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R室(以下简称R室)依法分割,并判令在一定期限内由双方共同售卖房屋后分割售房款,我要求分得60%的售房款;2.本案诉讼费由林某涵负担。
事实和理由:我和林某涵原为夫妻关系,并共同共有R室。离婚时法院虽对该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我们认为一个房屋不能同时拥有两个物权,且根据常识R室也不具备内部房屋单独分割产权的条件;另,我也不存在会导致房产少分的情形。现我已再婚,但林某涵却多次到R室吵闹,严重扰乱了我的生活秩序。故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在分割房屋时请法院考虑,我对该房屋的贡献,特别是在离婚后对该房屋的贡献,要远大于林某涵,故应多分房产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涵辩称:我们在离婚时法院对R室进行了分割,明确了我的所有权份额大于赵某霖。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原因是基于赵某霖的婚内过错、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离婚后赵某霖独占R室,阻止我对该房中属于我的部分出租,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现我同意对R室的具体份额予以划分确定,但分割时我坚持适用上述原则,即赵某霖婚内存在过错、照顾女方合法权益;据此,我主张65%的所有权份额。
法院查明
赵某霖、林某涵原为夫妻关系,R室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后二人经本院判决离婚,在判决书中对R室作如下处理:该房归赵某霖、林某涵共有,其中大间归林某涵所有,小间归赵某霖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现该房屋大间由林某涵锁门但未居住,小间由赵某霖及再婚后的妻子共同居住。另,在离婚后,双方对R室的使用产生较为激烈的矛盾,经协商未果致本案诉讼产生。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R室,由赵某霖与林某涵按份共有;其中赵某霖占45%的所有权份额,林某涵占55%的所有权份额。
二、驳回赵某霖其它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本案中,赵某霖与林某涵在对R室离婚后的共有期间内,就该房的居住、使用、出租等问题产生较为激烈的矛盾并产生诉讼,且在诉讼中均同意在明确各自所有权的份额,故法院认定双方共同共有R室的基础已不存在,对赵某霖要求明确其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所有权份额的具体判定,法院认为,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中,对该房屋的分割确定了原则,法院将以该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房产证附件中所记录的该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等数据,予以综合判定。
赵某霖的诉讼请求中还包括,判令在一定期限内由双方共同售卖房屋后分割售房款。但考虑房屋销售涉及案外人(即房屋购买人),且对房屋销售事项的确定,比如房价、给付期限等,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协商。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