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非农村户口配偶能否享有另一方农村房屋拆迁所得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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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丽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顺义区3号院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房指标面积100㎡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宅院拆迁补偿款8717932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经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513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确认位于顺义区3号院内的房屋中西厢房四间归原告所有,另一处宅院原告有一层前排西数两间、二层三间共五间的所有权。2018年底,上述两处宅院拆迁,但是被告擅自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并选取回迁安置房,导致原告现无处居住。原告认为自己的房屋被拆迁,应当享有拆迁利益包括拆迁款和安置房面积。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出示拆迁协议,也未同意将属于原告的拆迁利益全部给付原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无权要求回迁安置房,涉诉已拆迁的宅基地是我的名字,原告并不是被安置人,其户口并不在本村。我与原告结婚后建造的房屋已经在离婚时与原告进行了分割。

 

本院查明

王某军、李某丽于2015513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兴建位于顺义区3号八间厢房(东西厢房各四间),西边四间厢房归李某丽所有,其余归王某军所有;双方婚后共同建造的顺义区另一处宅院九间房屋,其中一层前排西数两间、二层三间归李某丽所有,其余归王某军所有。

涉诉的北京市顺义区3号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王某军,因北京市顺义区X村棚户区改造,上述院落及房屋已被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全部拆除。王某军获得全部拆迁款并已经给付李某丽20万元。

另查,李某丽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顺义区X村。

审理中,本院向B公司调取了涉诉宅院及房屋的拆迁档案资料,载明:

20181216日,王某军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

2019122日,王某军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顺义区X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安置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房认购协议”)。

2019819日,王某军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20191114日,王某军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一份。

20191218日,王某军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承租空闲地拆除补助协议书》(以下简称“空闲地补助协议”)一份。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丽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搬家补助、生活补助、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共计四十三万三千四百七十六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丽是否享有涉诉宅院及房屋因拆迁所得的安置房面积及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款、搬家补助、人员安置补助、宅基地内空地奖、宅基地合法利用奖、工程配合奖、租房补助等利益。

根据拆迁协议的内容,王某军名下宅院符合安置资格的二人为王某军、张某兰,李某丽并非此次拆迁中的被安置人,因此不具有被安置资格,不应享有安置房屋面积,故其要求享有100㎡的安置房面积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丽的户籍从未迁入北京市顺义区X村,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益物权,虽然李某丽享有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但不能因此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从涉诉宅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来看,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因此,李某丽主张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同理,宅基地内空地奖、宅基地合法利用奖亦属于拆迁人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奖励,李某丽主张该款项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人员安置补助和租房补助是对符合安置政策的被安置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和按照被安置人口计算的补助,李某丽因不是被安置人,亦无权主张,其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丽与王某军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了涉诉宅院内的西厢房四间以及另一处宅院内九间房屋中的五间归其所有,因此上述房屋对应的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款应归李某丽所有。3号院内的附属物因无法具体分割,故法院根据涉诉宅院内的房屋权属酌情确定李某丽应分得的折款。

综上,李某丽应得的拆迁利益为: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款366957元、附属物价款49826元、搬家补助1667元、提前搬家奖151410元、生活补助30283元、工程配合奖33333元,共计633476元。因王某军已给付李某丽20万元,故应当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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