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宋某辉及贾某芳协助我将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我名下;2、诉讼费用由宋某辉负担。
事实和理由:2007年北京Y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与宋某辉就丰台区H号院腾退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及置换新村住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共安置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三套房屋。2008年6月5日,宋某鹏将一号房屋转让给我。我依约给付了相关费用后,宋某辉拒绝协助我办理转移登记,故我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辉辩称:不同意宋某鹏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我也没有向宋某鹏承诺过任何事宜,没有我的指标就没有一号房屋。
第三人贾某芳述称:我的意见与宋某辉一致。
法院查明
宋某杰与赵某丹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宋某辉。宋某辉与贾某芳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宋某涵。2021年,宋某杰死亡。宋某杰的父母先于宋某杰死亡。
2007年9月30日,Y公司与宋某辉签订《协议书》,约定Y公司拆除H号院后,宋某辉购买一号安置房屋,价款304 645元。协议约定,H号院在册人口5人(宋某杰、赵某丹、宋某辉、贾某芳、宋某涵),每人45平米指标,已选两套安置房。
2008年6月5日,宋某辉与宋某鹏签署《证明》宋某鹏本人以原H号村民宋某杰,因村内拆迁,享受村内回迁政策。每人45平米购房政策。宋某杰本人及儿子宋某辉购房已满,宋某杰剩余的部分自愿让侄子宋某鹏购买,剩余部分的房款全部由宋某鹏付清。后,宋某鹏支付了一号房屋房款并占有该房屋。2021年5月,一号房屋登记在宋某辉名下。
宋某鹏基于《证明》要求宋某辉、贾某芳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宋某鹏名下。宋某辉、贾某芳称虽然宋某鹏确实支付了一号房屋房款,但双方间是借贷关系,约定以租金偿还借款,待取得所有权证书进行结算。宋某鹏否认双方间是借贷关系,称支付的款项就是一号房屋的房款。
庭审中,宋某辉称不记得《证明》是否系其所签,但不申请笔迹鉴定。宋某辉先称《证明》上涉及的系宋某杰的购房指标,后又称系宋某辉的指标。贾某芳称虽然一号房屋一直由宋某鹏使用,但直到此次诉讼才知道《证明》的事情,当时说的是以房租抵借款,2021年5月房本才下来,正准备与宋某鹏结算借款事宜。审理过程中,赵某丹、宋某辉、贾某芳、宋某涵均认可三套安置房已经析产,一号房屋归宋某辉、贾某芳所有。
裁判结果
宋某辉、贾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宋某鹏将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宋某鹏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证明》上有宋某辉签字,宋某辉称不清楚是否系其所签,又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在现有证据下认定《证明》系宋某辉所签。依据《证明》内容以及宋某鹏给付一号房屋房款并占有一号房屋的情节,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宋某辉将剩余购房指标交给宋某鹏使用,由宋某鹏付款购买一号房屋,双方之间形成借名买房的关系。
宋某辉称与宋某鹏之间系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交借条等借贷合意的证据,且其所述以租金偿还借款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难以采信。因一号房屋长期由宋某鹏占有,贾某芳对此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贾某芳对宋某鹏与宋某辉签订《证明》一事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因被安置人赵某丹、宋某辉、贾某芳、宋某涵均认可一号房屋归宋某辉、贾某芳所有,且已经登记在宋某辉名下,故宋某鹏与宋某辉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可以继续履行,法院对宋某鹏要求宋某辉、贾某芳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宋某鹏名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