的,向杨某君的借款应当由赵某杰吴某娟共同偿还。

吴某娟辩称,不同意杨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系杨某君赵某杰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吴某娟的利益。赵某杰杨某君出具的《欠条》上没有吴某娟的签字,杨某君吴某娟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在与赵某杰离婚过程中,赵某杰也从未提及与杨某君之间存在巨额借款。杨某君从款项交付至今从未进行过催要,还陆续给赵某杰转账,与正常借贷不符。

涉案款项中,有部分款项系杨某君赵某杰赵某杰的父亲三人做生意的资金流转,有部分款项系杨某君赵某杰吴某娟的赠与,均非借贷。第二项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杨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杨某君赵某杰之母。赵某杰吴某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于2020年离婚。

2020年9月20日,赵某杰杨某君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赵某杰,因婚后购买房产及日常生活所需,于2014年至2018年间陆续向母亲杨某君借款520万元,(含母亲卖房时直接由买房人代付款项274万元,及直接转给吴某娟账户的款项30万元)。之前欠条均作废,以此欠条为准。”

关于出借款项的交付情况,杨某君陈述转账经过……另外杨某君称,2014年10月27日,其将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A号房屋)出售于案外人张某和刘x。出售价款为280万元,其中有20万元、204万元由买受人刘x分别于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27日直接转至赵某杰账户,剩余款项杨某君分别于2015年1月6日向赵某杰转款10万元,于2015年1月29日向赵某杰转款46万元,以上售房款280万元均交付至赵某杰账户,用于购买赵某杰吴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

2016年12月7日,杨某君将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c号房屋)出售于案外人王x,出售价款为445万元,其中10万元由王x父亲王xx于2016年12月7日直接转至赵某杰账户、40万元由王x母亲彭xx于2017年2月21日直接转至赵某杰账户,杨某君将购房款中的115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转至赵某杰账户,以上共计165万元,用于B号房屋解除抵押及偿还贷款。除上述280万元及165万元外其余出借款项均用于赵某杰吴某娟偿还房贷及日常生活开支。对此,杨某君提交《欠条》、银行流水、两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予以佐证。

杨某君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赵某杰表示均认可。吴某娟不认可《欠条》的真实性,认为《欠条》上没有吴某娟的签字,不能证明杨某君吴某娟存在借贷合意。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对两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A号房屋及c号房屋的购房款均来源于赵某杰姥姥姥爷房屋的售房款,姥姥姥爷的房屋系留给赵某杰的,售房款应属于赵某杰吴某娟所有。关于收款人为吴某娟30万元,吴某娟2017年8月2日的20万元中有7.61万元交纳了孩子的幼儿园学费,有12万元为赵某杰父亲赵某交纳了房租。2018年7月19日的10万元,款项与用途均不清楚,因该收款账户系赵某杰控制。

另,赵某杰吴某娟2020年8月24日于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约定:“三、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配为:1、男方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朝阳区xxx,离婚后归女方所有。该房屋现已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女方所有。女方名下有一辆车,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双方名下的存款,离婚后归女方所有。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四、男女双方婚后债权由各自享有。双方婚后债务由男方承担。”赵某杰称,双方离婚是因吴某娟的猜忌导致,离婚协议并非赵某杰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显失公平。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某杰、被告吴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君借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君借款本金490万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满足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借贷款项交付的条件。本案中,杨某君主张涉案款项出借给赵某杰吴某娟,用于二人购买房屋及日常生活。对此,杨某君提供《欠条》及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但《欠条》的形成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签订于赵某杰吴某娟离婚之后,吴某娟并未在《欠条》上签字予以追认,且赵某杰吴某娟在《离婚协议书》中也未提及涉案款项,考虑到杨某君赵某杰的特殊身份关系,现有证据不能确凿证实赵某杰吴某娟共同向杨某君借款的事实,无法证明赵某杰吴某娟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故,杨某君主张吴某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赵某杰认可杨某君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持异议。但涉案款项中转至吴某娟账户的30万元,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吴某娟称其中一部分是杨某君给予吴某娟用于交纳孩子的幼儿园学费,一部分用于为赵某杰的父亲赵某交纳房租,一部分款项系赵某杰操作其并不知情,但对此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的证明,故吴某娟应当偿还杨某君30万元。

关于杨某君主张认定赵某杰吴某娟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四条婚后共同财产分配及债务约定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杨某君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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