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被继承人生前分家协议已处分的房产还作为遗产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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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强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2048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1号院内前院北正房五间及西侧卫生间一间归原告王某强所有。

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国、张某丽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王某军,次子王某强,再无其他子女。北京市顺义区X1号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是王某国,该宅院系2017年原告王某强出资建设。后院内有北正房七间,系王某国于1981年出资建设,后院西南侧有厨房、卫生间各一间,系王某国于2017年出资建设。

202048日,全体家庭成员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北京市顺义区X1号院前院房屋分配给原告王某强所有。现双方因此事产生纠纷,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军、张某芳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国、张某丽、李某雯共同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涉案房屋归王某强所有。

 

本院查明

王某国与张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子,长子王某军,次子王某强。王某军与张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317日登记结婚。王某强与李某雯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1113日登记结婚。

王某国与张某丽在北京市顺义区X村有宅院两处,一处位于该村后街张家东胡同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王某国;另一处位于该村1号,系王某国从他人处购买所得。涉诉的5号院现分为南、北两个院落,南院内建有北正房五间及西侧卫生间一间,北院内建有北正房七间、西南角卫生间一间及厨房一间。10号院内建有北正房三间、南房四间。

202048日,王某国、张某丽(甲方)与王某军、张某芳(乙方)及王某强、李某雯(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5号院内的前院及前院内的北正房五间及西面卫生间一间均归丙方所有,5号院内的后院及后院内的北正房七间、西南角卫生间一间及厨房一间均归甲方所有,10号院及院内现有共计七间房屋归乙方所有。

关于涉诉房屋的建设情况,王某强称:5号院前院北正房及西侧卫生间均是其于2017年出资建造,后院北正房及卫生间、厨房是王某国夫妇于1981年出资所建;10号院内北正房和南倒座房系王某军拆除原有购买的房屋后于2013年出资所建。王某军称:5号院前院房屋是王某国夫妇于2017年出资所建,5号院后院的房屋及10号院的房屋建设情况认可王某强所述。王某国、张某丽称:5号院前院的房屋是王某国夫妇张罗着建的,但是王某强出的钱,其余房屋出资情况属实。

关于《协议》的效力,王某强称:《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应为合法有效。王某国、张某丽认可王某强所述。王某军、张某芳不认可王某强所述,称《协议》内容与双方事先协商的不一致,当时双方协商王某国夫妇多出来的80平方米由王某军、王某强平均分,但是《协议》中没有这些内容,该《协议》是在欺骗下签署的,故不认可《协议》的效力。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强与被告王某国、张某丽、王某军、张某芳、李某雯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签订的《协议》有效;

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1号院前院内的北正房五间、卫生间一间归原告王某强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双方在202048日签订的《协议》中对涉诉房屋的处理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军、张某芳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该《协议》,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1号院前院内的北正房五间、西侧卫生间一间应归王某强所有。故王某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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