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亲属名义买房,没有签署合同,登记人去世起诉其继承人过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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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2006年,原告的亲属陈某杰所在单位北京M公司面向职工出售住房,经协调,由原告出资以陈某杰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原告出面签订了住房预售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贷款手续并按期还贷,从2010年交房居住至今。

2018年2月18日,陈某杰因病去世,三被告系陈某杰的继承人。现三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原告和陈某杰以及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

2、原告和陈某杰已经三被告之间系亲属关系,原告和陈某杰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并不是全部由原告支付的。

3、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指导意见,在原告和陈某杰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即是原告对涉案房屋有出资,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4、原告和陈某杰资金往来密切,利用陈某杰以及位于房山区的房屋进行过多次抵押贷款,贷款款项由原告使用。

 

法院查明

陈某杰宋某静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女,即陈某涛陈某霞陈某杰2018年去世。陈某杰的父母均先于陈某杰去世。

2008年1月7日,甲方北京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与乙方陈某杰签订《职工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615221元,公共维修基金为12304元,乙方同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放款,首付款为购房总价款的41%,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甲方同意在2008年10月1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合同落款处有M公司公章,乙方的经办人处显示为刘某峰。该合同原件由原告持有。

后借款人陈某杰宋某静与贷款人某银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保证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住房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贷款36万元,贷款用途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庭审中,宋某静表示其不会书面,该贷款合同并非其本人所签。2008年5月15日,某银行出具贷款借据,显示借款人陈某杰。该合同原件由原告持有。

就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支付情况,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及收据若干,显示2008年1月7日,原告向北京M公司转账265221元,同日,M公司出具收据并加盖公章。后M公司分别出具了收到停车泊位款、产权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等的收据,上述收据原件均由原告持有。

就还贷情况,自2008年6月起至2019年5月,原告向陈某杰的包含还贷账户在内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转账共计524885元。原告表示起初每月还款4200元左右,后因利率变化,每月还贷3800元左右。2019年5月27日,某银行出具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显示陈某杰已于2019年5月16日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

涉案房屋于2010年12月27日登记在陈某杰名下。房产证原件由原告持有。

另,原告提交谈话录音一份,时间为2018年xx日,人员系原告与宋某静宋某静承认借名买房事实就该段录音,三被告表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未能体现原告和三被告或者陈某杰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2021年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购房核验查询结果,显示原告具备购房资格。经询,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自交付以来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三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首付款、贷款、装修以及其他费用有出资情况。

 

裁判结果

被告宋某静、被告陈某涛、被告陈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峰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陈某杰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在整个购房过程中,从签署买卖合同到交纳首付款以及后续还贷、支付各项费用,均由原告全程参与并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费用。从房屋的居住情况看,自交付至今,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且包括房产证在内的全部涉房材料原件均由原告持有保管。结合原告和宋某静的通话录音,宋某静作为原告的亲属以及陈某杰的妻子,理应对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比较清楚,宋某静在录音中认可了两点事实,其一为涉案房屋系原告借用了陈某杰的购房名额,其二为三被告及陈某杰及三被告对涉案房屋并无出资。

综合上述情况,从购房过程、房款出资、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再到相应手续及证件的持有情况来看,原告实际享有涉案房屋的的权益,陈某杰仅为名义上的登记人。现陈某杰已经去世,三被告系陈某杰的继承人,原告要求三被告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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